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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一犯罪嫌疑人至30日,現羈押期限已滿,但證據不足,需要取保候審,要用《刑訴法》中哪些條文?

首頁 > 刑事案件2020-10-25 06:13:10

取保候審最佳時間

取保候審最佳時間

一般取保候審的最佳時間為批捕前,建議在批捕前及時委托律師辦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是由公安機關執行的,取保候審需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根據規定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還有就是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拓展資料: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它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由公安機關執行。

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取保候審。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取保候審

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越早辦理取保候審越合適。但一般在關押三十天左右的時間批準申請的較多。因為對于一些簡單的案件,警方也要履行一定的偵查程序。
取保候審的條件:
《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偵查階段:普通案件偵查是由公安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偵查由檢察院辦理。一般來說,在偵查階段辦理取保候審是效率最高的。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之后,逮捕之前,如果有可能,犯罪嫌疑人自己或者其家屬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即愿意交納保證金或提供保證人,保證隨傳隨到,如違反法律規定,愿承擔法律責任。逮捕之后,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委托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
  審查起訴階段:也就是檢察院審查起訴的階段。檢察院階段也可以申請取保候審。但一般會比較難。檢察院對于證據充分的案件,會很快移送法院。證據不充分的案件,可以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除非一些個別的比較特殊的案件,可以在檢察院審查起訴時取保候審。在檢察院主持下達成和解的傷害案件,也可能在這個階段辦理取保候審。
  審判階段:也就是法院審判的階段。法院判決之前都是可以取保候審的。證據不足的,超期羈押的,都有可能會在這個階段辦理取保候審。

刑事拘留后,申請取保候審的最佳時間點是一周內,兩周內次之,晚點應在30天以前申請。30天之后通常會被逮捕。當然逮捕之后的任何一個訴訟環節都可申請取保候審,但難度相對增大。取保候審請律師推薦去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是一家專門從事刑事辯護的律師事務所,各種案例非常多,取保候審成功率高,智豪律師團隊由知名張智勇律師創辦,有一大批專門辦理刑事案件的專業律師,勝訴高。

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越早辦理取保候審越合適。
但一般在關押三十天左右的時間批準申請的較多。因為對于一些簡單的案件,警方也要履行一定的偵查程序。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刑事拘留30天了,什么時候有結果?人要是出來了還算取保候審嗎?急急急!家里炸鍋了!

按規定,拘留最長30天即必須向檢察院提請逮捕,逮捕審查期限為7天(包含節假日、周末),也就是說剩下幾天內肯定有是否逮捕的結果了。
一般公安十幾天就提請逮捕,像你這種情況,可能是證據不大充分,如果審查后認為證據不足證明有罪,做出證據不足不予批捕決定,那么公安必須放人,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采用的不多,一般要求你們交保證金或提供保證人辦理取保候審。
因此目前對你們是有利的,不必著急。
刑事拘留后有兩種結果,取保候審或提請檢察院逮捕。
1.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如果符合取保候審,在交納保證金或提供保證人的情況下,可以取保候審,但要滿足取保候審的條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2.如果公安機關認為需要逮捕,在拘留期限內會提請檢察院逮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規定 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一)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
(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
(五)可能自殺或者逃跑的。
3.檢察院逮捕后認為符合取保候審條件的,檢察院也可以辦理取保候審,取保候審的條件和第一條相符。
4.逮捕的期限,根據刑訴第124-127條,1一般偵查羈押期限為兩個月,經上級檢察院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重大復雜案件經省級檢察院批準再延長兩個月,可能判十年以上的重刑事案件經省級批準或決定再延長兩個月。138條,檢察院應在一個月決定起訴,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168條,法院應在一個月以內做出判決,至遲不超過一個半月。6審查起訴期間可以補充偵查兩次,每次一個月。審判期間可以補充偵查兩次,每次一個月.綜上最長7個月的偵查羈押期限。
取保候審人是可以出來的,看你的案子的輕重情況,不是很重的話,可以直接向辦案的警察提出取保的要求,交一些錢就可以回家,取保本來人就不要去看守所的。

拘留犯罪嫌疑人后,辦理取保候審,要釋放證明,這個釋放證明應該以刑訴法那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89條規定: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擴展資料

一、取保候審的適用對象:

管制拘役附加刑,有期病孕無危險,期限屆滿未辦結。但注意:累主自暴不取保,除非病孕超期限:指累犯、主犯、自傷自殘、暴力性犯罪。

二、執行機關:公安機關

三、保證金保證提交與退還

1、保證金交退找銀行

2、退保證金可先退賠、賠償、財產刑。(法院書面通知)

3、保證金額:公安機關:一千元以上,檢察院:一千元以上,未成年五百元以上。

4、保證金暫扣:在取保候審期間,涉嫌重新故意犯罪被立案偵查的,暫扣保證經,根據法院判決作出處理。

四、保證人應當履行義務:監督和報告

五、未履行義務

1、罰款(1000以上2萬以下);2、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取保必須遵守五項義務:

批準離市縣,24小時內報告變動,傳訊及時到,不可干擾作證,不得偽滅證據或串供。酌定遵守限定活動場所、會見通信與交證件。

七、取保候審期限

最長不超過12個月,(同一階段連繼計算,不同階段既跨偵查、起訴審判各階段,需重新計算)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百度百科_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則由公安機關執行。

擴展資料: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它通常對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其行動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取保候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對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變更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防止其逃避偵查、起訴和審判,責令其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隨傳隨到,對其不予羈押或暫時解除其羈押的一種強制措施。

客觀地說,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后,最應當考慮和最值得花費時間和精力的行為即為代為取保候審。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五十二條 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

第五十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五十四條 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二)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第五十六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4、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于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并公布,1980年1月1日起生效。刑事訴訟法是程序法,它從司法方面保證刑法的正確執行。1996年3月《刑訴法》進行了第一次修正,2011年進行第二次大修。新法律將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三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后,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后,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八十四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

第八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

(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第八十七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第八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于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八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于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后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釋放,并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于需要繼續偵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對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決定,認為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但是必須將被拘留的人立即釋放。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立即復核,作出是否變更的決定,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

第九十一條 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后,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

第九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對于各自決定逮捕的人,公安機關對于經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的人,都必須在逮捕后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九十三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檢察院仍應當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對不需要繼續羈押的,應當建議予以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有關機關應當在十日以內將處理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如果發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強制措施不當的,應當及時撤銷或者變更。公安機關釋放被逮捕的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應當通知原批準的人民檢察院。

第九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第九十六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期限內辦結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需要繼續查證、審理的,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九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被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予以釋放、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或者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對于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采取強制措施法定期限屆滿的,有權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第九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批準逮捕工作中,如果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違法情況,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公安機關應當將糾正情況通知人民檢察院。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取保候審

刑事訴訟法第65條。

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釋放用到的法律條款很多,根據不同的情況適用。你敘述的案情不明確,無法具體給出用哪條。

以下是釋放需要用的法律條款,你對照一下你的情況選擇;
①《刑訴法》第84條(刑拘后24小時內發現不應當拘留而釋放;)
②《刑訴法》第89條第三款(刑拘后檢察院不批準逮捕而釋放)
③《刑訴法》第92條(逮捕后24小時發現不應當逮捕而釋放)
④《刑訴法》第94條(刑拘逮捕后發現采取強制措施不當而釋放或變更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而釋放;)
⑤《刑訴法》第96條(逮捕后不能在法定羈押期限內辦結,需繼續偵查,變更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而釋放;)
⑥《刑訴法》第97條(因刑拘逮捕期限屆滿而釋放)
⑦《刑訴法》第174條(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而釋放))
8《刑訴法》第161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文書:《呈請釋放報告書》;權限:縣級公安機關負責人;釋放通知書,釋放證明書。

盜竊罪能辦取保候審嗎?

我朋友應盜竊被拘留30多天后現在逮捕了 盜竊6000元 這種情況下還能辦取保候審嗎? 急急急急 在此先 謝謝大家了

可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擴展資料: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

(一)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

(二)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信;

(三)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

(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兩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并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對違反取保候審規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如果符合以下規定犯了盜竊罪是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4、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第七十一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1、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系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參考資料: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取保候審會受到各種條件的制約,單獨從涉案金額來說,有取保候審的可能性。具體會不會同意辦理取保候審,由辦案機關根據具體情況決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取保候審屬于刑事訴訟期間對犯罪嫌疑人的臨時強制措施,可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家屬向辦案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由辦案機關審查,在三日內確定。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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