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無罪辯護詞包括哪些內容?
在刑事自訴無罪辯護中,上訴狀主要包括公安機關以及公訴機關認定本案事實錯誤;從犯罪構成的主客觀構成要件來分析,被告人王某是否構成犯罪以及從法律證據方面來講,擁有充足證據及證明自訴無罪的依據等四項內容。同時上訴狀還需要注明稱呼語和署名。
一、自訴無罪辯護詞包括哪些內容?
刑事上訴狀無罪辯護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某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王某家屬的委托,指派我擔任本案被告人王某的一審辯護人,開庭前我們會見了被告人王某,查閱了案卷材料,剛才又參加了法庭調查,認真聽取了公訴人發表的公訴意見,現根據事實和法律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尋釁滋事罪罪名不成立,也不符合任何犯罪構成要件。
第一,公安機關以及公訴機關認定本案事實錯誤。從王某的供述和成某的供述中可以看出,是王珍給王某打的電話,讓王某給成某和耿某打電話,并接他們一塊去事故現場,而不是起訴書說是交通事故發生后“高某、周某、王珍給王某打電話讓其前來幫忙,王某又讓耿某、成某前去幫忙打架”。在成某的供述中說:“王某給我打電話說高某出車禍了,讓我過去,然后高某又給我打電話說,打起仗來了,讓我叫上幾個人快過去,之后周某、王珍又多次給我打電話讓我快過去,并說讓叫上幾個人,我叫上了成某某、嚴某小振去了現場."。由此可見,在事故發生后,是周某王珍讓王某給耿某和成某打電話,不是王某自己決定主動給成某和耿某打的電話,王某打電話時也并沒有說讓他們去打架。
第二,從犯罪構成的主客觀構成要件來分析,被告人王某是否構成犯罪:
首先,從主觀方面來講,王某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通過法庭調查可以證實,在高某與程某某發生交通事故后,是周某先給王某打電話讓其去事故現場,之后王珍打電話告訴王某高某出交通事故了,讓其過去看看,并讓王某給耿某和成某打電話,讓他們也去看看,幫著處理事故,沒有讓他們幫著打架的意思。而且從王某的訊問筆錄中可以看出,當王某給成某打電話要他去事故現場,成某曾問王某:“用不用帶刀子”,王某回答:“不用帶,是處理交通事故又不是去打架”,這句話明顯的可以看出當時王某的主觀心理態度,王某找成某和耿明去的目的不是去打架,何況是周某和王珍讓王某叫成某和耿某去的。第一次開庭時我也講過,由于當時王某等不知道事故造成的傷害程度,以及事故現場的情況,出了交通事故,打電話叫幾個親朋好友最正常不過。叫幾個人去的目的,不管是搶救受傷人員,還是協商處理事故時人多能幫著拿主意,這些都是人之常情,合情合理的,所以王某在主觀上并沒有聚眾打架、尋釁滋事的主觀故意。
其次,客觀方面來看,被告人王某沒有實施犯罪的行為。根據前一次開庭耿某的當庭供述以及以前對他的訊問筆錄,當時王某在到了交通事故現場附近后,曾對耿某說:“你們先在這里等著,我去處理一下事故”然后耿某等三人在原地等待。耿某也當庭確認王某當時沒有說讓讓他們去打架,這一點應當引起法庭的充分注意。再者王某到離本案現場較遠的地方協助交警處理事故過程中,耿某等人在離事故現場很遠的地方發生了打斗,等王某走到打架現場時,打斗已經結束。由此看見,王某當時根本就不在打架現場,對于雙方因何發生打斗,怎么打的,王某則完全不知情。對于該案的發生王某并沒有預料,更沒有實際參與,同時結合案發的其他具體情節可以看到,王某在本案發前沒有尋釁滋事或其他犯罪的故意,到達交通事故現場后也沒有授意耿某等人和他人打架,王某也沒有直接參與、實際參與互毆行為。
所以,無論從主觀方面來看,還是從客觀方面來講,被告人王某都沒有尋釁滋事犯罪的主觀故意,其也不具備任何犯罪的構成要件。
第三、從法律證據方面來講,認定王某具有犯罪故意與犯罪行為缺乏確鑿、充分的證據予以證明,起訴書指控王某構成犯罪的證據不足,檢察機關沒有充足的讓人信服的證據來證明王某當時具有犯罪的主觀心理,反而證明王某無罪的證據比較充分。因此,本案對王某定案證據不充分,不能排除合理的懷疑,得出唯一確定王某具有犯意,構成犯罪的結論。刑罰是最嚴重的處罰措施,如果認定王某有罪,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根據疑罪從無、罪刑法定的原則,王某應當是無罪的。
第四、按照共同犯罪理論,要求各共犯之間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通過法庭調查辯護人認為,從王某對其他人的言語和行為,以及王某對本案后果的認識因素和心里態度綜合來看,王某自始至終沒有犯罪的主觀故意,所以何談犯罪與共同犯罪之說?那么至于耿某等人認為王某打電話給他們,是要他們去幫忙打架,則是耿某等個人自己的錯誤理解。由于他人基于錯誤的認識而實施的行為和后果與被告人王某均沒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關系。
綜上所述,本案中王某不具備犯罪的主觀條件和客觀條件;本案對于被告人王某來說,不僅關系到其罪與非罪的事情,如果認定其構成犯罪還涉及到一罪與數罪的問題,大家都知道刑罰是最嚴重的處罰措施,為了切實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懇請合議庭認真研究,根據客觀事實和法律證據,依法判決宣告被告人王某無罪。
二、做刑事無罪辯護需要什么前提條件
1、被告不具有主觀要件
犯罪或由故意構成,或由過錯構成。以故意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主觀故意而不構成該故意犯罪。以過失為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因被告不具有過失而不構成該過失罪。既無故意也無過失則不構成任何犯罪。
2、被告不是犯罪主體
犯罪還須同時滿足刑法規定的主體要件。未滿十四周歲的人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除犯故意殺人、故意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毒、放火、爆炸、投毒等八項罪名以外的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十八條規定,完全性精神病人犯罪或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不正常時犯罪的不負刑事責任。
3、被告犯罪行為不足
“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等法定基本原則作為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刑事訴訟法》確定了無罪推定的原則。證據不能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或證據鏈條脫節,將影響犯罪事實的認定,應該進行無罪辯護。
4、辦案機關程序違法
違反法定程序取得的證據難以保證其真實與公正性,用以證明案件事實極有可能出現差錯。《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明文規定:“嚴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凡經查證確實屬于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因此,對沒有履行法定告知義務或違反程序取得的證據應堅決予以否定。
5、刑法不認為是犯罪
如《刑法》第十三條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為罪;《刑法》第十六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或“不能預見”原因造成的危害行為不為罪;《刑法》第二十條規定,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
6、刑法不予追究
有些行為,雖然給權利人造成了嚴重的損害,但由于其特殊原因,不追究刑事責任。如《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已過追訴時效的不再追究,《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自訴案件受害人不或撤回起訴的,不予追究。
刑事上訴狀簡介:
刑事上訴狀是刑事公訴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和刑事自訴案件的自訴人、被告人不服一審法院的裁決,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向原審法院的上級法院提出的要求重審改判的法律文書。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原告、被告也可就民事賠償部分提起上訴,使用這種文書。它是引起二審的法律文書,對于推動二審法院堅持正確裁決或糾正錯判有重要的意義。
對于刑事類型的案件,當事人一般會聘請律師處理相關事宜,但是對于那些沒有能力支付律師費的民事主體,也可以自己書寫訴狀之后,遞交給當地的司法機關,不管是哪種情形,訴狀之中必須包含必要的內容,否則會被認為是不合格的訴狀。
刑事上訴準備什么材料
對于刑事案件的上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1、首先是上訴狀:上訴狀內容應當包括: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第一審法院的名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提出上訴的時間;上訴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還應當寫明提出上訴的人與被告人的關系,并應當以被告人作為上訴人。
2、是生效的刑事判決書或裁定書,因為當事人是對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有異議的,那么需要提交原來已經生效的人民法院發給的判決書裁定書。
3、如果當事人是因為有了新的證據,或出現新情況而提起上訴的話,那么當事人還需要同時提交新證據,證據目錄,證人名單,還有證據的復印件等等。
人民法院受理上訴以后,會進行審理。并根據當事人不同的情況作出相應的判決,如果確實是出現新證據證明原來的判決裁定,確實是有錯誤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進行審判。或者是因為出現的新證據,導致原來定罪量刑的證據真實性得到懷疑,證據之間存在矛盾,沒有辦法,確認當事人確實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進行審判,如果原判決裁定,只是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出現的錯誤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改判。如果是因為審判人員在審理案件的時候有循私枉法的行為當事人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也要重新進行審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五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四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因書寫上訴狀確有困難而口頭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所陳述的理由和請求制作筆錄,由上訴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后,上訴人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刑事上訴狀范文
法律分析:上訴人:沙某,男,漢族,xxx年7月19日出生于江蘇常州市,現羈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上訴人因故意傷害罪一案不服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xxx)小店刑初字第64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請求二審法院查清事實后依法改判,減輕對上訴人的處罰。
事實與理由:
一、一審法院對上訴人的量刑沒有綜合考慮全案案情
xxx年4月22日14時30分許,上訴人沙某并不認識受害人,也與其沒有任何矛盾,是在第一被告的指示下,毆打了受害人李xx,但是,隨后就被受害人李xx糾集多名人員毆打至輕傷。上訴人認為不能將雙方的互毆行為割裂開,對于本案件的審理,應當將雙方的互毆行為綜合考量來審理本案件。
上訴人毆打受害人確實不對,但是,李xx糾集多人,使用兇器對被告人毆打更應當受到刑罰的處罰,也應當減輕上訴人的責任,但是一審判決沒有絲毫體現。
二、一審判決沒有體現國家對于未成年人的刑事政策
1.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宗旨: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未成年罪犯適用刑罰,應當充分考慮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矯正。對未成年罪犯量刑應當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并充分考慮未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因素。對符合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適用條件的未成年罪犯,應當依法適用管制、緩刑、單處罰金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本案中,上訴人根本沒有傷人的犯罪動機,也與受害人不認識,沒有任何矛盾,是在偶然的情況下,受到第一被告的指使,當時不到18歲,辨別是非的能力低下,哥們義氣,不考慮后果;沒有前科,在校表現良好;如實稱述案件情況,沒有反復,也沒有避重就輕;真誠悔過,且在事后上訴人也被李xx糾集的數十人,手持器械毆打成輕傷,現在還沒有完全治愈,需要康復治療,法院應當給上訴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以體現司法的公正以及人文關懷,但是一審判決沒有任何遵循對未成年人的審判原則,對上訴人量刑過重。
2.上訴人愿意賠償受害人的損失,也應當對上訴人輕判。
三、一審判決認定的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經濟損失沒有證據,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沒有查清本案基本事實,對上訴人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
此致
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七十九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案件,一般應當有上訴狀正本及副本。上訴狀內容一般包括: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名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提出上訴的時間。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還應當寫明其與被告人的關系,并應當以被告人作為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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