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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分析主要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10-25 01:11:28

刑事案件分析

刑事案件分析張某有甲、乙兩個兒子,次子乙平時經常無端打罵張某。n一天,乙與妻子吵架,張某過去勸說,乙轉而辱罵張某并將其踢倒在地,拿起水果刀欲刺張某,張某起身逃跑,乙隨后緊追。n甲見狀隨手拿起門口的木棍朝乙的頸部打了一下,將乙打昏在地。張某順手拿起地上的石頭轉身朝乙的頭部猛砸數下,致乙死亡。n求問大神,張某和甲的行為該如何定性?
具體要經過公安尸檢認定。如果是甲的一棍子致乙死亡,那么甲構成故意殺人,如果是甲打昏了乙,然后張某趁機對乙造成的暴力行為,致乙死亡。那么張某是故意殺人,甲可能會構成故意傷害等。以上沒有正當防衛和防衛過當的法律事實。
甲正當防衛,張某防衛過當,感覺構成故意殺人既遂。
我是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
,根據法律規定和我的辦案經驗
,你朋友的情況數額超過一千元,已經涉嫌盜竊罪
,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機沒參與直接偷,但明知別人偷的情況下,仍與協助運輸,也會被認為盜竊,屬于共同犯罪,也會追究刑事責任。具體結果還要看辯護情況。為了維護它的合法權利和減輕罪責,應盡早聘請辯護律師介入。事關重大。建議盡早委托專業刑事辯護律律師介入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包括會見,申請取保候審。
.可以進一步聯系我。祝你們好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盜竊金融機構,數額特別巨大的;(二)盜竊珍貴文物,情節嚴重的。

構成刑事案件的基本要素

構成刑事案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犯罪時間、犯罪空間、犯罪主體、犯罪對象、犯罪行為五個方面。

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有一定的構成要素,盡管刑事案件各不相同,但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過程的結構基本相同,其中,犯罪行為是構成要素中最核心的內容。

擴展資料:

刑事案件的基本結構是指構成任何一起刑事案件的最基本的結構要素,即犯罪相關的人、事、物、時、空等五個基本要素的內在聯系和排列、組合形式。

一起完整的刑事案件,是由與犯罪事件相關的人、事、物、時、空五個基本結構要素為序組合和聯系的動態過程。

西南政法大學偵查系任惠華教授提出: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有一定的構成要素,主要包括犯罪時間、犯罪空間、犯罪主體、犯罪對象、犯罪行為五個方面。盡管刑事案件各不相同,但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過程的結構基本相同,其中,犯罪行為是構成要素中最核心的內容。

廣東警察學院的任克勤教授認為:刑事案件系統是由作案時間要素、作案空間要素、刑案相關人要素、刑案相關行為要素與刑案相關物要素構成。

以上觀點盡管在表達上略有不同,但從內容上都一致認為,刑事案件的構成要素是由人、事、物、時、空五大要素組成。我們把以上觀點統稱為“五要素論”。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刑事案件

構成刑事案件的基本要素,主要包括犯罪時間、犯罪空間、犯罪主體、犯罪對象、犯罪行為五個方面。
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有一定的構成要素,盡管刑事案件各不相同,但犯罪嫌疑人實施犯罪過程的結構基本相同,其中,犯罪行為是構成要素中最核心的內容。
四個要素,記不太清了,第一個是主觀,第二客觀主體,最后一個社會危害情況。具體你上網百度也可以的。

刑事案件 案例分析

某日上午,王某,張某二人攜帶鐵锨,鋼具到馮的養豬場實施盜竊鋼梁,后王某回家糾集戴某開農用三輪車來養豬場拉取盜割的鋼梁(價值1300元)到現場后,發現張某被人抓住,二人掉轉車頭返回,此時,遇見高某騎著摩托車,即將張某被抓之事告訴高某,三人隨即將三輪車放回家,并分車兩輛摩托車趕到養豬場附近的魚池旁邊,王某用拳頭將看管人員馮某打傷,張某在戴某王某的協助上,掙脫馮某抓捕,分別騎兩輛摩托車逃走。rnrn此案是不是共同犯罪?rn這算不算轉化型搶劫罪?rn四人中誰有罪誰無罪?
我覺得他們四人構成搶劫罪的共犯。
因為根據《刑法》269條規定犯盜竊 詐騙 搶奪罪,為窩藏贓物 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263條的規定處罰(搶劫罪)
王某戴某高某為解救張某而使用暴力,張某在戴某王某的協助下,掙脫馮某抓捕,都是為了抗拒抓捕。高某事后知道張某被抓事實而去解救的,也應當成為搶劫罪的共犯。
至于是不是“當場”,我覺得雖然離張某被抓一段時間以后其余三人才去解救的,有一定時間間隔,但是還是可以理解為當場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
或者是王某張某戴某是共同犯罪.我個人認為這不算轉化型搶劫罪,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占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本案中涉案人員最后沒有拉走鋼材,只是為了救通同伙.至于高某我認為如果高張知道事實真相后協助王戴的高也構成犯罪但不是盜竊和搶劫的共犯.因為他的主觀方面不涉及這兩種罪的構成要件.
案情介紹

  [
  案情
  ]

  被告人肖某系某公司汽車司機,于
  1994
  年
  2
  月
  13
  日
  19
  時許酒后駕駛無牌
  照的小轎車,
  載著張某、
  唐某從某市街道行駛在超車時,
  將在機動車道上停留下
  來的系鞋帶的婦女鄭某及其子李某撞倒,
  致李某死亡、
  并將鄭某帶掛于車下。
  此
  時肖某將車暫停了一下。
  被告人張某、
  唐某發現該車撞人后,
  有人前來追車,
  即
  對肖某說:
  “有人追來了,快跑?!毙つ吃诿髦嚨紫掠腥说那闆r下,又駕車逃
  跑,將鄭某拖拉
  500
  米,致鄭某顱底骨折、廣泛性腦挫裂傷、胸腹重度復合傷、
  急性創傷性休克而死亡。事后,張某曾兩次對唐某說:
  “撞人的事,千萬不要告
  訴別人。
  ”
  公安人員第一次訊問張某時,
  張某說事故發生時自己不知道,
  直到唐
  某家門口時才知道。
  當日公安人員第二次訊問張某時,
  張某即供述了全案的基本
  真實。
  某市人民檢察院以肖某犯交通肇事罪惡和故意殺人罪、
  張某犯包庇罪、
  唐
  某犯窩藏罪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原判
  ]

  一審法院認為:
  被告人肖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
  酒后駕駛無牌照的汽車在馬路
  上行使,造成汽車撞死他人的嚴重后果,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又在明知他人被撞倒帶掛于車底的情況下,
  為逃避法律制裁,
  不顧他人死活繼續
  駕駛車將被害人鄭某拖拉
  500
  余米致鄭某死亡,
  其行為又構成故意殺人罪,
  手段
  殘忍,
  情節特別嚴重。
  被告人張某在案發后供述了案件的基本事實,
  并未作虛假
  證明:
  被告人唐某未給肖某提供藏匿處所,
  也未幫助其逃匿,
  張某、
  唐某的行為
  均屬于知情不舉,尚不構成犯罪。該院依照
  1979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
  一百三十二條、
  第五十三條第一款、
  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款、
  第六十四條人規定,
  判決被告人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決定執行死刑,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告被告人張某、
  唐某
  無罪。
  一審宣判后,
  肖某以不是故意殺人、
  量刑重為由提起上訴;
  市人民檢察院
  以張某構成包庇罪、唐某構成窩藏罪為由提出抗訴。

  [
  改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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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審法院認為,
  肖某違反交通管理法規,
  酒后駕駛無牌汽車拉人肇事,
  其行為
  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肖某在駕車逃跑時意識到車底下掛著人,
  但仍不停車,
  繼續
  駕車逃跑,
  將被害人鄭某拖拉
  500
  余米,
  放任危害后果的發生,
  導致鄭某創傷性
  休克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肖某所得不是故意殺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人張某、
  唐某人行為均屬知情不舉,
  不構成犯罪,
  原審對二人判決并無不當,
  市人民檢察院抗訴意見不予采納。
  肖某的犯罪手段惡劣,
  情節特別嚴重,
  應當判
  處死刑,
  但考慮到被害人不應在快車道上停留系鞋帶等具體情況,
  對肖某可不立
  即執行死刑。該院依照
  1979
  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
  第(一)(二)項的規定,維持一審判決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肖某有期徒刑六年、
  宣告張某、
  唐某無罪的部分;
  撤銷對肖某故意殺人罪的量刑部分;
  肖某犯故意殺
  人罪,
  判處死刑,
  緩期二年執行,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和交通肇事罪處刑六年并
  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社會評論

  [
  評析
  ]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因而發生重大事故,
  致人重傷、
  死亡
  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實踐中對于具體的交通肇事中致人死亡如
  何正確定性、量刑常常發生爭議,就本案來講一、二審法院也有不同意見。

  一、被告人肖某有行為構成一罪還是數罪,對此有不同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
  被告人肖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酒一駕駛汽車在馬路上行
  駛,
  將李某當場撞死,
  駕車逃逸中又將鄭某拖拉
  500
  米,致其死亡,
  已構成交通
  肇事罪。

  另一種意見認為,
  被告人肖某違反交通運輸法規,
  酒后駕車,
  將李某當場撞死,
  已構成交通肇事罪;
  其明知鄭某被拖掛車下,
  為了逃避法律制裁,
  不顧鄭某的死
  活,駕車逃逸,將鄭某拖拉
  500
  米,致其死亡,又構成故意殺人罪,應對被告人
  肖某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并罰。

  以上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
  從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的主觀方面講,
  交通肇
  事罪是由過失構成,
  故意殺人罪是由故意構成,
  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
  本案
  中被告人肖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
  酒后駕車,
  將李某撞死,
  肖某對這一結果
  主觀上是過失的心理,
  因此其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
  之后,
  肖某在明知鄭某被拖
  掛車下,
  為逃避制裁,
  仍不顧他人死活,
  駕車逃逸,
  這時肖某的主觀心理已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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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變化,
  即由撞死李某時的過失轉化為對鄭某造成危害結果的放任,
  結果使鄭某被
  拖拉
  500
  米而死亡,肖某對這一死亡結果是持放任心理,也就是一種間接故意,
  因此這一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應對其實行數罪并罰。

  本案中如果被告人肖某將鄭某撞倒但未拖掛車下。
  而駕車逃逸,
  造成鄭某死亡,
  那么肖某的行為仍只構成交通肇事罪。

  二、
  關于本案的量刑相同,
  一、
  二審判決被告人肖某交通肇事罪量刑相同,
  對
  故意殺人罪的量刑不同。一審判決對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是因為被告人肖某殺害鄭某的手段殘忍、
  情節特別惡劣;
  二審判決不但考慮到被
  告人肖某的犯罪手段、
  情節、
  后果,
  而且考慮到被害人鄭某快車道上停留系鞋帶,
  也違反了交通規則這一重要情節,
  因此對肖某的故意殺人罪改判為死刑,
  緩期二
  年執行,
  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二審法院的這一判決是正確的,
  因為這是在全面考
  慮雙方的責任、過錯的基礎上作出的結論。

  三、
  一、
  二審判決張某、
  唐某不構成犯罪的認識是一致的,
  但公訴機關卻認
  為二人的行為構成犯罪,
  產生分歧的原因在于對知情不舉行為的認識不同。
  我們
  認為,
  張某、
  唐某知情不舉是一種不作為行為,
  對于不作為行為,
  法律規定為犯
  罪的才能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律規定,
  不作為構成犯罪在客觀方面要符合三個條
  件,即
  1.
  行為人負有實施某種積極行為的義務。
  2.
  行為人有履行特定義務的實際
  可能而未履行;
  3.
  不作為行為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客體和對象。
  可以看出,
  張某、
  唐某不符合上述三個條件,
  因此不能追究其刑事責任。
  如果本案中張某、
  唐某在
  事后資助肖某躲避追捕或者在公安機關向其調查取證時做虛假證言以使肖某免
  受刑罰,則可考慮二人是否構成包庇罪、窩藏罪或者偽證罪。
  
我覺得他們四人構成搶劫罪的共犯。
因為根據《刑法》269條規定犯盜竊 詐騙 搶奪罪,為窩藏贓物 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263條的規定處罰(搶劫罪)
王某戴某高某為解救張某而使用暴力,張某在戴某王某的協助下,掙脫馮某抓捕,都是為了抗拒抓捕。高某事后知道張某被抓事實而去解救的,也應當成為搶劫罪的共犯。
至于是不是“當場”,我覺得雖然離張某被抓一段時間以后其余三人才去解救的,有一定時間間隔,但是還是可以理解為當場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的。
此案是共同犯罪,因為是有共同犯意(對盜竊)和行為,雖然戴某和高某實施的是協助張某逃脫,但這仍屬于盜竊犯罪的延續,所以四人構成共同盜竊。

不算轉化型搶劫罪,此時物的控制權已經掌握在受害人手中,暴力的實施不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產為目的,而是以逃脫為目的,如果物在四人掌握中并在逃跑中實施武力則構成轉化型搶劫罪。

四人都有罪
王某構成搶劫罪,屬于轉化型搶劫罪。其他人不構成犯罪。

刑事案件分析,具體一點。

刑事案件分析,具體一點。張某有甲、乙兩個兒子,次子乙平時經常無端打罵張某。n一天,乙與妻子吵架,張某過去勸說,乙轉而辱罵張某并將其踢倒在地,拿起水果刀欲刺張某,張某起身逃跑,乙隨后緊追。n甲見狀隨手拿起門口的木棍朝乙的頸部打了一下,將乙打昏在地。張某順手拿起地上的石頭轉身朝乙的頭部猛砸數下,致乙死亡。n求問大神,張某和甲的行為該如何定性?
乙持刀追殺張甲,乙的行為已經對張甲的人身安全造成了危險的傷害,屬于犯罪行為,甲見狀隨手拿起門口的木棍朝乙的頸部打了一下,將乙打昏在地,甲的行為屬于正當防衛,是制止乙的犯罪行為。在乙昏倒后,此時乙已經不能對張某造成傷害,張某順手拿起地上的石頭轉身朝乙的頭部猛砸數下,致乙死亡的行為是故意殺人犯罪。
甲防衛過當,張某臨時起意殺人罪,都要承擔一定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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