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證據?試述證據的基本屬性
刑事證據的概念,包括:
1、物證;
2、書證;
3、證人證言;
4、被害人陳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6、鑒定意見;
7、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由此可見, 我國刑事訴訟中的證據,是指以法律規定的形式表現出來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情況的材料。
刑事證據的概念,可以從三個方面理解:
1、刑事證據本身是一種客觀存在的材料;
2、刑事證據是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根據和認定案件事實的手段;
3、刑事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八種表現形式。
刑事證據具有以下三個緊密聯系的基本屬性:
1、客觀性 。證據的客觀性,是指證據必須是客觀存在的事實,不以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任何主觀想象、虛構、猜測、假設、臆斷、夢境以及來源不清的道聽途說等并非客觀存在的材料,都不能成為刑事訴訟中的證據。
客觀性是刑事證據的首要屬性和最本質的特征;
2、 關聯性,關聯性也稱為相關性,是指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有客觀聯系,對證明刑事案件事實具有某種實際意義;
3、合法性,合法性是指對證據必須依法加以收集和運用。證據的合法性是證據客觀性和相關性的重要保證,也是證據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條件。
綜上所述,刑事證據具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三個基本屬性,三者是互相聯系、缺一不可的。客觀性和關聯性涉及的是刑事證據的內容,合法性涉及的是刑事證據的形式。刑事證據的客觀性、關聯性需要通過
訴訟程序來審查和檢驗,而刑事證據的合法性是刑事證據客觀性和關聯性的法律保證。客觀性、關聯性和合法性表明了刑事證據內容和形式的統一。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訴訟代理人的權限如果變更或者解除,當事人應當書面告知人民法院,并由人民法院通知對方當事人。
什么是刑事訴訟的證據
刑事訴訟證據定義為在法律框架下展現的,能驗證案件實際情況的一切事實。這類證據的分類如下:
1. 物證:實際存在的物件,可直接展示案件中的物品或工具等關鍵因素。
2. 書證:書面文件,如合同、信件、文件等,能提供案件相關證據。
3. 證人證言:證人對案件的陳述,包含親歷或知悉的情況,是案件事實的直接來源。
4. 被害人陳述:案件中受害者的描述,直接反映其經歷的案件情況。
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陳述,包括對案件的供認或辯駁。
6. 鑒定意見:由專業機構或人員對案件中涉及的專業問題進行判斷和分析,提供權威的結論。
7. 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對現場、物品等進行專業檢查并記錄的書面文件,確保收集證據的合法性與準確性。
8.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如監控錄像、電子文件等,以視覺和電子形式記錄案件相關情況,提供直接證據。
這些證據共同構成了刑事訴訟中證明案件事實、揭示犯罪行為的關鍵。通過合法、全面的收集與審查,確保案件審理的公正與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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