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案的立案標準
法律分析: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一)擅離職守的;(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三)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醫療事故,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
第三條 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醫療事故罪是什么,立案標準為何?
針對涉及醫療事故罪的案例,相關法律設定了以下立案門檻:
醫護人員擅離崗位;
無合理理由拒絕提供緊急醫療援助;
未經許可擅自進行前瞻性醫療實驗;
嚴重違反查對和復核制度;
使用未經授權的藥品、消毒劑、醫療設備等導致患者死亡或嚴重傷害其身體健康者,均應予以立案追究責任。
醫療事故罪的立案標準
醫療事故罪,是指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行為。
本罪的立案標準是: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五十六條規定,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本條規定的“嚴重不負責任”:
(一)擅離職守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試驗性治療的;
(四)嚴重違反查對、復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范、常規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醫療事故罪的立案標準最新
醫療事故罪的最新立案標準是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
醫療事故罪的最新立案標準:
1、擅自離職;
2、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重病人進行必要的醫療;
3、擅自進行實驗性醫療;
4、嚴重違反檢查制度的;
5、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劑、醫療器械;
6、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范;
7、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況。
醫療責任事故,是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應予立案追訴。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嚴重不負責任:
(一)擅離職守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對危急就診人實行必要的醫療救治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開展試驗性醫療的.
(四)嚴重違反查對、復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經批準使用的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
(六)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有明確規定的診療技術規范、常規的.
(七)其他嚴重不負責任的情形。
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是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重傷、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難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后果。
一、醫療事故罪立案后程序有哪些
1、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醫療事故爭議處理申請。發生醫療事故爭議,當事人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醫療機構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受理。
2、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醫療事故爭議處理之日起10天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對符合有關條例的,予以受理,需要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應當自作出受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材料交由負責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工作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有關條例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綜上所述,行為主體必須是醫務人員,即直接從事診療護理事務的人員,包括國家、集體醫療單位的醫生、護士、藥劑人員,以及經主管部門批準開業的個體行醫人員。醫療責任事故,應是在診療護理工作中,因醫務人員診療護理過失而造成的事故。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條
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六條
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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