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不服怎么辦
醫療事故鑒定,是指由醫學會組織有關臨床醫學專家和法醫學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運用醫學、法醫學等科學知識和技術,對涉及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
對醫療事故鑒定結論不服,可以采取的補救措施是: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對鑒定結論不服申請重新鑒定
1、重新鑒定,申請應提交辦案部門,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申請書一般提交給負責該案件的部門,具體就是交給承辦案件警官。
2、如果經重新鑒定后,鑒定結論有改變的,鑒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如果鑒定結論沒有改變,鑒定費用則要重新鑒定申請人自行承擔。
3、申請重新鑒定時,辦案機關會要求受害人予以配合的。不配合的,對其提交的原鑒定結論不予采用。
4、傷情重新鑒定,可以在接到傷情鑒定結論書后,法院判決前,隨時提出;
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應當區別情況具體對待。
怎樣提起醫療事故鑒定?
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需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共同書面委托醫療機構所在地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或者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的申請后,對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書面移交負責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
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只可以向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處理申請。
要是對醫療事故鑒定結果不服的話,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進行再次鑒定,但此時不能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申請重新鑒定的必須要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否則的話不利后果就當事人一方承擔。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傷害案件規定》第二十一條
對人身傷情鑒定意見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
對醫療事故鑒定不服能重新鑒定嗎?
在醫院接受治療的過程中因為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醫生的主觀狀態來決定手術或者其他醫療過程的安全的,一旦醫生或者醫院設備出現問題時就容易產生 醫療事故 ,在賠償前接受了鑒定后發現不利于自己,當事人是可以申請重新鑒定的。下面來看看具體的內容。 對 醫療事故鑒定 不服能重新鑒定嗎? 申請醫療事故的重新鑒定是法律允許的。只是需要滿足申請重新鑒定的條件。 醫療事故的鑒定是為了確定醫療事故的等級,在醫療事故鑒定結果出來以后,如果當事人對鑒定結果不服,在滿足重新鑒定條件的情形下,醫療事故的受害人或者相關人員可以申請重新進行醫療事故鑒定。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 專家鑒定組應當認真審查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材料,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及答辯并進行核實。 雙方當事人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如實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積極配合調查。當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任何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原受理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或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當事人對鑒定結論無異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應當及時將收到的鑒定材料中的病歷資料原件等退還當事人,并保留有關復印件。 當事人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的,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應當及時將收到的鑒定材料移送負責組織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 由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首次鑒定后一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不服,再次鑒定可以由雙記當事人共同委托,也可以單方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其中一方當事人對首次鑒定結論持有異議,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另一方當事人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按照《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條規定,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首次鑒定結束之后,對于鑒定結論可以有兩種情況: 1、對鑒定結論無異議:當事人對鑒定結論無異議,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應當及時將收到的鑒定材料中的病歷資料原件等退還當事人,并保留有關復印件; 2、對鑒定結論有異議:可以自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應當及時將收到的鑒定材料移送負責組織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 再次鑒定僅需要當事人一方提出即可,另一方當事人不予配合,影響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按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由不予配合的一方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患者或者說受害者在經歷了醫療事故之后認為醫院應當負擔所有的賠償責任而進行了鑒定,卻在鑒定結果中看到了醫院的責任沒有自己預期的大,此時只需在首次鑒定出結果的有效時間內去當地的醫療鑒定機構申請第二次鑒定即可。
醫療司法鑒定出來后,患者不服怎么辦
如果患者或者醫院對首次鑒定的結論不服,可在收到首次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或人民法院申請再次鑒定。由上述部門移交或委托北京醫學會組織再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再次鑒定的費用為3500元,仍由申請方預付。再次鑒定的時限也是45個工作日。
最后,司法部門根據鑒定結果對醫療事故提出解決辦法,同時協商對受害方的經濟賠償,直至做出判決。
一、醫療事故鑒定要怎么申請
醫療事故,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知道什么是醫療事故還不夠,關鍵是出現醫療事故之后該如何處理。
出現醫療事故爭議之后,患者(包括其家屬,下同)可要求醫院內部進行醫療事故鑒定,然后雙方協商解決。如果患者對協商結果不服,即可通過以下三個途徑尋求解決:
首先,患者可向醫院所在區縣的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然后由該部門移交醫院所在區的醫學會進行首次鑒定;
其次,患者也可向醫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然后由人民法院委托醫院所在區的醫學會進行首次鑒定;
第三,醫患雙方也可共同書面委托負責組織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醫學會,并提出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申請。其中,申請醫療事故鑒定的費用是3000元,由申請方預付(最終由事故責任人付)。
從發放受理通知書到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整個過程在45天內完成。
該過程主要包括:醫患雙方提交鑒定材料、組織專家鑒定組、召開鑒定會、專家合議形成鑒定結論并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書(醫患雙方各執一份)。其中,醫患雙方最關心的就是專家鑒定組的組成問題。據北京醫學會的有關部門介紹,該組織是醫學會根據醫療事故爭議所涉及的學科專業從專家庫中確定專家鑒定組的組成及人數,然后由醫患雙方當事人隨機抽取專家名單,雙方當事人不能自己指定專家或律師進行鑒定或旁聽。
二、如何啟動醫療損害重新鑒定
如果委托司法鑒定者及其家屬對司法機構做出的鑒定不認可,可以申請再次鑒定。
一般來說,在委托人初次與司法鑒定的機構簽訂好協議書之后的那天開始,三十個工作日以內,需要配合司法機構完成醫療事故的鑒定。因為鑒定的事項比較多而且復雜,所以檢驗過程時間不能具體確定,如果實在需要更長的時間,可以在司法機構鑒定負責人的批準之下,將鑒定時限延長,通常情況下延長時間都不能超過三十個工作日。
委托鑒定者及其家屬大多數時候在兩個月以內,就可以收到司法鑒定機構的有關委托者醫療事故的報告書。如果委托人與其家屬不認可其鑒定結果的話,可以向司法機關的法官提出申請,委托司法機構再次做出鑒定,同時需要提供充分的理由,這樣才能更容易被法官接受。
一般情況下,如果出現了以下的幾種情形,委托人及其家屬,或者是事故當中的其他當事人可以提出申請,委托司法機關的有關部門對此次事故進行第二次鑒定:
一是原來第一次做出司法鑒定的工作人員,在鑒定時不具備從事原來委托事項的鑒定資格的;
二是原來第一次接受司法鑒定的機構,在鑒定時登記了超過本機構業務范圍內的事項,并且進行了鑒定的;
三是原來第一次司法鑒定中,按照相關規定應當回避,卻實際上沒有回避的工作人員;
四是提出司法鑒定的委托人及其家屬,或者是這次訴訟中其他的當事人,對于初次的司法鑒定結果存在意見的,并且在申請二次司法鑒定的時候,能夠提供比較充分并且合理合法的理由;
五是存在相關的法律或者法規里邊,又或者是人民法院都認為需要對其事故重新進行鑒定工作的情形。
法律依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三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本條例規定,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本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有異議,申請再次鑒定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日內交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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