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訴案件上訴狀的范本怎么寫?
反訴人(本訴被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反訴人(本訴原告):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反訴請求:
1、判令被反訴人賠償損失 元(暫計至起訴之日,后續損失將按實際追加請求);
2、反訴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反訴人向被反訴人出售__產品,被反訴人陸續收貨付款。后因被反訴人無力付款,將未用完的產品退回反訴人,并承諾盡快付清欠付貨款。此后,被反訴人于 年 月 日付款__元,于 年 月 日付款__元。在反訴人等待被反訴人進一步付款之際,被反訴人惡意提起訴訟,并申請法院查封反訴人的銀行存款__元。
反訴人的這筆存款,是用來購進原材料的,但因被反訴人的錯誤查封,致使反訴人無法支付材料款,并因材料不能及時到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__萬元。此后,反訴人為了保證公司運營,從民間高利借款__元,每月利息損失__元。為應訴,反訴人損失律師費__元。截止反訴之日,因被反訴人錯誤申請財產保全,反訴人共遭受損失__元,且損失仍在擴大。
被反訴人沒有任何證據證明反訴人應當承擔產品責任,并且被訴人因無力付款而退回的貨物,當即被另一客戶使用,不存在任何產品質量問題。因此,被反訴人的訴訟請求應予駁回,被反訴人的財產保全申請錯誤,且已給反訴人造成了實際經濟損失。反訴人請求貴院在查明本訴事實、判決駁回原告起訴的同時,判決支持反訴人的請求。
此致
__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二、反訴的條件
反訴必須符合民訴起訴的條件
《民事訴訟法》119條規定: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其他條件
(1)反訴只能是本訴被告向本訴原告提起,而不能對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訴只能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起。
(3)反訴與本訴必須是適用同種訴訟程序。
(4)反訴不能是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必須在事實或法律上有牽連。
(6)提起的期限。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綜上所述,撰寫反訴案件的上訴狀時,首先應該對涉案人員的相關信息進行聲明,接下來再在正文處重點闡明反訴的請求以及相關的事實和理由,最后結尾處需要對上訴狀進行總的概況和落款即可。
一、起訴狀。這里所需要提交的起訴狀,包括起訴狀正本一份并案被告人數提供相應的副本。原告除了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以外,還應按照被告和第三人人數遞交相應份數的起訴狀副本,以便在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后由法院送達被告。
起訴狀副本,是相對于遞交人民法院的那份訴狀而言,遞交法院的訴狀稱為正本,與起訴狀內容相同的文本成稱為副本。副本是可以抄寫的,也可以打印或復印。(一般3份,建議多預留一份,有訴訟代理人的可以多一兩份,都須原告簽字或蓋章)
二、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除了提交起訴狀,當事人還需向人民法院提交相應的材料,以證明當事人是可以提起訴訟的適格主體。
當事人為自然人的,還應當提交證明其身份的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等復印件;當時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主體登記資料,例如工商營業登記執照復印件或近三月內工商登記資料或社團法人的登記證;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還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者主要負責人證明書。
三、在受委托代為他人起訴的情況下,還應當提交原告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由委托人蓋章或簽名,委托書應當寫明委托事項、權限、期限及聯系電話;公民代理的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律師代理的同時提交律師事務所的公函和律師執業證件復印件。
四、除此之外,還應當提交證明基礎法律關系、案件事實和自己一方主張的證據材料,如民間借貸案件中可以提交借款合同、借款協議、借條、欠條、還款承諾書等可以證明借貸關系真實存在的材料。證據材料提交給法院一份正本,自己保留一份,并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
五、證據清單。原告應當按照先后順序羅列證據清單,包括證據名稱、證明內容、頁數以及是否原件等等。(例如:合同、借條、欠條、賠償文書等等,幾份訴狀幾份證據材料)
程序參與原則有兩項基本要求:
1、當事人對程序的參與必須是自主自愿的,而非受強制被迫的行為。當事人是民事程序的訴訟主體,有權決定是否發動和參與訴訟程序,“不告不理”的規則就是體現了當事人參與訴訟的自愿性。程序參與原則要求立法者和法官尊重當事人的意志和人格,對其參訴意愿不得強迫或限制。
2、當事人必須擁有影響訴訟過程和裁判結果的充分的參與機會,這是程序參與原則的核心內容。一方面,當事人必須擁有影響訴訟過程的參與機會和權利,享受“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另一方面,當事人必須擁有影響裁判結果的參與機會和權利,不該受到突襲裁判。
程序參與原則在憲法上的依據是公民的政治參與權。在現代民主社會中,所有公民都有平等的權利參與立憲過程和決定其結果,“憲法必須確保一種參與、影響政治過程的公平機會。”
程序參與原則就是公民的政治參與權在訴訟中的具體體現。它的意義在于:保障當事人有充分的機會參與訴訟程序,至少享受“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為裁判的結果帶來正當性;同時還有利于促使當事人接受審判結果。因為各方一旦參與到程序中來,滿足其程序利益和程序要求,盡管他們可能不贊成判決的內容,但他們卻更有可能服從它們。
參考資料:民事訴訟——中國法院網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