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傳喚是指司法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于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案所采取的一種措施。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于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在一定的情形下,是可以采取強制措施的,例如可以傳喚嫌疑人,那么刑事傳喚的程序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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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傳喚,法律一般是怎么規定的?
四川維是律師事務所吳治江律師解答: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刑事傳喚分為書面傳喚和口頭傳喚,書面傳喚需要出示相關證據,并且要嫌疑人在證件上簽字,而口頭傳喚要出示工作證件,并且注明口頭傳喚的過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八條第四款規定,對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公安機關執法辦案場所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證和偵查人員的人民警察證,并責令其在傳喚證上簽名、捺指印。
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到案時間。傳喚結束時,應當由其在傳喚證上填寫傳喚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傳喚證上注明。
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偵查人員經出示人民警察證,可以口頭傳喚,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在訊問筆錄中應當注明犯罪嫌疑人到案方式,并由犯罪嫌疑人注明到案時間和傳喚結束時間。
對自動投案或者群眾扭送到公安機關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依法傳喚。
吳治江律師解析:
刑事傳喚的目的是了解案情,一般不會超過十二個小時,案情特別重大的,不得超過二十四個小時。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百條,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傳喚期限屆滿,未作出采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傳喚。
吳治江律師堅信法律是一門高超的藝術,有法可依,需要你了解律法,找到方法,遵循章法。在不明白這種藝術時,請不要輕易訴訟,因為所謂打官司,就是把你的命運交給第三人裁決。你要有技有藝有能的幫手,能,是正能量的意思。
法律分析:《刑事訴訟法》關于傳喚的規定是在措施類,而不在強制措施類。所以刑事傳喚不是強制措施,不具有限制人身自由的效力,刑事傳喚不具有強制力。《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174條,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到案時間。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46條第3款,對于違反治安管理的違法嫌疑人,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傳喚的,公安機關可以強制傳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四條 傳喚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到案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七條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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