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對致殘童工需要負責嗎?
《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第十條明確規定,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療機構治療,并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童工傷殘或者死亡的,用人單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或者由民政部門撤銷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用人單位是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由有關單位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用人單位還應當一次性地對傷殘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賠償,賠償金額按照國家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計算。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66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死亡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用人單位招用童工,導致童工傷殘的,用人單位不但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要承擔行政責任,接受行政處罰。
童工受到傷害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嗎
童工能否申請工傷認定?實踐中,童工的確可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然而,一旦發生工傷傷亡事件,童工將無法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獲得相應的保險待遇。工傷治療和賠償等全部費用將由童工所在單位負責。盡管如此,童工仍然有資格按照人身損害賠償標準獲得相應的經濟賠償。具體而言,根據《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的相關規定,非法用工單位(包括無營業執照或未經合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吊銷營業執照或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的職工或因使用童工而造成傷殘、死亡的童工,這些單位必須依照本辦法向受傷職工或死亡職工的親屬,以及傷殘或死亡童工的親屬提供一次性賠償。此辦法確保了在非法用工單位或使用童工時受傷或死亡的人員或其親屬,能夠獲得合理的經濟補償。
未成年工傷受傷怎么賠
(一)如果該未成年人16周歲以上,工傷賠償主要有:
1、醫療待遇:報銷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當地的標準支付,需要護理,單位沒出人護理的,單位需按當地標準支付護理費。
2、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療工傷需要確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出具意見,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一般不超過12個月。停工留薪期的具體確定程序,按各地的規定執行。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單位按月支付。
3、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相應月數的本人工資,本人工資為傷前12個月的平均月繳費工資。
4、如果解除勞動關系,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各地的標準不盡相同,按當地的標準支付。
如果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全部工傷待遇都由單位支付。
(二)如果該未成年人不滿16周歲(童工),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傷殘的,由該單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賠償標準不得低于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或者可以選擇依據新修訂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一次性索賠。
二、工傷賠償流程及法律規定
1、工傷報告程序。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了工傷保險的才有這個程序。單位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報告。
2、工傷認定程序。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工傷(亡)事故進行調查確定是否屬工傷的程序,這是一般工傷必走第一步。但用人單位書面認可為工傷的,又沒有投工傷保險的情況下,可以不走這一程序。
注意工傷認定的兩個時間:單位沒有提起工傷認定的,工傷者一定要在事故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部門提出申請。社保經辦機構調查認定后,書面通知單位及傷者。
3、工傷鑒定程序。工傷鑒定是在申請工傷鑒定的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的基礎上(即走完工傷認定程序后),在其醫療終結或醫療期滿之后,由縣以上勞動鑒定委員會對其進行的評定傷殘等級的行為。廣義的工傷鑒定包括勞動能力鑒定和致殘等級鑒定。窄義的工傷鑒定指致殘等級鑒定。
4、協商賠償程序。工傷鑒定以后,就可以依據鑒定的標準計算出賠償數額了。單位投了工傷保險的,就直接由國家工傷保險機構依據標準發放工傷保險待遇。沒有投保的(特指在工傷保險機構投保),則依據標準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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