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小額訴訟程序收費是多少?
法院小額訴訟程序收費要根據案件的情況來決定訴訟的費用。根據我國相關規定,無論是小額訴訟程序案件,還是正常訴訟案件。說需要繳納一定的訴訟費用。但訴訟費用可以要求由敗方來承擔。
一、法院小額訴訟程序收費是多少?
訴訟費是指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向法院繳納的提起訴訟的費用,其中包括案件受理費,以及其他訴訟費用。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訴訟是不需要當事人交納費用的,除非是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交納訴訟費的標準需參照民事訴訟費用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八條 當事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按照規定交納案件受理費。財產案件除交納案件受理費外,并按照規定交納其他訴訟費用。
當事人交納訴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
收取訴訟費用的辦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六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二、經濟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訴訟時效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人民法院對權利人的權利不再進行保護的制度。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經濟糾紛追訴期的訴訟時效:
1、經濟糾紛知道權利被侵犯3年內起訴,法院會在3-6個月開庭審理。一般經濟糾紛的訴訟時效為3年,從合同履行期限或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起計算,如果某一權利過一訴訟時效,對方以過時效抗辯的,將得不到法院的支持。關于經濟糾紛的訴訟時間,這個沒有什么限制,即使過了訴訟時效,法院也應當受理。
2、經濟糾紛最長的訴訟期是一般是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期間如果存在訴訟時效終止或者中斷情形的,依法確定訴訟時效的終止或者中斷。但無論什么情況,超過20年的,不再受法律保護。
綜上所述,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小額訴訟適用的是民事訴訟中的簡易程序,而民事訴訟是需要交納訴訟費用的,所以小額訴訟也要交納訴訟費用。
簡易程序可以上訴嗎
不論是民事訴訟還是刑事訴訟,如果一審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后當事人對于判決結果不服的,都可以提起上訴。上訴權是法律賦予當事人不服一審裁判而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的一項基本權利,不會因為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就剝奪公民的這樣權利。
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適用簡易程序的,可以轉為普通程序。一般的簡易程序案件,是二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裁判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小額訴訟程序,是一種特殊的簡易程序,按照法律規定,實行一審終審制,所以小額訴訟程序案件,是不能上訴的。
適用簡易程序必須符合如下條件:
(一)爭議標的不大。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往往都有對爭議標的的要求,一般的要求是爭議金額應在一定的數額以下。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規定是爭議金額不超過人民幣50萬元。而《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的規定是爭議金額不超過人民幣30萬元。
(二)案情簡單。案情簡單是適用簡易程序的要件之一。案情簡單意味著對該糾紛易于查清事實和分清是非,即易于進行審理。因此,在仲裁實踐中,有些案件雖然超過了仲裁規則所規定的適用簡易程序的爭議標的,但由于案情簡單,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也同樣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三)經雙方當事人默示或者書面同意。所謂雙方當事人默示同意是指雙方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排除對簡易程序的適用,因此,在符合仲裁規則規定的適用簡易程序的標的金額時,即適用簡易程序。而書面同意是指在爭議金額超過仲裁規則所規定的適用簡易程序的范圍時,經一方當事人書面申請,在征得另一方當事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也仍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如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64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凡是爭議金額不超過人民幣50萬元的,或爭議金額超過人民幣50萬元,經一方當事人書面申請并征得另一方當事人書面同意的,適用本簡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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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立案后多長時間下傳票
立案后多長時間下傳票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如果案件是小額程序的話,一般法院需要給被告7天左右的舉證期,所以說開庭時間一般定在法官接收案件的7天以后了。當然如果被告不需要舉證期限的除外,有些被告當天通知當天就愿意來解決糾紛。如果適用簡易程序舉證期為15天,普通程序的案件舉證期為30天。小額訴訟的審理期限為1個月,經批準最長不超過3個月,簡易程序的審理為3個月,普通程序的案件審理期限為6個月。也就是說即使被告遇到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舉證期或者延期開庭,也不能超過審限,而且開庭后還需要預留一定的調查、書寫文書及送達文書的時間,所以大部分法官不會把案件排到審限將至的時候開庭。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零七條 送達傳票、通知書和其他訴訟文件應當交給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給他的成年家屬或者所在單位的負責人員代收。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絕接收或者拒絕簽名、蓋章的時候,送達人可以邀請他的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到場,說明情況,把文件留在他的住處,在送達證上記明拒絕的事由、送達的日期,由送達人簽名,即認為已經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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