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大扶持力度,強化司法所基礎建設,推進司法所標準化建設進程
一是認真謀劃部署,在加強領導、統籌推進上抓規范。
二是健全組織網絡,在拓展領域、有效覆蓋上抓規范。堅持創新發展與規范完善、建設管理與作用發揮并重,不斷健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把人民調解工作觸角延伸到群眾家門口、企業生產第一線。
三是加強隊伍建設,在內強素質、外樹形象上抓規范。制定管理指導意見和教育培訓規劃,規范人民調解員選拔任用,把熟悉法律政策、熟諳社情民意、善做群眾工作、熱愛調解事業的各界人士吸納到調解員隊伍中來。深入開展法律政策、執業紀律、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廣大人民調解員化解糾紛、維護穩定、服務群眾的能力和水平。制定《人民調解員三年培訓規劃》,并建立首席調解員制度,開展行業性調委會調解員分類培訓,提高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制定人民調解工作群眾滿意度測評方案,實行平時抽查與定期抽查、走訪調查與電話調查、案卷評查與工作督查“三結合”,了解和掌握糾紛當事人對調解工作的意見。
四是健全制度體系,在創新機制、協調聯動上抓規范。在內部管理工作上,統一建立崗位責任、糾紛登記、糾紛排查、重大糾紛集體研究、信息報告、回訪等十項工作制度;建立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專項排查、重點排查調處制度以及預防、預測、預警措施。深化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對接機制建設。健全專家資源聯合、調解服務聯網、區域協作聯防工作模式,加強各類人民調解組織與法律援助中心、基層司法所、律師事務所之間的信息互通,為當事人提供“一站式”的無償服務。
五是堅持依法調解,在嚴格程序、提升效能上抓規范。在開展人民調解活動中,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早排查、早介入,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嚴格遵循人民調解工作原則,依法開展人民調解活動,推進糾紛調解程序合法、協議合法,會同法院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業務指導,統一制定人民調解工作流程,規范糾紛受理、登記、調查、調解、協議書制作、回訪以及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等程序。緊緊圍繞中心工作,深入開展人民調解服務“五水共治”和項目建設專項行動,同時,加強糾紛形勢分析研判,提出預防化解對策建議,為黨委、政府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六是加強基礎保障,在辦公場所、設施建設上抓規范。積極爭取黨委政府重視和支持,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物資經費保障。
關于整頓和加強基層司法所及人民調解組織的實施方案》是否屬于規范性文件?
這個文件中包含“整頓”,是階段性安排,所以不屬于規
范性文件。
如何更好發揮司法所職能作用的調研
院調研的開展最主要的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
第一、是要堅持正確導向突出司法調研工作重點
應始終堅持“服務大局、服務審判、服務決策”的“三服務”工作方針,不斷強化司法調研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首先要堅持把司法調研工作作為提升法院工作依法服務大局成效的重要基礎,只有充分認識到調研工作的重要性,才能在審判實踐中切實利用好、開展好調研工作,要突出調研工作的實用性,形成以審判帶動調研,以調研促進審判的良好格局。其次是要堅持把司法調研工作作為增強司法能力、提高司法水平的重要手段。始終堅持“司法調研是更高層次的審判”這一工作理念,把提高審判質量、效率和效果作為司法調研工作的著力點,深入研究審判工作面臨的新情況、新問題。重點課題深入開展調查研究,積極轉化調研成果,有力促進了審判工作質量和水平的提高。在司法調研工作中,應既著力解決突出問題,又注重總結典型經驗。第三是要堅持把司法調研工作作為謀劃法院工作科學發展的重要依據。由于調研工作所針對的問題具有典型性和并且是針對本單位的實施情況,因此具有重大的參考價值和意義。在作出重要決定、召開重要會議、部署重要工作、下發重要文件前,都結合實際開展調查研究,周密論證,確保決策的科學性、可行性。
第二、要充分發揮司法統計分析作用
司法統計以最真實的數據反映司法審判執行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是第一手的資料,通過對司法統計數據的分析可以更好的說明問題,并尋找到最佳的解決方案。一是要以信息技術為依托,不斷豐富統計數據資源,增強對第一手資料的占有能力。司法統計分析的最大特點在于用數據說明問題,分析原因,因此要講司法統計工作和調研工作有效結合起來,避免資源的浪費。二是以整合資源為手段,充分發揮各方合力優勢。一方面要針對調研人員擁有較深法律理論功底、業務庭法官具有豐富審判實踐經驗、統計人員掌握大量案件數據和統計方法的特點,著力通過有效組織協調,使這三部分人員優勢互補、形成合力,從而不斷提升司法統計分析的質量;另一方面是以服務實踐為目標,有效實現成果多元轉化。始終將司法統計分析的成果轉化作為檢驗和評價司法統計分析成效的重要指標,一方面將“決策之前,統計先行”予以制度化、常規化,充分發揮司法統計分析對法院管理和決策的參考作用;另一方面,著力豐富成果轉化的形式,拓寬轉化的途徑和渠道,做到“人盡其才,文盡其用”。
第三、抓制度抓機制實現調研工作科學規范化
科學的工作機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是實現法院調研工作科學化、規范化的重要保障。應從兩個方面著手建立健全調研機制:一是調研工作計劃和考核制度。應當按照上級法院的部署并結合本院實際,制定年度調研工作計劃及具體工作方案,這樣可以清晰的認識到本年度的工作任務和方向,有針對性的開展調研工作。二是調研工作組織協調機制。要注重發揮研究室作為專職調研機構對全院調研活動的組織、協調、指導、引領作用,形成研究室牽頭、相關審判業務庭和其他庭室參加、全體人員共同參與的調研工作新格局。三是調研激勵機制和經費保障制度。出臺一系列鼓勵調研的政策,在人、財、物等方面對調研工作適當傾斜,把調研工作同干警的考核、獎勵、職務晉升等切身利益掛鉤,納入崗位目標責任制考核范圍,形成責任到庭與責任到人相結合、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管理機制。五是調研成果轉化及利用機制。建立調研成果評價制度和效率快、層次高的調研成果轉化機制,依據調研成果的表現形式和成果轉化情況對其進行評價,并進一步規范調研成果轉化的方式、程序。
第四、堅持調審合一強化服務審判的職能
審判與調研并重,是我院歷任領導班子的共識和一貫作風,始終強調讓調研為審判工作提供依據,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為法院改革提供思路,在指導思想上,堅持“一個統籌”,落實“四項覆蓋”。“一個統籌”——統籌調研和審判工作。深刻認識調研工作與審判工作之間的和諧互動和共生。一方面,圍繞審判中心找準調研的切入點,從司法審判反映的難點切入,從法律適用的困惑點切入,從統計數據的異常點切入,使調研工作更多地貼近審判實踐,更多地貼近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更多地貼近基層,服務于審判的需要。另一方面,審判工作為調研提供源頭活水,使調研源于實踐又高于實踐。調研工作本身就是審判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貫穿于審判活動全過程,統籌審判與調研,是司法審判活動的特有規律,更是人民司法事業不斷發展的客觀要求。“四項覆蓋”即實現調研對個案審理、審判管理、審判指導和審判延伸的全覆蓋。一是調研覆蓋個案審理。可以確保法官在遇到法律難題時,及時根據輕重緩急予以啟動,為案件正確裁判提供智力保障,尤其有助于把好重大、敏感、復雜案件的質量關。二是調研覆蓋審判管理。審判質量效率評估體系是我院進行審判管理的主要手段之一,近年來,在調研基礎上,我院改進信息反饋方式,將該體系細化、落實到每位承辦法官,定期在全院組織召開案件質量效率講評會,并增加反映審判效果的若干指標,使這一體系真正成為審判工作的“風向標”和“晴雨表”。通過調研,我院進一步完善司法統計臺賬,實行統計周報、審判工作情況月通報和季度通報制度,變滯后、靜態的司法統計工作為主動、前置的管理手段。三是調研覆蓋審判指導。針對案件審理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開展專題研究,制訂執法規范性意見,統一執法尺度,規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權,并逐步探索符合中級法院審級的案例指導制度,力求“同案同判”。制訂案件審判、執行各流程環節的規范指引,確保“陽光審判”。四是調研覆蓋審判延伸。將調研的觸角延伸至裁判之外,通過拓展多種調研載體和平臺,全面展示我院法官的職業素養和執法水平。
基層司法所是縣司法局在鄉鎮設立的派出機構,主要行使司法行政管理職責,具體履行法制宣傳、人民調解、安置幫教、法律服務、社區矯正等九項職能,是司法行政機構體系中最基層的組織機構,是縣級司法行政機關的有機組成部分。近年來,從中央到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對司法行政工作給予了高度重視,對基層司法所建設不斷提出新的要求。作為基層司法所,如何抓住機遇,加強司法所規范化建設,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拓展司法行政工作新領域,是擺在我們面前的一項急待解決的重要課題。
一、正確認識新形勢下司法所的地位與作用
在我國傳統的“司法”概念中,不論是廣義的或者是狹義的范疇,都未將司法行政明確地納入其中,盡管職能上都有涉及,與公檢法相比,司法行政工作還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隨著形勢的發展,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我國的司法體制在改革大潮的推動下也正在發生著變化,社會對法治的需求,群眾對法律的渴望使得沉寂多年的基層司法行政事業重新煥發出生機與活力。據此,應當重新認識司法所的地位和作用。
(一)司法所是基層政法體系中的重要一環,具有其他職能部門無法替代的作用。首先,職責范圍不同。公安派出所主要負責地區治安、戶籍管理及涉及刑事案件的偵查、逮捕等職責,基層法庭主要履行國家賦予的審判職能,而司法所的職責是普法依法治理、提供法律服務、化解基層矛盾糾紛、對釋解人員和矯正對象進行監管、幫教工作,三者職能互補,共同為維護地區穩定發揮著積極的作用。其次,工作方法和手段不同。公安派出所與基層法庭以國家強制力為保障,其行為或決定代表國家意志,當事人必須遵守或執行,司法所除了社區矯正以外,其它職能尚無強制執行力,主要以宣傳、教育、引導、提供服務為主,形式上更易于與群眾溝通、交流。第三,側重的階段不同。公安派出所與基層法庭多在事件發生后介入,以事后補救為主,而司法所則把防止矛盾糾紛的關口前移,注重事前預防。因此,“兩所一庭”是一個有機整體,三者地位平等、彼此獨立、相互協作。
(二)司法所工作是整個司法行政工作的根基所在、關鍵所在。作為司法行政的最基層組織,作為一系列方針政策的最終執行者,作為化解矛盾的“第一道防線”,司法所職能作用發揮的好壞,司法助理員服務水平的高低,直接關系到上級司法行政機關的各項決策和部署能否具體落實,關系到司法行政工作的各項改革能否順利推進,影響著司法行政機關為改革、發展、穩定大局服務的質量和效果。近年來,圍繞著規范化建設總體目標的實現,司法所在隊伍建設、業務建設、制度建設、保障建設等方面都取得了顯著的成效,基層司法行政工作得到了各級黨委、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扶持,同時也逐漸贏得了群眾的認可和信賴。這些都為司法行政事業健康、穩步、持續地發展壯大奠定了良好、堅實的基礎。
(三)司法所在服務經濟發展,保障社會穩定方面的作用不可乎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從某種意義上講是法制經濟,作為法制工作重要部門的司法所地處基層,深入百姓,是多功能全方位提供法律服務的機構,而其多功能性決定了它在社會生活中具有獨特的優勢,能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各個方面廣泛發揮作用。人民調解、法制宣傳、基層法律服務、安置幫教等職能的群眾性、廣泛性和極大的社會覆蓋面使其在處理公民個人法律事物,化解人民內部矛盾糾紛等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其他部門或組織無法取代的,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打擊、防范、教育、管理、建設、改造等各個環節也都有用武之地。因此,基層司法行政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正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關注和重視。
綜上所述,基層司法所不再是傳統上人們所認為的可有可無的行政機關,在維護地區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中司法所舉足輕重。按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總要求,做好新形勢下的維穩工作必須著力加強基層司法所建設,充分發揮其人民調解、法律援助、法律服務、法律宣傳、安置幫教等方面的作用,對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社會的長治久安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二、如何充分發揮基層司法所的職能作用
俗話說:基礎不牢,地動山搖。我們必須要牢固樹立強基固本的思想,切實加強司法所建設。如何真正把司法所建成基層政府和群眾的“連心橋”,化解矛盾的“金鑰匙”,最大限度的發揮基層司法所的職能作用?當前,應著力抓好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認識,增強基層司法所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基層司法所作為司法行政工作的基層載體和運行機構,是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也是服務群眾、化解矛盾的前沿陣地,工作任務艱巨而繁重,基礎地位也更加重要。
基層司法所以其公正、中立以及對社會矛盾糾紛的廣泛容納性,在解決社會矛盾和沖突方面發揮了重大的作用。其工作特點就是把思想政治工作和法律工作融為一體,把思想工作寓于法律工作中,把法律工作寓于政治工作中,把法律、政策、思想工作融為一體,便于接受、便于解決、便于緩解矛盾。總之,基層司法行政工作是解決人民內部矛盾的重要渠道,是促進和維護社會穩定的一個重要工具。
(二)深刻理解和認識基層司法所在促進和維護社會穩定工作中的重要地位。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經濟發展,就要繼續高度重視基層司法所的建設。在基層充分發揮司法所的功能,已成為社會整合的基本要求。社會的進步和發展要求司法所充分發揮調解紛爭,進行利益平衡,維護公民權利的功能。同時,也要深刻認識到在新形勢下大量出現的人民內部矛盾,僅僅靠說服教育是不夠的。在具體實踐工作中,還應引導群眾自覺地以合法的方式表達訴求,用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權益,糾正部分群眾中存在的“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不鬧不解決”,“法不責眾”,“信訪不信法”的錯誤認識。基層司法所要充分利用自身貼近基層、便民利民的職能優勢和工作網絡,主動靠前工作,大力開展民間糾紛的排查調處工作,及時化解各種矛盾糾紛,努力維護社會穩定。
(三)圍繞基層黨委、政府的工作中心,積極發揮司法所的職能作用和服務功能。
1、以排查矛盾糾紛、消除治安隱患為重點,發揮司法所的法律保障作用。積極建立由司法所牽頭,計生、土地等有關業務部門參加的司法調解中心,擴大和拓展調解工作面。健全調解中心的各項規章制度,提高調處矛盾糾紛的水平和調解質量,防止民轉刑案件和惡性暴力事件的發生。及時化解人民內部矛盾,避免和制止群體性上訪。做好對刑釋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和社區矯正工作,降低脫管失控率和重新違法犯罪率。
2、以促進經濟發展為中心,發揮司法所的法律服務作用。努力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做實做好,把重點放在黨委、政府關注的事情和經濟建設最需要的地方,力爭做到人民群眾滿意。圍繞熱點、難點、焦點積極開展工作,拓展業務,為農民增收減負、政府依法行政、企業合法經營提供優質高效、簡便快捷的服務。
3、以提高人民群眾法律素質為目的,發揮司法所的法律宣傳作用。司法所要通過各種形式和途徑,舉辦普法培訓班,上法制課,以案釋法,送法到戶,對人民群眾進行普法教育。同時,大力推進基層政府依法治理,積極參與“平安社區”、“平安鄉鎮”等創建活動,使基層社會綜合治理規范化、制度化。
三、如何擴展司法行政工作新領域
只有充分發揮司法所職能作用,才能從縱深上去拓展司法行政工作。只有緊緊扎根基層,貼近群眾,以司法所為平臺發揮好法律宣傳、法律保障、法律服務職能,才能更好地服務新農村建設,拓展司法行政工作新領域。我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加強隊伍建設,以有為促有位。
司法所的工作與廣大人民群眾息息相關,必須樹立“以有為促有位”的工作理念,以扎實有效的工作業績贏得基層黨委和廣大人民群眾的信賴和支持。一是要有堅定的為民服務的思想理念。思想是行動的先導,思想上去了,工作就不言而喻了。因此必須加強司法助理員的思想作風、紀律作風、工作作風建設,建立局、鄉鎮、所三位一體的考核機制,努力建立一支立場堅定、清正廉潔、紀律嚴明、作風頑強的司法助理員隊伍,為履行好司法所各項職能奠定組織基礎。二是抓好司法助理員自身建設,從上至下,都要建立健全業務培訓長效機制,努力提高司法所服務大局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服務人民群眾的能力;工作人員的業務能力;創造性開展工作的能力。同時,通過司法助理員大比武、外出參觀學習等形式,提高司法助理員“調解、寫作、講話、服務、協調”五個方面的技能。通過上述措施,提高司法助理員的業務素質和工作水平,增強為基層服務、為群眾服務的能力,以有位促有位。
(二)加強宣傳力度,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在司法所的部分工作內容沒有進入立法程序之前,要強化司法所的職能,營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很重要的一點就是加強宣傳力度,增加工作知名度。
一是以電臺、電視臺、報紙等新聞媒體為載體,宣傳司法所通過開展法制宣傳、人民調解、安置幫教、社區矯正等工作,在維護社會穩定,提高群眾法律意識,保護群眾合法利益方面的典型事跡。
二是以政務公開、宣傳欄、“法律六進”活動多角度、全方位地宣傳司法所的職能和作用,讓廣大群眾了解司法所的機構設置、工作職能、工作性質。從而使司法所的工作贏得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引導廣大群眾積極參與、配合司法所的工作。
(三)加大創新工作力度,促使工作上臺階
一是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擴大法律服務范圍 。現在的農民已經不再是封閉落后的自然經濟主體了,而是參與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之中。市場經濟是法治經濟,每一個參與者都要有基本的法律知識和意識。由于教育的缺失和公共資源的匱乏,農民的法律素質普遍比較低,在處理各種社會關系時,依靠的主要還是傳統思想和慣性思維,農民迫切需要用法律知識武裝頭腦,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這一需要正與基層司法所的職能相銜接。
1、加大普法宣傳的廣度和力度。農村相對于城市而言環境比較閉塞,信息面比較窄,加上人口居住比較密集,容易產生婚姻、家庭、相鄰權等民事糾紛,這些矛盾看起來是一家一戶的事情,處理不好就會影響鄉風民風、影響農村安定團結的社會形勢。要預防矛盾的產生必須加大法律知識的普及教育力度,用群眾喜聞樂見的方式把法律送到千家萬戶。基層司法所由于人員比較緊張,往往很難深入下去作普法工作,但是,作為司法所的一項主要職能,司法所對搞好普法活動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利用農村閑余的時間免費發放法律知識宣傳單、開展法律知識講座。這些都是針對農民進行普法的有效形式。
2、做好青少年和外出務工人員的法制教育和依法維權工作。青少年是祖國的未來,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生力軍,他們的法律素養將決定未來新農村的發展方向,因此,基層司法所要特別重視對這一人群的法制宣傳教育,可以利用其在校學習的條件,協助學校開展法制培訓課程,協調安排各部門或基層法律工作者擔任學校的義務法制宣傳員。隨著農民外出務工人數的增加和農民工問題的日益社會化,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保護已經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視,在這方面基層司法所也可以有所作為。司法所可以在農民工離家前或節假日回鄉期間有針對性的對其進行勞動就業方面的法律培訓,也可以在基層司法所設立專人為農民工提供義務法律咨詢。
二是當好基層政府參謀,為依法行政提供法律幫助
各級行政機關是體現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法律、法規的重要執行機關。行政機關能否做到嚴格、公正執法,直接關系到黨的主張和人民意志的落實。司法行政機關是政府的主要組成部分,除了自身要堅持依法辦事以外,還要積極協助政府其他部門開展依法行政工作。基層司法所作為基層政府的一個重要職能部門,不僅要搞好對外的法制宣傳、人民調解、法律服務,還要把對內協助政府依法行政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
1、協助政府做好農村社會矛盾排查工作。新形勢下,農村矛盾糾紛呈現出“群體性、復雜性、易激化、難調處”等特點,要把復雜疑難的矛盾糾紛調處好,解決在基層,消滅在萌芽狀態,必須群策群力,抓早抓小,才能使矛盾糾紛得到有效化解。目前,我鎮由基層司法所牽頭,由各村的人民調解員擔任矛盾排查員,對發現的糾紛及時調解,調解不了的向司法所報告,由司法所收集、匯總信息后分流到不同的職能部門解決。做到小矛盾不出村,大矛盾不出鎮。對促進農村社會穩定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2、做好基層政府依法行政的得力助手。為加強政府依法行政的能力,基層司法所應當充分發揮自己的優勢,為政府提供法律幫助。按要求參與本級政府或部門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議和修改工作;受本級政府或部門委托調查和處理具體的法律事務;代理本級政府或部門參加訴訟、仲裁活動等;如果基層司法所能夠發揚自己的知識優勢和人才優勢,為政府依法行政出好謀、獻好策、把好關,政府也能積極采納正確的法律建議,那么基層政權的執政能力就會大大加強,干群之間的矛盾、政策執行不力的矛盾、權利分配不公的矛盾就會大大減少。
3、協助政府做好公務員法律培訓工作,提高公務員的法律素質。隨著鄉鎮機構改革的推進和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開展,基層政府公務員的法律素質已經成為決定政府行政能力高低的一個重要因素,特別是在農村,鄉鎮政府公務員有沒有良好的法律意識和基本的法律知識,將決定黨和政府的政策能否正確貫徹執行的關鍵。在這種形勢下,基層司法所應當將普法的重點由群眾向干部傾斜,協助當地政府搞好公務員的法律培訓工作,特別是對領導干部進行法制教育。
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確定了推進農村改革發展的戰略目標,在推進農村改革、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過程中,基層司法所只要能抓住機遇、勇于創新,面對新情況、新問題及時調整思路、發揮職能、完善服務,就一定能夠在新的歷史時期發揮強大的作用。
司法機構是國家的最高的對司法案件的裁判的部門,司法的工作人員就要嚴格執行國家制定法律條文,以身作則,按法辦事。一要細致的對某一案件深入的調研,二要對案件的主要和次要的問題要濾清,三要以法律為準繩總結經驗做好司法工作。
人民法院調研工作的開展一方面有利于及時總結審判經驗,對解決某一個時期最突出的問題提供普遍性的方法和指導或者對某一重大疑難問題進行理論的辨析,從而在理論上為司法實務找到可支撐的依據;另一方面為樹立法院系統在公眾面前的良好形象制造...
如何健全人民調解網格,推進規范化建設
一是認真謀劃部署,在加強領導、統籌推進上抓規范。
二是健全組織網絡,在拓展領域、有效覆蓋上抓規范。堅持創新發展與規范完善、建設管理與作用發揮并重,不斷健全完善人民調解組織網絡。把人民調解工作觸角延伸到群眾家門口、企業生產第一線。
三是加強隊伍建設,在內強素質、外樹形象上抓規范。制定管理指導意見和教育培訓規劃,規范人民調解員選拔任用,把熟悉法律政策、熟諳社情民意、善做群眾工作、熱愛調解事業的各界人士吸納到調解員隊伍中來。深入開展法律政策、執業紀律、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培訓,不斷提高廣大人民調解員化解糾紛、維護穩定、服務群眾的能力和水平。制定《人民調解員三年培訓規劃》,并建立首席調解員制度,開展行業性調委會調解員分類培訓,提高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制定人民調解工作群眾滿意度測評方案,實行平時抽查與定期抽查、走訪調查與電話調查、案卷評查與工作督查“三結合”,了解和掌握糾紛當事人對調解工作的意見。
四是健全制度體系,在創新機制、協調聯動上抓規范。在內部管理工作上,統一建立崗位責任、糾紛登記、糾紛排查、重大糾紛集體研究、信息報告、回訪等十項工作制度;建立日常排查、定期排查、專項排查、重點排查調處制度以及預防、預測、預警措施。深化人民調解與行政調解、司法調解對接機制建設。健全專家資源聯合、調解服務聯網、區域協作聯防工作模式,加強各類人民調解組織與法律援助中心、基層司法所、律師事務所之間的信息互通,為當事人提供“一站式”的無償服務。
五是堅持依法調解,在嚴格程序、提升效能上抓規范。在開展人民調解活動中,堅持“調防結合、以防為主”,早排查、早介入,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鎮”。嚴格遵循人民調解工作原則,依法開展人民調解活動,推進糾紛調解程序合法、協議合法,會同法院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業務指導,統一制定人民調解工作流程,規范糾紛受理、登記、調查、調解、協議書制作、回訪以及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等程序。緊緊圍繞中心工作,深入開展人民調解服務“五水共治”和項目建設專項行動,同時,加強糾紛形勢分析研判,提出預防化解對策建議,為黨委、政府科學決策提供依據。
六是加強基礎保障,在辦公場所、設施建設上抓規范。積極爭取黨委政府重視和支持,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物資經費保障。
相關推薦:
醫療事故申請賠償(拔牙醫療事故能否獲得賠償)
懷孕被裁賠償標準(公司開除孕婦賠償標準怎么算)
醫療致殘賠償標準(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殘疾如何賠償)
刑事電子送達(人民法院電子送達的相關規定)
醫療糾紛賠償代理(醫療事故律師費用大概是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