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范圍有哪些
一、固有利益損失。固有利益賠償范圍主要指賠償身體、健康、生命喪失等的損害或損失。
基本內容一般應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等的賠償。
二、信賴利益損失。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而直接損失主要包括:
1、締約費用。
2、準備履約和實際履約所支付的費用。
3、因締約過失導致合同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所造成的實際損失。
4、因身體受到傷害所支付的醫療費等合同費用。
5、因支出締約費用或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支出費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間接損失主要包括:
1、因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放棄的獲利機會損失,亦即喪失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機會所蒙受的損失。
2、利潤損失,即無過錯方在現有條件下從事正常經營活動所獲得的利潤損失。
3、因身體受到傷害而減少的誤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損失。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七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第五百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締約過失責任該怎么賠
締約過失責任賠償涉及固有利益賠償和信賴利益賠償兩個方面。(一) 固有利益賠償范圍固有利益賠償主要涵蓋因身體、健康或生命損失所造成的損害或損失。這包括合理醫療費用、護理費用、交通費用、營養費用、住院伙食補助費等治療和康復支出的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若造成殘疾,還應賠償輔助器具費用和殘疾賠償金;若造成死亡,還應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二) 信賴利益賠償范圍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1、 直接損失包括:(1) 締約費用,如考察實地所支付的合理費用;(2) 準備履約和實際履約所支付的費用,如運送標的物的合理費用;(3) 因締約過失導致合同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的實際損失;(4) 因身體受傷所支付的醫療費用;(5) 因支出締約費用或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費用而失去的利息等。2、 間接損失包括:(1) 因信賴合同有效而放棄的獲利機會損失,即失去與第三人簽約的機會所受的損失;(2) 利潤損失,即在現有條件下從事正常經營活動所失去的利潤;(3) 因身體受傷減少的誤工收入;(4) 其他可得利益損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條、第五百八十四條
締約過失賠償范圍有哪些?
締約過失賠償范圍有固有利益和依賴利益兩種情況,對于固有利益是屬于締約時未盡有關義務而導致損害的賠償,而依賴利益是包括間接損失和直接損失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的締約過失行為而定。
一、締約過失賠償范圍有哪些?
(一)固有利益
固有利益的損害在締約過失責任中主要是于締約之際未盡保護義務而致相對方人身權、財產權的損害,應由加害人承擔全額賠償責任,不存在是否以履行利益為最高限額問題。
固有利益賠償范圍主要指賠償身體、健康、生命喪失等的損害或損失。基本內容一般應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等的賠償。此外致殘的還應包括殘疾人生活補償補助費、殘疾用具費損失、被扶養人扶養來源喪失的損失等賠償,致死的還應包括喪葬費的損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扶養來源喪失的損失等賠償。就固有利益損失中的人身損失而言,不包括精神損害賠償。
(二)信賴利益的賠償范圍
信賴利益的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而直接損失主要包括:
1.締約費用,如為了訂約而赴實地考察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2.準備履約和實際履約所支付的費用,如運送標的物至購買方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3.因締約過失導致合同無效、被變更或被撤銷所造成的實際損失;
4.因身體受到傷害所支付的醫療費等合同費用;
5.因支出締約費用或準備履約和實際履行支出費用所失去的利息等。
間接損失主要包括:
1.因信賴合同有效成立而放棄的獲利機會損失,亦即喪失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機會所蒙受的損失;
2.利潤損失,即無過錯方在現有條件下從事正常經營活動所獲得的利潤損失;
3.因身體受到傷害而減少的誤工收入;
4.其他可得利益損失。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于違約賠償的規定
第五百條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信原則的行為。
第五百零一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信息,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準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準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對于締約的過失行為造成了嚴重的矛盾和糾紛的,是可以按照上述不同的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的,特別是不同的行為所認定的責任不同,那么最終的賠償范圍和方式也是不同的,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起訴來進行合法的判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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