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
在交警隊里立案后情節情節輕的可以撤案,具體有兩種情況:
1、如果不構成刑事犯罪的,只涉及到民事賠償,當事人就事故賠償已經協商成功的,可以向交警說明情況,要求撤案。但如果存在違法行為需要處罰的,交警仍應予以處罰。
2、如果已經涉嫌刑事犯罪或者涉及到行政處理,原則上不可以撤案。交通肇事如果構成了嚴重后果的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一旦立案了就無法再撤案。
撤案流程:
可以在交警大隊由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也就是同樣可以私了解決,由交警隊出具調解終結書,雙方簽名即可。
擴展資料: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四章 自行協商
第十九條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采取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等方式固定證據后,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
第二十條 發生可以自行協商處理的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可以通過互聯網在線自行協商處理;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可以通過互聯網共同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線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當事人報警的,交通警察、警務輔助人員可以指導當事人自行協商處理。當事人要求交通警察到場處理的,應當指派交通警察到現場調查處理。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并共同簽名。
道路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應當載明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駕駛證號或者身份證號、聯系方式、機動車種類和號牌號碼、保險公司、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當事人的責任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履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
(一)當事人自行賠償;
(二)到投保的保險公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保險理賠服務場所辦理損害賠償事宜。
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后未履行的,可以申請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參考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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