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14天叫家屬去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刑事拘留不通知家人是否違法,具體看是否符合通知家人的情況。公安機關抓到犯罪人刑事拘留后應當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家人,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所以,不通知家屬的情形是極個別的例外情況。首先,犯了上述兩種罪,如果不妨礙偵查,那么也都需要通知。只有在有礙偵查的情況下才可以不通知。另外,有礙偵查的情形一旦消失,需要立即通知。這種措施是是臨時的、緊急的措施。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拘留通知老婆還是父母
一、拘留通知老婆還是父母
1、拘留首先通知當事人的配偶。一般被刑事拘留的,公安機關會在宣布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內通知家屬。通知家屬的順序首先是配偶,然后才是父母或成年子女。通知的方式一般是直接通知、電話通知或郵寄通知書通知。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九十七條
公安機關應當向被處罰人宣告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并當場交付被處罰人;無法當場向被處罰人宣告的,應當在二日內送達被處罰人。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
有被侵害人的,公安機關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侵害人。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九條
對被傳喚的違法嫌疑人,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案情復雜,違法行為依法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違法嫌疑人。
二、留置通知和拘留有什么區別
留置和拘留均是對違法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被調查人采取的短期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但其法律依據、執行機關、適用對象、期限、執行場所等方面存在諸多區別,主要為以下五個方面的區別:
1、法律依據不同;
2、執行機關不同、執行場所不同,留置的執行機關為監察機關,被留置的被調查人,在當地監察機關留置場所看管。拘留的執行機關為公安機關,被拘留的人,應當送到看守所羈押;
3、適用對象不同,留置措施主要針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拘留措施適用的對象較為廣泛;
4、決定程序不同;
5、期限不同,留置的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在特殊情況下,經上級檢察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一次,但延長時間不得超過3個月。拘留后、逮捕前,時間最長為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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