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鑒定 需要哪些程序與我們日常的工作或生活息息相關,有著緊密的關聯,因此,我們不能只聽說過,卻不知到它具體是如何,下面 小編整理了一些相關內容和大家分享,歡迎大家的閱讀,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 醫療事故 鑒定 醫療事故鑒定,是指由醫學會組織有關臨床醫學專家和法醫學專家組成的專家組,運用醫學、法醫學等科學知識和技術,對涉及醫療事故行政處理的有關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鑒別和判斷并提供鑒定結論的活動。 負責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應當自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之日起5日內通知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提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所需的材料。 二、 醫療事故鑒定的作用 可作為醫患雙方協商解決醫療糾紛的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處理醫療糾紛案件的法定依據、是衛生行政部門作出 行政處罰 的法定依據、訴訟中的證據作用(不是必然的定案依據)。 三 、醫療事故鑒定受理條件 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醫學會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醫學會應說明理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醫學會不予受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1 當事人一方直接向醫學會提出鑒定申請的; 2 醫療事故爭議涉及多個醫療機構,其中一所醫療機構所在地的醫學會已經受理的; 3 醫療事故爭議已經人民 法院 調解達成協議或判決的; 4 當事人已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事訴訟 的(司法機關委托的除外); 5 非法行醫造成患者身體健康損害的; 6 衛生部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 鑒定所需要的費用 委托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應當按規定繳納鑒定費。若雙方當事人共同委托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雙方當事人協商預先繳納鑒定費。衛生行政部門移交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的當事人預先繳納鑒定費。經鑒定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經鑒定不屬于醫療事故的,鑒定費由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的當事人支付。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接到醫療機構關于重大醫療過失行為的報告后,對需要移交醫學會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鑒定費由醫療機構支付。 重新鑒定時不得收取鑒定費。 以上就是小編給大家整理的相關方面的知識,然而書面知識是理論知識,在實踐中對于醫療事故鑒定需要哪些程序還是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大家對此還有疑問的,可以到相關機構部門進行進一步的咨詢和了解。如果您還有其他疑問,歡迎到進行在線咨詢,這里有專業律師為您服務。
法律客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八條《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七條
法律分析:1、訴前準備工作。醫療糾紛發生后,患方應第一時間和醫務科聯系、投訴,要求復印診療病歷,并會同醫方代表一起共同封存病歷(包括診治病歷、住院病歷、手術同意書、會診討論記錄等所有資料),向醫務科索要《醫療糾紛投訴表》回執。2、訴訟。提起訴訟后,法院會安排時間進行第一次開庭,該次開庭主要確認醫患雙方的訴訟主體資格、對雙方提交的病歷資料進行質證,經過質證的病歷將在第一次開庭后由法院移交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醫療糾紛司法鑒定程序:1)審查鑒定委托書、送檢資料材料等;2)舉行聽證會;3)鑒定人進行鑒定,必要時組織專家討論;4)出具鑒定文書。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條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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