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醫療糾紛私了合法嗎
如果該醫療糾紛的“私了協議”符合法律規定,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具有民事法律效力。醫療糾紛協議的類型:
1、醫患賠償協議。
醫患賠償協議是指發生醫療糾紛后,就醫方對患方的賠償問題簽訂協議。這種訴訟外就和解或曰“私了”的方式法律通常并不禁止,但應注意的是:第一,該種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包括:不得以這種方式了結構成刑事犯罪如醫療事故罪的醫療糾紛;賠償數額上不能顯失公平。第二,即使簽了這種協議,也不能剝奪患方就同一問題以后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賠償訴訟的權利。
2、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
實施手術或復雜的臨床檢查前,需要由患者或家屬或患者所在單位在醫療方已擬好的“同意書”上簽字。筆者認為核種“同意書”的意義有兩個方面:其一,患方簽字后,表明醫方實施手術、麻醉符合衛生法規規定的程序,即從等距離意義上表明醫療行為合法。其二,患方簽字后,表明患方對該醫療措施的固有創傷及可能發生的醫療意外已經知曉,如確系醫療意外致使病人身體損害醫療方不承擔法律責任。但該“同意書”不能免除醫療方的過失賠償責任,醫療方不能認為只要患方在手術同意書、麻醉同意書上簽了字,醫方就可免除一切法律責任。
3、醫方通過與患方簽訂協議免除法定義務。
這種協議內容違法,是無效的,理由很簡單:醫方在醫療過程的業務注意義務是由法律、法規、規章、醫療操作規則明確規定的,是一種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根本不允許以任何方式變更或免除。
二、醫療糾紛與醫療事故有區別嗎
醫療糾紛,涵蓋了醫療事故、醫療差錯、醫療意外、并發癥和產品質量、疾病自然轉歸等,而醫療事故是主要構成部分。在許多的醫療事故中,對患者的人身損害的因素除了一些不可預見的醫療風險因素外,醫務人員的過失行仍為是主要因素。如何避免這些風險因素,關鍵還在醫務人員。在現實醫患關系中,患者由于對醫學知識的缺乏,治療方案完全由醫生單方面制定和實施,患者僅僅是處于被動接受的地位,常常只是按醫務人員的要求配合檢查治療,有時甚至處于意識不清、昏迷狀態,連配合的能力都沒有,任由醫務人員進行醫療處理。所以,醫務人員在醫療過程中的責任是非常重大的,任何輕微的疏忽都可能導致嚴重的醫療損害結果,如何做到有責任心,避免疏忽,關鍵在于有無盡到注意義務。
三、發生醫療糾紛可以拒付醫療費嗎
發生醫療糾紛時不可以拒付醫療費,患方經辦理住院手續住院治療,醫患雙方之間形成醫療服務合同關系?!睹穹ǖ洹返谖灏倭愣l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币婪ǔ闪⒌暮贤?,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院方應對患方履行治療義務,同時享有要求患方支付醫療費的權利;患方享有接受治療的權利,同時有給付醫療費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應當依據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1、 醫療費 賠償金 額=已發生 醫療費用 (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 2、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 醫療事故 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 工資 。 5、 傷殘 生活補助費賠償= 傷殘等級 ×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6、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7、 喪葬費 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被 撫養 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 9、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10、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11、 精神損害 撫恤金 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12、 死亡賠償金 =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 人身損害 ,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 護理費 、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 喪失勞動能力 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 殘疾賠償金 、殘疾輔助器具費、被 扶養 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法律客觀:《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 醫療事故賠償,按照下列項目和標準計算: (一)醫療費:按照醫療事故對患者造成的人身損害進行治療所發生的醫療費用計算,憑據支付,但不包括原發病醫療費用。結案后確實需要繼續治療的,按照基本醫療費用支付。 (二)誤工費: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計算,對收入高于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照3倍計算;無固定收入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四)陪護費:患者住院期間需要專人陪護的,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計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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