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再審審查起訴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再審審查起訴期限是兩年,對于一審存在瑕疵的刑事案件,案件的當事人可以在拿到判決書之后的半個月之內提出再審的請求,通常情形下,再審案件會在半個月左右審結,若是案情比較復雜,此時也可以在兩年內結束案件的審查工作。
一、刑事案件再審審查起訴期限是多久?
刑事案件再審審查起訴期限是兩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規范人民法院再審立案的若干意見(試行)》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兩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超過兩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一)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二)原審被告人在本條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三)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再審新證據的舉證時限
再審新證據作為一種證據形式,原則上應當適用舉證時限的規定。《若干規定》對再審新證據的提出時間明確為“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出”。相對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而言,該規定無疑有其積極作用。但是,再審新證據的舉證時限涉及的問題并非如此簡單,還需要進一步加以明確。
(一)申請再審當事人的舉證時限
對于申請當事人關于再審新證據的舉證時限,《若干規定》使用了“申請再審時”的提法,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的本意,是將再審新證據的提出時間,限定于再審程序啟動之前,即“申請再審時限”是相對于再審審理而言的,應當包括當事人遞交申請再審書狀、人民法院進行形式審查和對再審事由進行實質審查階段。但是,如果允許當事人在這段時間內任意提出再審新證據,顯然不利于盡快固定爭點,不利于法院對再審申請進行審查。為此,必須進一步明確申請再審當事人提供再審新證據的期限。筆者認為,可以借鑒民事訴訟證據規定中的證據釋明制度,對于涉及到原審裁判事實認定的申請再審案件,審查再審申請的法官或者合議庭應當告知申請再審當事人可以提出再審新證據,并指定其提出期限,逾期舉證的不作為再審新證據對待處理,通過法院的釋明,可以引導申請再審當事人有效地舉證,同時也有利于及時發現再審新證據,提高再審審查的質量和效率。
(二)對方當事人的舉證期限
《若干規定》僅對申請再審一方當事人再審新證據的舉證時限作出了規定,卻沒有明確對方當事人可否提供再審新證據,以及提出再審新證據的時限。筆者認為,針對申請再審一方的再審新證據,對方當事人完全具有抗辯性地提出再審新證據的權利。只是其提出的證據應當符合再審新證據的條件,而且必須是針對再審新證據提出的抗辯。
再審新證據往往是申請再審一方當事人首先提出,對方當事人可能并不知悉,人民法院應當向對方當事人發送舉證通知,告知其有提供新證據的權利、時限及逾期的后果,以平等地保護當事人舉證權。由于當事人申請再審提供了新證據,可能啟動再審,也可能不啟動再審。因此,對方當事人提供新證據的舉證時限,并無相對確定的時間可供掌握。對于申請再審時提出了再審新證據的都召開聽證會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因此,可以將對方當事人舉證時限與聽證制度相銜接。對于提出再審新證據的再審申請,人民法院可以確定召開聽證會日期,并將對方當事人再審新證據睥舉證時限確定為聽證會召開之日。
刑事案件經過再審之后,不管當事人是否有異議,此時都不能再次提出訴訟請求。對于已經被檢察院審查過的刑事訴訟案件,也只有是確定一審存在流程,或者是證據的收集上的缺陷,才能提出再審的請求,若是一審結束后兩年內依舊沒有起訴,此時不得再次起訴。
刑事再審抗訴的接受法院怎么確定
申請人對已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請再審,應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原審法院經審查符合申請再審條件的,應依法受理。但申請再審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待當事人補正后,及時受理審查。
一、刑事再審抗訴的接受法院怎么確定
申請人對已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請再審,應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原審法院經審查符合申請再審條件的,應依法受理。
原審法院收到再審申請書后,按照當事人是否選擇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對案件進行第一次分流。當事人選擇向原審法院申請再審的,原審法院應審查申請再審的主體、事由、期間等是否符合法定條件以及申請再審的材料是否符合要求。再審申請符合法定條件,但申請再審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一次性告知當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待當事人補正后,及時受理審查。
二、對刑事案件申訴有無次數限制
1、申訴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訴一次;
2、對經兩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復查均駁回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如果沒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對經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后維持原判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裁判或者復查駁回的刑事案件,申訴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申請再審應提交哪些材料
對刑事案件申請再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再審訴訟狀,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請求事項、要求再審事實與理由;
2、原生效刑事判決書、裁定書,經過人民法院復查后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
3、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訴的,應當同時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
當事人申請再審,根據法律的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如果認為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有錯誤,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或者法院提出申訴,經人民法院受理后決定是否啟動再審,但是申訴期間并不停止執行。而檢察院抗訴,啟動再審,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或者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抗訴,可以啟動再審。再審的啟動,并沒有次數的限制。
嫌疑人上訴后刑事二審如何判決
關于嫌疑人上訴后刑事二審如何判決的法律問題,刑事律師收集整理了相關法律知識,給大家一些參考。
一、嫌疑人上訴后刑事二審如何判決?
二審可能維持原判,也有可能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后,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于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后,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二、刑事二審應當發回重審的情形有哪些?
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第一審人民法院的審理有下列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的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一)違反本法有關公開審判的規定的;
(二)違反回避制度的;
(三)剝奪或者限制了當事人的法定訴訟權利,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四)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三、刑事二審結案后收監執行的流程是怎樣的?
1、審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決書是否已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人民法院的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結案登記表是否齊備,記載是否有誤;
2、檢查罪犯是否患有嚴重疾病;
3、進行人身和物品檢查;
4、對收監的罪犯填寫罪犯入監登記表;
5、罪犯入監后,監獄應當及時通知其家屬,須在收監后5日內發出通知書。
四、刑事案件二審結案后可監外執行的情形有哪些?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一)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對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項規定情形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
五、刑事案件二審結案后可申請再審的情形有哪些?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依法應當予以排除,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沒有刑事案件的詳細案情不能確定刑事二審如何判決,對于刑事訴訟中的犯罪嫌疑人二審肯定不會加重判罰,但上訴并不意味著一定會改判決。通過上述文章內容希望能夠解答您的問題,如果您對此還有疑問,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專業律師可在線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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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二審后還能上訴嗎
一、什么是刑事訴訟的二審?
刑事訴訟中的第二審程序又稱上訴審程序,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根據上訴人的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就第一審程序人民法院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理時,所應當遵循的步驟和方式、方法。它是刑事訴訟中一個獨立的訴訟階段。《刑事訴訟法》第187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合議庭經過閱卷,訊問被告人,聽取其他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對事實清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對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同時,刑事訴訟的二審實行全面審理的原則。《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就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進行全面審,不受上訴或者抗訴范圍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訴的,應當對全案進行審查,一并處理。
二、刑事案件二審后還能上訴嗎
一般情況下,適用第一審訴訟程序審結后的判決,在上訴期間,是未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適用第二審程序審結后的裁判,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當事人不得提起上訴。但是,任何規則都有例外,我國刑訴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就是二審終審制的例外。
審判監督程序是指有監督權的機關或組織,或者當事人認為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發動或申請再審,由人民法院對案件進行再審的程序。審判監督程序可以通過當事人的申訴或者檢察院的抗訴等提起。
同時,當事人以申訴的方式啟動審判監督程序需要滿足以下時間的要求:
(一)人民法院對刑事案件的申訴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后2年內提出的申訴,應當受理。
(二)超過2年提出申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屬于疑難、復雜、重大案件的。
因此,在刑事訴訟中,一般情況下二審就意味著審判的終結,意味著判決的生效。但是,如果一審和二審的案件確實有錯誤而影響公正的判決時,當事人可以申請提起審判監督程序。這也是司法公正在程序方面的提現。
無論是民事案件還是刑事案件,其實在二審之后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就會生效,雖然之后都是有可能啟動審判監督程序,也就是對案件進行再審,但實際上這與上訴是沒有什么關聯的。因此。
聶樹斌事件后來怎么樣了?
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作出了《聶樹斌故意殺人罪一案再審刑事判決書》,
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1995)冀刑一終字第129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和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二、原審被告人聶樹斌無罪。
三辯護律師此前指出,卷宗材料顯示公安機關在辦理聶案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一些重要法律文書有變造嫌疑。
律師指出:聶樹斌當年9月23日被抓獲,28日才開始有訊問筆錄,其間的訊問筆錄缺失。按照規定,預審前的破案階段就應該有被告人筆錄。另外訊問筆錄的日期標注混亂,頁碼涂改嚴重。現場筆錄形成過程不符合法律規定,只有一人簽字且無見證人。
辯護律師曾指出,卷宗里《驗明正身筆錄》上的簽名并非聶樹斌所簽。按照聶樹斌的習慣,聶字的耳字,最后一筆會寫得很長,分開兩個雙字。但該簽名無此特征,并且筆跡流利。另有5份材料的簽名也存在問題。
河北方面的基調是“瑕不掩瑜”,他們在聽證會上介紹:“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確實存在著程序等方面不少瑕疵,比如書記員代被告人在送達回證、宣判筆錄上簽名。雖然有被告人按指紋的確認,也屬工作不規范。卷宗裝訂頁碼編排錯誤隨意涂改,有的卷宗裝訂訴訟材料收集不全,甚至存在漏填審判人員、指揮人員等明顯瑕疵,暴露出部分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工作不嚴謹不細致。”
此后,河北方面話鋒一轉,“當時的司法理念、技術手段、辦案能力和水平、證明標準等方面,與今天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當時的)證明標準堅持‘兩個基本’,即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強調不糾纏細枝末節。……本案存在的瑕疵,屬于一般的辦案質量問題,不能影響認定聶樹斌犯罪事實的證據證明體系。””
山東高院方面對于聶樹斌在原審卷宗材料上的簽名是否造假進行了說明。
山東高院表示:經委托鑒定,“聶樹斌”簽名確實不是聶樹斌本人書寫,但相應簽名上的指印均系聶樹斌本人所留。
公檢法草菅人命,證據能弄虛作假,對這些人該判死刑。還老百姓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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