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對限制減刑的規定如下,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一、刑法中限制減刑的規定是什么
對于死緩限制減律規定的完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死刑緩期執行限制減刑案件審理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已經做出相應規定,并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規定: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人身危險性等情況,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如果沒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滿以后,減為無期徒刑;如果確有重大立功表現,二年期滿以后,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證屬實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執行死刑。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二、死緩限制減刑是不能減刑嗎
根據我國刑法修正案八的相關解釋,限制減刑意為被判處死緩時,如果后期要減刑,也必須服滿一定期限才可以減刑。死緩限制減刑的意思不是說不能減刑,但是只能減刑一定的時間,不可以沒有限制的減刑。因此,死緩限制減刑是不能減刑這種理解是錯誤的。
限制減刑一般是在做出裁判的同時作出的,若此時被告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作出的限制減刑判決不服的,則還可以提出上訴。而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訴。而人民法院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被告人所作的限制減刑決定,應當在判決書主文部分單獨作為一項予以宣告。
限制減刑:1、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2、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3、因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
一、哪些是限制減刑的罪犯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對其限制減刑。
二、死緩限制減刑的適用條件
關于死緩限制減刑適用原則在司法實踐中的貫徹實施。最高人民法院在《〈刑法修正案(八)〉條文及配套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一書中針對死緩限制減刑的適用規定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有利于嚴格執行死刑政策等三項原則,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切實遵循了以上三項原則。
1、罪刑法定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旨在保護被告人利益,任何不利于被告人的刑事裁決須有刑法的明文規定為據。根據《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被告人,僅在三種情形下可以同時決定限制減刑:
(1)累犯;
(2)因實施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7種具體犯罪而被判處死刑緩刑執行;
(3)因實施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而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
2、罪刑相適應原則。刑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對于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被告人限制減刑,要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作出決定。“犯罪情節等情況” 主要包括犯罪的性質、起因、動機、目的、手段、后果等因素。
3、有利于嚴格執行死刑政策的原則。從立法目的來看,對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被告人限制減刑,并不是單純加重死刑緩期執行刑的嚴厲性,而是為進一步嚴格執行死刑政策創造條件。對于可能被判處死刑的被告人,法官在刑罰裁量的實際操作層面,通常會考慮三方面的因素:第一是客觀危害層面,即犯罪后果的嚴重程度、犯罪手段的惡劣程度等;第二是主觀惡性層面,即犯罪動機或者目的是否卑劣,是否存在彰顯人身危險性的犯罪前科等;第三是社會影響層面,主要指被害人家屬的態度以及社會的反應。只有在以上方面均達到可以判處死刑的程度,才會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如果在某一方面尚存可恕緣由,就難以作出死刑立即執行的判決。
我們在適用限制減刑時應當堅持罪行法定原則、罪行相適應原則、有利于嚴格執行死刑政策的原則。我們應當清楚,對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被告人適用限制減刑,針對的是以往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案件,而不是以往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的案件。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