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糾紛訴訟的舉證規則
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中,醫療糾紛被細分為兩種類型: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和醫療服務合同糾紛。
對于醫療服務合同糾紛,其舉證責任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原則。然而,在醫療損害責任糾紛的案件中,舉證責任存在特殊性。具體來說,實行部分要素舉證責任倒置,這意味著醫療機構需要承擔證明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以及不存在醫療過錯的舉證責任。盡管如此,對于危害行為和損害事實的證明責任仍由原告(即患者或患者家屬)承擔。
這一規定源自《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一條,該條款明確了舉證證明責任的承擔原則。其中指出,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有責任提供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證據;同樣,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也需要提供相應的事實證據來支持其主張。
這樣的規定旨在平衡醫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確保醫療糾紛案件能夠公正、合理地處理。通過明確舉證責任,既保護了患者的合法權益,也維護了醫療機構的正常運營和醫療服務的持續改進。
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誰舉證
法律分析: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是: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因果關系推定和過錯推定,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在醫療糾紛案件中,由患者就其在醫療機構治療過程中受到醫療傷害承擔舉證責任,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第(八)項
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醫療糾紛訴訟中應該怎么舉證
在醫療糾紛訴訟中,根據法律規定,醫療機構需要對醫療行為與患者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作為原告的患者或其近親屬則需承擔初步的舉證責任,證明患者在醫療機構接受治療后遭受了傷害。在遭受醫療事故傷害時,患者應立即將病歷本等相關資料復印存檔。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以下侵權訴訟應按照特定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1. 新產品制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制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個人對其產品制造方法不同于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2. 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3. 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4. 建筑物或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5. 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6. 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7. 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8. 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若有關法律對侵權訴訟的舉證責任有特殊規定,應從其規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時,應制作協議書。協議書需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醫療事故原因、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等級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信息,并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第四十八條規定,已確定為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醫療事故賠償調解。調解時應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原則,并依據本條例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應制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經調解達成協議后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醫療糾紛案件的舉證責任是什么
舉證責任是指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收集或提供證據的義務,并有運用該證據證明主張的案件事實成立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張的責任,否則將承擔其主張不能成立的危險。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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