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可以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啟動審判監督程序有三種方式: 1、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生效的判決,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2、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發現地方人民法院或者下級法院的判決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3、當事人可以申請再審。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五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法律分析:刑事審判監督范圍包括一審、二審和死刑復核程序的監督。二、刑事審判監督的手段,一是依法提出抗訴,包括按照二審程序提出的抗訴和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的抗訴;二是依法對刑事審判中的違法情況提出糾正意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的解釋》
第三百三十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刑事部分提出上訴、抗訴,附帶民事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發現第一審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部分確有錯誤的,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附帶民事部分予以糾正。
第三百三十一條 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附帶民事部分提出上訴,刑事部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發現第一審判決、裁定中的刑事部分確有錯誤的,應當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對刑事部分進行再審,并將附帶民事部分與刑事部分一并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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