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14歲不滿16歲負哪些刑事責任
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別的刑事責任不用負。
(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對法定八種性質(zhì)的“行為”負刑事責任,而不管他所涉及的“罪名”是什么。對此,全國人大法工委曾給最高人民檢察院答復:關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范圍問題,《刑法》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的8種犯罪,是指具體犯罪“行為”而不是具體“罪名”。對于《刑法》第17條中規(guī)定的“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實施了殺人、傷害行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傷、死亡后果的,都應負刑事責任。而不是指只有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的才負刑事責任。對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的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綁架人質(zhì)后殺害被綁架人,拐賣婦女、兒童而故意造成被拐賣婦女、兒童重傷或死亡的行為,依據(jù)《刑法》是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2)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僅對毒品犯罪中的“販賣”毒品罪負刑事責任,對其他毒品犯罪不負刑事責任。
(3)罪名以《刑法》第17條第2款列舉的8種行為為限。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5條規(guī)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實施《刑法》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以外的行為,如果同時觸犯了《刑法》第17條第2款規(guī)定的,應當依照《刑法》第17條第2款的規(guī)定確定罪名,定罪處罰。”根據(jù)該解釋,應當依據(jù)第17條第2款的規(guī)定確定罪名,定罪處罰。例如,甲(15歲)與乙(20歲)共同綁架兒童丙勒索到5萬元贖金后,甲、乙二人共同將丙殺害。屬于綁架又殺害人質(zhì)的情形。對15歲的甲應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對成年人乙則仍適用《刑法》第239條“綁架又殺害人質(zhì)”的加重犯規(guī)定,以綁架罪定罪處罰。同理,不滿16歲的人拐賣婦女兒童過程中,致人重傷、死亡(《刑法》第240條),具備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特征的,以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不按照《刑法》第240條加重犯規(guī)定以拐賣婦女、兒童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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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17條規(guī)定: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有哪些
在涉及以下幾種情形時,將被視為需要承受刑事責任:
首先,行為人必須在主觀意識方面,對自己所實施的符合刑法法律規(guī)范的違法行為具備故意或過失兩種心態(tài)中的任一種;
其次,從客觀行為角度來看,行為人的行為必須符合刑法所規(guī)定的犯罪構成要件;
此外,行為人作為犯罪主體必須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實際能力;
最后,針對該行為,國家有權依據(jù)相關法律制度進行追訴和責任追究,并不存在因超過訴訟實效期限或是因為產(chǎn)生排除社會危害性的效果而導致不應承擔刑事責任的法定情形。
刑事責任有哪些承擔方式?
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 定罪處刑。刑罰是刑事責任最重要的實現(xiàn)方式,也是刑事責任與其他法律責任性質(zhì)不同的要點所在。因此,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人被人民法院判處有罪后同時被處以某種刑罰,是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
(2) 定罪免刑。人民法院對行為人作出有罪判決,同時宣告免除刑罰。這是行為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又一種方式。以這種方式承擔刑事責任,必須有法律明文規(guī)定的理由。
(3) 特殊處理方式。《刑法》第11條規(guī)定:“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的刑事責任,通過外交途徑解決。”這種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是基于國際法中的外交慣例,出于國家之間的相互尊重和對等原則而確立的。對于這類人不是不追究刑事責任,而是采用特殊的方式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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