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犯罪記錄一般會影響子女入黨、考公務員、征兵時的政審,很可能會因政審不過關失去機會。
法律依據:《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規定》第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現役:(一)因散布有政治性問題的言論,撰寫、編著、制作、發表、出版、傳播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其他政治性問題的文章、著作、音像制品,編造或者傳播有政治性問題的手機、互聯網信息,參加法律禁止的政治性組織等,受過處罰的;(二)組織、參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的;(三)組織、參加邪教、有害氣功組織以及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參與相關活動的;(四)曾被刑事處罰、行政拘留或者收容教養的,涉嫌違法犯罪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被偵查、起訴、審判的;(五)被開除公職、責令辭職、開除學籍;或者被開除黨籍、留黨察看、開除團籍的;(六)與國(境)外政治背景復雜的組織或者人員聯系,政治上可疑,被有關部門記錄在案的;(七)有涉及淫穢、暴力和非法組織標志等文身的;(八)家庭成員、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審判的,組織、參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的,是邪教、有害氣功組織或者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成員的;(九)其他不符合征集服現役政治條件的。
《中國共產黨發展黨員工作細則》第十六條規定:黨組織必須對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
政治審查的主要內容是:對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的態度;政治歷史和在重大政治斗爭中的表現;遵紀守法和遵守社會公德情況;直系親屬和與本人關系密切的主要社會關系的政治情況。
政治審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談話、查閱有關檔案材料、找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以及必要的函調或外調。在聽取本人介紹和查閱有關材料后,情況清楚的可不函調或外調。對流動人員中的發展對象進行政治審查時,還應當征求其戶籍所在地和居住地基層黨組織的意見。政治審查必須嚴肅認真、實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貫表現。審查情況應當形成結論性材料。凡是未經政治審查或政治審查不合格的,不能發展入黨。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