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中的“可以”、“應當”的區別
例如在刑法等法律中 有的使用可以 有的使用應當,它們的區別是什么?謝謝啊1.含義不同
“可以”表示“許可”的意思;“應當”表示應該要做的意思。版
2.法律規范不同權
①“可以”在法律規范中凡帶有“可以”的條文,從法律規范的角度說,是授權性的規范。
②“應當”,在法律規范中的意義比較復雜,難以用權利義務的概念來表達。
3.規范特點不同
①“可以”這種規范的特點是法律賦予公民、法人或國家機關以某種權利,實施與否由有關者自已決定。
②“應當”在我國法律中的雖然很近似于“必須”,但和“必須”相比,是一種原則性的規定,或者說是一般性的要求。
4.靈活性不同
①“可以”表示某種行為法律規定可以為,也就同時允許可以不為,這要由被授權者根據不同的情況而定。 就是你有權選擇是否這樣做的意思。
②“應當”比較缺乏靈活性,義務性較強,一般不允許特殊和例外的事件存在。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法律規范
參考資料:法律語言學研究網-關于“應當”一詞的立法建議
一般說來來,在法律條文中,“可以”與源“應當”是具有明顯區別的。所謂“可以",是授權性規定,基本上“可以”等同于“有權”怎樣做;所謂“應當”,是義務性規定,是法定的必須如此;是命令性的指引要求,要求人們“為”一定行為,如果“不為”就是違法,因而具有“強制性”。
1、含義不同
“可以”表示“許可”的意思;“應當”表示應該要做的意思。
2、法律規范不同
①“可以”在法律規范中凡帶有“可以”的條文,從法律規范的角度說,是授權性的規范。
②“應當”,在法律規范中的意義比較復雜,難以用權利義務的概念來表達。
3、規范特點不同
①“可以”這種規范的特點是法律賦予公民、法人或國家機關以某種權利,實施與否由有關者自已決定。
②“應當”在我國法律中的雖然很近似于“必須”,但和“必須”相比,是一種原則性的規定,或者說是一般性的要求。
4、靈活性不同
①“可以”表示某種行為法律規定可以為,也就同時允許可以不為,這要由被授權者根據不同的情況而定。 就是你有權選擇是否這樣做的意思。
②“應當”比較缺乏靈活性,義務性較強,一般不允許特殊和例外的事件存在。
“可以”是權利,可以不做;
“應當”是義務,必須要做
簡單來說
“可以”就是你有這么做的權利,也有不這么做的權利
比如:對于自首的罪犯,可以減輕或從輕處罰。這條的意思就是不一定自首的人都能從輕或減輕處罰
“應當”就是你必須這么做,只能這么做
法律條款上稱的“應當”、“可以”怎么解釋?
法律法規中的“應當”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必須、一定要的意思,法律法規中的“可以”才是專有屬選擇性的意思,例如:刑法第16條第一款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當中的“應當”就是必須、一定要的意思,也就是說滿16周歲的人觸犯刑律的必須、一定要承擔刑事責任。又如第19條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當中的“可以”是有選擇性的意思,即當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時法官可以適用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也可以不適用。
如何理解法律規定中的“應當”和“必須”
按照訂立方式的不同,合同可以分為口頭合同、書面合同以及采用其他方式訂立的合同。口頭合同是指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口頭形式訂立的合同;書面合同是指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建筑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這樣方式的法律規定還有很多,那么這里的“應當”究竟是什么意思?對合同的效力有沒有影響?和“必須”有哪些具體的區別? 要分析上面的問題,必須先明確合同生效的條件。所謂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產生法律約束力。生效的合同,對合同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即享受權利,又承擔義務。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自批準、登記時生效。即法律沒有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生效的合同,當事人也沒有約定生效條件的合同,該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也即采用書面形式不是合同生效的必備要件。 依據契約自由的原則,并且為了保護市場流動的有效性,對于當事人達成的口頭合同,只要其不違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一方履行了合同的主要義務,另一方予以接受,依據《合同法》第三十六條和三十七條的規定,應該確認合同的效力。即合同雙方的簽字蓋章只是形式問題,法律追求的是當事人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即口頭合同并不因為其形式上的口頭性而必然無效。 ———淺析未采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 由此我們可以進一步分析法律規定中的“應當”的含義:這里的“應當”應表述為“這樣做是合理的、可取的、應該提倡的”,具有引導、勸導的價值取向。但它并不強制排除行為人采取“應當的”內容以外的其他選擇的合法性,不具有完全的強制力。而“必須”則不同,其含義應表述為“只能作此選擇,否則即違規”。它排除了當事人作其他選擇的合法性,具有強制性的價值取向。 由以上分析,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在性質上不是效力性規范,而是倡導性的規范,該條規定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只具有證據法上的意義。 形式不是主要的,更重要的是在當事人之間是否真正存在一個合同。如果合同已經得到履行,即使沒有書面合同的訂立,而該合同又沒有違反效力性的強制性規定,那么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就具有約束力。要求當事人簽訂合同時采取書面形式,在立法上很大程度是某些民商事活動管理的需要,實踐中,則是為了避免因證據缺乏而使某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得不到保護。所以,即便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類,其效力的認定也不僅僅依其是否形成了書面形式。
法律里面的常見的“可以”和“應當”字眼意思上有何不同,應該如何理解?
可以這樣理解
可以 是指既可以 又不可以 二者選一 自由裁量
應當 是指必須
可以,為權利性規范的一種,就是可以實施法律規定的行為。
應當,為義務性規范的一種,意味按照法律規定履行。但其力度差于“必須”
可以指這樣做是充許的,不這樣做也是充許的。
應當指這樣做是充許的,但不做一般是不充許的。
“應當”是必須,“可以”是允許。
應當是你的義務
可以不是
法律、法規條文中規定的“應當”二字該如何理解?
法律、法規條文中規定的“應當”二字該如何理解?rn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的“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rn再如《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中的“……按套(單元)計價的預售房屋,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圖。平面圖應當標明詳細尺寸,并約定誤差范圍。……”、“第二十一條 按建筑面積計價的,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套內建筑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并約定建筑面積不變而套內建筑面積發生誤差以及建筑面積與套內建筑面積均發生誤差時的處理方式。”rnrnrn其中的“應當”作何解釋?是權利,還是義務?是做“必須”解嗎?rn如果做義務、必須解的話,“應當”做的沒有做構成違規或違法行為嗎?一般說來,在法律條文中,“可以”與“應當”是具有明顯區別的。所謂“可以”,是內授權性規定,基本上“可以容”等同于“有權”怎樣做;所謂“應當”,是義務性規定,是法定的必須如此;是命令性的指引要求,要求人們“為”一定行為,如果“不為”就是違法,因而具有“強制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的“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醫務人員應當告知患者,患者有要求了解病情和醫療措施權利”,這就意味著醫務人員在告知與不告知之間沒有裁量權,必須告知。如果不告知,就違反了相關的規定。可見,“可以”與“應當”之間還是有很大區別的。
應當=必須,可以=當事人有選擇權。應當做而不做視為違法。
應當 即 必須的意思
可以-------------
應當是來個要求性用詞,與必須有自一定差別。如十五日被告應當提交答辯狀,而不是必須提交答辯狀,你可以在開庭時提交,可以在開庭時進行答辯,法律不會規定,在十五日內你答辯,就取消你的答辯權或抗辯權。所以應當≠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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