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造成死亡是否要負刑事責任
羈押造成死亡的一般不承擔刑事責任,但可以按照《國家賠償法》的相關規定申請國家賠償,但如果是司法人員在羈押的過程中存在犯罪行為導致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則需要追究相關的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
罪犯在監獄中死亡,有沒有賠償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犯人在監獄死亡有沒有賠償,要依據犯人死亡的原因而定,如果監獄人員侵權造成死亡的,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1、犯人因病正常死亡,監獄如果沒過錯不承擔任何責任,不予賠償。
2、監獄可以從人道主義的角度給予生活困難的服刑人員家屬一定的經濟救濟和殯葬費用。
一、國家賠償申請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具體的請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3、申請的年、月、日及申請人本人簽名。
二、申請國家賠償時效
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五十五條 罪犯在服刑期間死亡的,監獄應當立即通知罪犯家屬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監獄作出醫療鑒定。人民檢察院對監獄的醫療鑒定有疑義的,可以重新對死亡原因作出鑒定。罪犯家屬有疑義的,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檢驗,對死亡原因作出鑒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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