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證據有哪些種類
法律主觀:
刑事證據指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材料。證據的種類是指表現證據事實內容的各種外部形式。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刑事證據的種類主要有:(一)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另外,刑事證據還可以進行分類,主要的分類有: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等。
法律客觀:
員工休喪假的具體操作可參考原國家勞動總局、財政部《關于國營企業職工請婚喪假和路程假問題的通知》之
刑事訴訟證據種類有什么
不管是進行怎樣的訴訟,其中想要獲得有利判決的,當然要準備好足夠充分的證據才行。不過,不同訴訟類型,法律規定的證據種類不一樣。
網友咨詢:
刑事訴訟證據種類有什么
律師解答:
證據種類有以下幾種:
1、書證。指以文字、符號所記錄或者表示的以證明待證事實的文書。比如,書信、文件、票據、合同等。
2、物證。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質量等說明待證事實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比如,質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壞的汽車等。
3、視聽資料。指用錄音、錄像的方法記錄下來的有關案件事實的材料。比如,用錄音機錄制的當事人的談話,用錄像機錄制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動,用電子計算機儲存的數據和資料等。視聽資料是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進入證據領域的。
4、證人證言。指證人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對案件事實的陳述。證人所作的陳述,既可以是親自聽到、看到的,也可以是從其他人、其他地方間接得知的。
5、當事人陳述。指案件的直接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關于案件事實和證明這些事實情況的陳述。
6、鑒定結論。指人民法院指定的專門機關對刑事案件中出現的專門性問題,通過技術鑒定作出的結論。比如醫學鑒定、指紋鑒定、產品質量鑒定、文書鑒定、會計鑒定等。鑒定結論是應用專門知識所作出的鑒別和判斷,具有科學性和較強的證明力,往往成為審查和鑒別其他證據的重要手段。
7、勘驗筆錄。指人民法院對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現場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證,就地進行分析、檢驗、勘查后作出的記錄。它是客觀事物的書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證據的一種證據形式。
律師補充:
刑事訴訟證據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1、客觀性:是指作為案件證據的客觀物質痕跡和主觀知覺痕跡,都是已經發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反映,不是主觀想象、猜測和捏造的事物。
2、相關性:又稱為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有實質性聯系,從而對案件事實有證明作用。
3、合法性:是指證據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證,都由法律予以規范和調整,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采證標準,為法律所容許。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可以用于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訴訟證據分為幾種?
關于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及取證方法,以下是一些法律知識總結:
一、刑事訴訟證據的種類
1. 物證:與犯罪行為或相關聯的物品或痕跡,如作案工具、贓款贓物、血跡、指紋、腳印等。
2. 書證: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文件或其他文字材料,如往來書信、單據、賬簿等。
3. 證人證言:知道案件真實情況的人所作的陳述。
4. 被害人陳述:直接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人所作的陳述。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犯罪行為的供述或辯解。
6. 鑒定意見:對專門性問題進行鑒定后寫出的結論性報告,如法醫鑒定、指紋鑒定、筆跡鑒定等。
7.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偵查人員對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和尸體進行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所作的記錄。
8.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以錄音、錄像磁帶所反映的形象、聲音以及電子計算機中所儲存的數據、資料及其載體等用以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證據。
二、刑事證據取證的方法
1. 詢問:執法機關或律師要求當事人、證人或者鑒定人陳述自己了解的案情。
2. 訊問:執法機關要求違法行為人、犯罪嫌疑人或者刑事被告人如實交代案情。
3. 辨認:要求被害人或者證人在若干類似的物品、場所或者人中,挑選出自己曾經所見所聞的部分。
4. 勘驗:執法人員親臨現場,發現和提取證據的專門活動。
5. 檢查:執法機關依法對與案件有關的人身進行檢驗的專門活動。
6. 搜查:執法機關對與案件有關的場所或者人身進行強制性的尋查、尋找和提取證據材料的專門活動。
7. 實驗:執法機關模擬再現犯罪現場、犯罪過程或者案件發生過程的專門活動。
8. 鑒定:專門的機構或者人員利用專業技術知識和科學技術設備鑒定,對有關的專門問題進行檢測,并作出鑒定結論的活動。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具體情況應結合法律規定和實際情況進行判斷。
刑事訴訟法證據分類
刑事訴訟中,依據不同的分類標準,可以分為不同的證據:
1、根據證據的來源,可以分為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2、根據證據的表現形式不同,將證據分為言詞證據與實物證據。
3、根據證據與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明關系的不同,可以將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
4、依據證據的證明作用是肯定還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了犯罪行為,將證據分為有罪證據與無罪證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沒有直接證據,但間接證據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一)證據已經查證屬實;(二)證據之間相互印證,不存在無法排除的矛盾和無法解釋的疑問;(三)全案證據已經形成完整的證明體系;(四)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足以排除合理懷疑,結論具有唯一性;(五)運用證據進行的推理符合邏輯和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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