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受害人本人沒有閱卷權,被害人請的 訴訟代理人 (律師)有權閱卷。被害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或者其近親屬、 附帶民事訴訟 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在收到移送起訴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后委托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可在經檢察院許可后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案卷材料。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 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查閱、摘抄、復制上述材料。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起訴案卷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應當告知其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十六條第一款 經人民檢察院許可,訴訟代理人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案卷材料的,參照本規則第四十九條的規定辦理。
辯護人 獨立地享有閱卷權。 刑事訴訟 中,辯護 律師 自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
法律客觀:《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隨時委托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訴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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