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員在船上意外身亡賠償金怎么算
船員在船上意外身亡,40歲及以下船員一旦因工死亡,其家人可按該船員84個月在船工資收入標準獲得補償;40歲以上則按照內60個月在船容工資收入標準獲得補償。計算補償金額時,在船工資月收入以1.5萬元為上限、7000元為下限基數(shù)計算。
船員,是指包括船長在內的船上一切任職人員。常將持有適任證書的人員和政委、事務長、船醫(yī)統(tǒng)稱為高級船員,余者稱為普通船員或一般船員。根據(jù)船員分工特點,貨船分為甲板部、輪機部和事務部,大副、輪機長、事務長分任部門長,客船則將事務部歸并于客運部,客運主任為部門長。船長是船舶領導人,對駕駛船舶和管理船舶負全部責任。中國設置的政委也是船舶領導人,分管思想政治、黨務和部分行政工作。船員是完成水路運輸任務的關鍵。各國海商法和船員法對船員權利和義務有專門規(guī)定,以實施管理和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第三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主管全國船員管理工作。
國家海事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負責統(tǒng)一實施船員管理工作。
負責管理中央管轄水域的海事管理機構和負責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統(tǒng)稱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船員管理工作。第四條 本條例所稱船員,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船員適任證書的人員,包括船長、高級船員、普通船員。
本條例所稱船長,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船長任職資格,負責管理和指揮船舶的人員。
本條例所稱高級船員,是指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取得相應任職資格的大副、二副、三副、輪機長、大管輪、二管輪、三管輪、通信人員以及其他在船舶上任職的高級技術或者管理人員。
本條例所稱普通船員,是指除船長、高級船員外的其他船員。
發(fā)生海事事故后可以向哪里申請賠償
當事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請海事賠償,當事人在起訴前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應當向事故發(fā)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賠償責任人在初步被認定有責任時,如果希望在被追究責任時可以限制賠償責任,就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設立責任限制基金。這筆基金是根據(jù)責任限制的計算方法算出的對人身傷亡和非人身傷亡的賠償限額的總和,加上從事故發(fā)生引起責任之日起到基金設立之日止的利息。
海事賠償責任人在初步被認定有責任時,如果希望在被追究責任時可以限制賠償責任,就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設立責任限制基金。這筆基金是根據(jù)責任限制的計算方法算出的對人身傷亡和非人身傷亡的賠償限額的總和,加上從事故發(fā)生引起責任之日起到基金設立之日止的利息。它可以用現(xiàn)金,也可以用法院認可的擔保方式繳付,專門用以支付援用責任限制的索賠。基金設立后,向責任人提出請求的任何人,不得對責任人的任何財產(chǎn)行使任何權利。責任人的船舶或者其他財產(chǎn)已經(jīng)被扣押,或者基金設立人已經(jīng)提交抵押物的,法院應當及時下令釋放或者責令退還。綜上所述,要求海事賠償限制要符合一定條件,如果船公司故意破壞貨物,則不能要求就賠償作出限制。海商法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主體包括船舶的船長、保險責任人及承運人等。賠償限制分為人身損害賠償及貨物賠償,根據(jù)船舶噸位區(qū)分不同的等級。這樣規(guī)定,可以減輕承運人賠償壓力,保障雙方的利益都能得到維護。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 第一百零一條
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經(jīng)營人、救助人、保險人在發(fā)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請責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請設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船舶造成油污損害的,船舶所有人及其責任保險人或者提供財務保證的其他人為取得法律規(guī)定的責任限制的權利,應當向海事法院設立油污損害的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基金。設立責任限制基金的申請可以在起訴前或者訴訟中提出,但最遲應當在一審判決作出前提出。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
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是指對于船舶在營運過程中所造成的人身、貨物、其他財產(chǎn)等各項損失而對責任人的總的賠償責任限制在一定限額內的責任限制制度。根據(jù)中國《海商法》,對于在船上發(fā)生的,或者與船舶營運、救助直接相關而造成合同或者非合同權利的損失,包括遲延交付造成的損失,責任人可適用"海事賠償責任限制",采用總的責任限額。其所適用的責任與同承運人在運輸合同下對于貨物損失的"單位責任限制"制度相比,海事賠償責任限制所適用的責任人要廣,可以是船東、船舶經(jīng)營人以及租船人等,其所適用的責任和事故類型也要廣,不僅僅限制在貨物損失,而且可能同時適用合同之債和侵權之債。但兩種責任限制制度又相互聯(lián)系。
法律依據(jù):《海商法》第210條 除本法第二百一十一條另有規(guī)定外,海事賠償責任限制,依照下列規(guī)定計算賠償限額:
(一) 關于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1、 總噸位300噸至500噸的船舶,賠償限額為333000計算單位;
2、 總噸位超過500噸的船舶,500噸以下部分適用本項第1目的規(guī)定,500噸以上的部分,應當增加下列數(shù)額:
501噸至3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500計算單位;
3001噸至3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333計算單位;
30001噸至7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250計算單位;
超過7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167計算單位。
(二) 關于非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
1、 總噸位300噸至500噸的船舶,賠償限額為167000計算單位;
2、 總噸位超過500噸的船舶,500噸以下部分適用本項第1目的規(guī)定,500噸以上的部分,應當增加下列數(shù)額:
501噸至3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167計算單位;
30001噸至7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125計算單位;
超過70000噸的部分,每噸增加83計算單位。
(三) 依照第(一)項規(guī)定的限額,不足以支付全部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的,其差額應當與非人身傷亡的賠償請求并列,從第(二)項數(shù)額中按照比例受償。
(四) 在不影響第(三)項關于人身傷亡賠償請求的情況下,就港口工程、港池、航道和助航設施的損害提出的賠償請求,應當較第(二)項中的其他賠償請求優(yōu)先受償。
(五) 不以船舶進行救助作業(yè)或者在被救船舶上進行救助作業(yè)的救助人,其責任限額按照總噸位為1500噸的船舶計算。
總噸位不滿300噸的船舶,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之間的運輸?shù)拇埃约皬氖卵睾W鳂I(yè)的船舶,其賠償限額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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