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所是不能拘留人的,拘留由公安機關執行。如果是刑事拘留,拘留的流程如下:首先要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拘留證。其次,執行拘留時,出示拘留證,并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捺指印,如果被拘留人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注明。緊急情況下,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然后,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最后,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制作拘留通知書,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五條 拘留犯罪嫌疑人,應當填寫呈請拘留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拘留證。執行拘留時,必須出示拘留證,并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捺指印,拒絕簽名、捺指印的,偵查人員應當注明。
緊急情況下,對于符合本規定第一百二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將犯罪嫌疑人口頭傳喚至公安機關后立即審查,辦理法律手續。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六條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異地執行拘留,無法及時將犯罪嫌疑人押解回管轄地的,應當在宣布拘留后立即將其送抓獲地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到達管轄地后,應當立即將犯罪嫌疑人送看守所羈押。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二十七條 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制作拘留通知書,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拘留通知書應當寫明拘留原因和羈押處所。
本條規定的“無法通知”的情形適用本規定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有礙偵查”:
(一)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二)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礙偵查的;
(三)犯罪嫌疑人的家屬與犯罪有牽連的。
無法通知、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對于沒有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的,應當在拘留通知書中注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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