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罰金執行機關是人民法院,由法院的執行人員來執行罰金處罰。被執行人應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如果被執行人期滿不繳納的,人民法院是可以強制其繳納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十四條 附加刑的種類如下:(一)罰金;(二)剝奪政治權利;(三)沒收財產。附加刑也可以獨立適用。
第五十二條 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 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條 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刑事罰金繳納方式如下:
1、自動繳納,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內犯罪分子能夠按時、自覺、主動地繳納全部罰金。自動繳納是實現罰金的最主要方式,能夠反映出犯罪分子的悔罪態度和程度
2、強制繳納,指人民法院規定的繳納期限屆滿,有繳納能力的犯罪分子不繳納或不足額繳納罰金,人民法院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強制犯罪分子繳納。
刑事罰金繳納流程是什么
刑事罰金繳納流程如下:
1、法院判刑后的罰款,應該是財產刑之一的罰金。罰金的繳納方式是法院開一個罰金的票據,然后當事人拿著該票據到任意的法院指定銀行都可以去交的,銀行會給一個回執,當事人拿著回執給法院,并且保留一聯以證明已繳納就可以了。遲交的話有可能加收滯納金或者強制繳納;
2、罰金是指強制犯罪人向國家繳納一定數額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作為一種財產刑,是以剝奪犯罪人金錢為內容的,這是罰金與其他刑罰方法顯著區別之所在。2002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犯罪情節,如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等,并結合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依法判處罰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五十二條
【罰金數額的裁量】判處罰金,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決定罰金數額。
第五十三條
【罰金的繳納】罰金在判決指定的期限內一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對于不能全部繳納罰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時候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以執行的財產,應當隨時追繳。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災禍等原因繳納確實有困難的,經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繳納、酌情減少或者免除。
法律分析:罰金與沒收財產的并罰一起執行。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財產刑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三條 依法對犯罪分子所犯數罪分別判處罰金的,應當實行并罰,將所判處的罰金數額相加,執行總和數額。
一人犯數罪依法同時并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應當合并執行;但并處沒收全部財產的,只執行沒收財產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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