受賄罪減刑的最新規定有哪些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所述內容,對于已被判定有罪的受賄行為人員,在其正在接受有關刑罰進行懲罰時,如果能認真遵守監禁管理規則,積極接受教育改造,確實展現出悔過自新的態度,或者有立功表現的,都具備獲得減刑機會的資格。然而,假如該犯人員有重大立功表現的話,比如阻止了嚴重的犯罪行為發生、揭露且證實獄中的或獄外的重大犯罪活動、具有顯著的發明創新能力或是取得重要科技進步、奮不顧身地救助他人、在面對自然災害或其他緊急突發事件時表現出色、為國家和社會做出了其他重大貢獻等等,他們不僅應該獲得減刑,而且根據情勢他們還會得到更實質性的減免。然而,這里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減刑情形如何,受賄罪犯的實際施行刑期均不能低于如下規定的要求:首先,如果我們判定他們的罪行屬于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那么他們的刑期不得短于原始判刑長度的二分之一。其次,若我們判給的是無期徒刑,那么他們的實際執行刑期就必須最少有十三年。最后,就那些被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而言,當他們的緩期執行期滿之后,如果被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話,那么他們的實際執行刑期也不得短于二十五年;而如果他們的緩期執行期滿之后,被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話,那么他們的實際執行刑期則不得短于二十年。所以說,只要上述所有條件都能夠滿足,那么我們完全有理由認為這些受賄罪犯在這種情況下,他們依法申請減刑的權利理應得到保障。
貪污受賄罪是否可以減刑
犯貪污受賄罪的,表現良好的情況下可以減刑,減刑并沒有犯罪性質以及被判處刑期長短的限制。減刑指的是被判處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能夠認真遵守監獄規則,確有悔改表現,認真接受改造或者戴罪立功,可以申請適當減刑。
受賄罪應該如何減刑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規定,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數額在二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情節較輕,能主動坦白,積極退贓,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適用緩刑。
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一萬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等法定減輕情節的之外,一般不適用緩刑。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數額一萬元以上不滿五萬元,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用刑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減輕處罰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對其中犯罪情節較輕,積極退贓的,且在重大生產、科研項目中起關鍵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用緩刑,但必須從嚴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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