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后發現懷孕了怎么辦
若犯罪嫌疑人在遭受刑事拘留之初即被發現已懷有身孕,針對此類狀況,我國相關法律明確規定,應為其提供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等強制性保護措施。這種做法主要源于對孕婦所處特殊生理階段的人文關懷以及維護其生育權益的基本原則。在這樣的背景之下,公安部門必須立即調整相應的強制措施,以確保孕婦的身心健康得到充分保障并避免任何潛在風險。
懷孕了不能拘留以后怎么處理
正常情況懷孕的婦女是可以不刑事拘留而采取取保候審的,但是前提是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害性,若是懷孕的人涉嫌的是故意殺人罪,誰敢保證采取取保候審時她不會再犯,所以具體還是要看所犯罪行的性質。對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所以對懷孕過后的婦女,可以作出行政拘留處罰,但不會執行。公安機關對違法人員進行處罰時,違法人員符合一定條件,公安機關雖然對當事人作出行政拘留處罰,但行政拘留不會執行的。如對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婦女等。
涉嫌犯罪的孕婦如果被刑事拘留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的請求,提出此請求時,需要提交證明自己懷孕了的證據。我國有相關的【法律法規】,懷孕婦女不能拘留的,依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拘留后發現被拘留人患有傳染病、精神病和其他嚴重疾病的,以及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應當通知原裁決機關另行處理。對于司法拘留的問題,并沒有提出孕婦例外的情況。
被拘留人依法申請了行政復議或者提起了行政訴訟。這是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前提條件。如果被拘留人沒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則不得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同理,如果公安機關作出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決定前,行政復議機關已經作出不予受理行政復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經裁定不予受理行政訴訟的,對被拘留人也不得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被拘留人提出了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申請,既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同時提出,也可以在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提出,但都必須在行政拘留處罰決定尚未執行或者尚未執行完畢前提出。因為如果行政拘留決定已實際執行完畢,就不存在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問題了。這里需要注意的是,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必須由被拘留人親自提出,其近親屬及其他人均無權提出。公安機關認為對被拘留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這是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關鍵條件。如果公安機關經審查認為,對被拘留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會發生社會危險的,則不能適用行政拘留暫緩執行。這里所稱的“不致發生社會危險”,主要是指暫緩執行行政拘留,被拘留人不會逃跑、干擾和阻礙證人作證、串供、毀滅、偽造證據、再次實施違法犯罪等情形。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懷孕婦女可以刑事拘留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之規,孕婦如若被視為“患有重大疾病,生活無法自理,且仍處于懷孕期間或哺乳期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措施后不會對社會造成實質性危害”,那么便可依法實施取保候審。這表明在特定情境下,對于懷孕婦女而言,她們原則上可以不必遭受刑事拘留,而是通過取保候審制度完成候審程序。因此,倘若懷孕婦女滿足上述條件,依照現行法律法規,她將有可能免于刑事拘留,而被準予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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