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鑒定需要走的程序如下:
受理:當你提交醫療事故鑒定委托書后,醫鑒辦會先進行審核,沒問題的話就會出具受理通知書。然后,他們會在5天內通知你和對方當事人準備鑒定所需的材料。
組成鑒定組:醫鑒辦會根據事故涉及的學科來確定專家鑒定組的構成和人數,原則上至少有3個專家,而且這個數字還得是單數。主要學科的專家得占專家鑒定組成員的一半以上。在鑒定會召開前20天,他們會通知你們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鑒定組成員。如果你們想要求某個專家回避,那得提前說明理由哦。
組織鑒定:鑒定會召開前一周,醫鑒辦會通知你、對方當事人以及鑒定專家。出席鑒定的每一方人數都不能超過3人。如果有人無故缺席、自行退席或者拒絕參加鑒定,那鑒定還是會照常進行的。如果你們對首次醫療事故鑒定的結論不服,可以在收到鑒定書之日起15天內,向原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或者你們雙方共同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醫學會組織再次鑒定。
法律分析:1、申請;2、支付鑒定費;3、得到通知,并按指定的時間地點到指定醫療鑒定機構進行鑒定;4、在20個工作日得到鑒定結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鑒定的范圍 鑒定人的種類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的時候,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 鑒定的程序及法律責任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意見,并且簽名。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的,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第一百四十八條 鑒定意見的告知義務對鑒定意見的異議及其處理,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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