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相關法律法規都有哪些
總則編輯第一條為規范醫療機構從業人員行為,根據醫療衛生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結合醫療機構實際,制定本規范。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各級各類醫療機構內所有從業人員,包括:(一)管理人員。指在醫療機構及其內設各部門、科室從事計劃、組織、協調、控制、決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員。(二)醫師。指依法取得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資格,經注冊在醫療機構從事醫療、預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員。(三)護士。指經執業注冊取得護士執業證書,依法在醫療機構從事護理工作的人員。(四)藥學技術人員。指依法經過資格認定,在醫療機構從事藥學工作的藥師及技術人員。(五)醫技人員。指醫療機構內除醫師、護士、藥學技術人員之外從事其他技術服務的衛生專業技術人員。(六)其他人員。指除以上五類人員外,在醫療機構從業的其他人員,主要包括物資、總務、設備、科研、教學、信息、統計、財務、基本建設、后勤等部門工作人員。第三條醫療機構從業人員,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為規范,又要遵守與職業相對應的分類行為規范。[1]從業規范第四條以人為本,踐行宗旨。堅持救死扶傷、防病治病的宗旨,發揚大醫精誠理念和人道主義精神,以病人為中心,全心全意為人民健康服務。第五條遵紀守法,依法執業。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醫療衛生行業規章和紀律,嚴格執行所在醫療機構各項制度規定。第六條尊重患者,關愛生命。遵守醫學倫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權和隱私權,為患者保守醫療秘密和健康隱私,維護患者合法權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權利,不因種族、宗教、地域、貧富、地位、殘疾、疾病等歧視患者。第七條優質服務,醫患和諧。言語文明,舉止端莊,認真踐行醫療服務承諾,加強與患者的交流與溝通,積極帶頭控煙,自覺維護行業形象。第八條廉潔自律,恪守醫德。弘揚高尚醫德,嚴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財物,不利用執業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收受醫療器械、藥品、試劑等生產、經營企業或人員以各種名義、形式給予的回扣、提成,不參加其安排、組織或支付費用的營業性娛樂活動;不騙取、套取基本醫療保障資金或為他人騙取、套取提供便利;不違規參與醫療廣告宣傳和藥品醫療器械促銷,不倒賣號源。第九條嚴謹求實,精益求精。熱愛學習,鉆研業務,努力提高專業素養,誠實守信,抵制學術不端行為。第十條愛崗敬業,團結協作。忠誠職業,盡職盡責,正確處理同行同事間關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諧共事。第十一條樂于奉獻,熱心公益。積極參加上級安排的指令性醫療任務和社會公益性的扶貧、義診、助殘、支農、援外等活動,主動開展公眾健康教育。管理規范第十二條牢固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業績觀,加強制度建設和文化建設,與時俱進,創新進取,努力提升醫療質量、保障醫療安全、提高服務水平。第十三條認真履行管理職責,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擔管理責任,不斷改進工作作風,切實服務臨床一線。第十四條堅持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正確行使權力,遵守決策程序,充分發揮職工代表大會作用,推進院務公開,自覺接受監督,尊重員工民主權利。第十五條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嚴格人事招錄、評審、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謀取不正當利益。第十六條嚴格落實醫療機構各項內控制度,加強財物管理,合理調配資源,遵守國家采購政策,不違反規定干預和插手藥品、醫療器械采購和基本建設等工作。第十七條加強醫療、護理質量管理,建立健全醫療風險管理機制。第十八條尊重人才,鼓勵公平競爭和學術創新,建立完善科學的人員考核、激勵、懲戒制度,不從事或包庇學術造假等違規違紀行為。第十九條恪盡職守,勤勉高效,嚴格自律,發揮表率作用。醫師規范第二十條遵循醫學科學規律,不斷更新醫學理念和知識,保證醫療技術應用的科學性、合理性。第二十一條規范行醫,嚴格遵循臨床診療和技術規范,使用適宜診療技術和藥物,因病施治,合理醫療,不隱瞞、誤導或夸大病情,不過度醫療。第二十二條學習掌握人文醫學知識,提高人文素質,對患者實行人文關懷,真誠、耐心與患者溝通。第二十三條認真執行醫療文書書寫與管理制度,規范書寫、妥善保存病歷材料,不隱匿、偽造或違規涂改、銷毀醫學文書及有關資料,不違規簽署醫學證明文件。第二十四條依法履行醫療質量安全事件、傳染病疫情、藥品不良反應、食源性疾病和涉嫌傷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法定報告職責。第二十五條認真履行醫師職責,積極救治,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增強責任安全意識,努力防范和控制醫療責任差錯事件。第二十六條嚴格遵守醫療技術臨床應用管理規范和單位內部規定的醫師執業等級權限,不違規臨床應用新的醫療技術。第二十七條嚴格遵守藥物和醫療技術臨床試驗有關規定,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應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屬的知情同意權。
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有哪些法律責任
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
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校驗手續;拒不校驗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診療活動超出登記范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據情節處以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對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醫療機構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1、醫療機構發生醫療事故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醫療事故等級和情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限期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
2、對發生醫療事故負有責任的醫務人員依照刑法關于醫療事故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3、對發生醫療事故的有關醫務人員,衛生行政部門并可以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執業證書。
醫療機構許可證上的主要負責人應承擔什么責任?
1、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醫療機構是法人,如果患者和醫療機構發生糾紛的,要承擔責任的當事人是醫療機構,而不是其主要負責人。特殊情況下,如單位涉及犯罪的情況,主要負責人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2、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第三十七條 法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依法成立;(二)有必要的財產或者經費;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四)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必須是已經取得醫師資格證的醫師,具體如下。 根據衛生部制定的《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醫療機構負責人需具備或滿足下列條件: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設置醫療機構:
(一)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單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個人;
(三)醫療機構在職、因病退職或者停薪留職的醫務人員;
(四)發生二級以上醫療事故未滿五年的醫務人員;
(五)因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已被吊銷執業證書的醫務人員;
(六)被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醫療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項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第十三條在城市設置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 (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后,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醫師執業技術標準另行制定。 在鄉鎮和村設置診所的個人的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相關推薦:
過期食品賠償員工(食品過期員工怎么承擔)
施工挖斷電纜賠償(施工時挖斷電纜誰來賠償)
苗圃苗木賠償標準(苗木遷移補償標準)
醫療意外死亡賠償(醫療事故致人死亡要賠償多少錢)
苗木賠償櫻桃(國家占地果樹怎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