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級乙等醫療事故至三級戊等醫療事故對應的傷殘等級為一至十級:
(1)一級乙等醫療事故為一級傷殘,賠償指數100%;
(2)二級甲等醫療事故為二級傷殘,賠償指數90%;
(3)二級乙等醫療事故為三級傷殘,賠償指數80%;
(4)二級丙等醫療事故為四級傷殘,賠償指數70%;
(5)二級丁等醫療事故為五級傷殘,賠償指數60%;
(6)三級甲等醫療事故為六級傷殘,賠償指數50%;
(7)三級乙等醫療事故為七級傷殘,賠償指數40%;
(8)三級丙等醫療事故為八級傷殘,賠償指數30%;
(9)三級丁等醫療事故為九級傷殘,賠償指數20%;
(10)三級戊等醫療事故為十級傷殘,賠償指數10%。
法律依據:《醫療事故分級標準》為了科學劃分醫療事故等級,正確處理醫療事故爭議,保護患者和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制定本標準。
專家鑒定組在進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衛生行政部門在判定重大醫療過失行為是否為醫療事故或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在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爭議時,應當按照本標準確定的基本原則和實際情況具體判定醫療事故的等級。
本標準例舉的情形是醫療事故中常見的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后果。
本標準中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
法律分析:系指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醫療事故。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雙側輕度不完全性面癱,無功能障礙
2、面部輕度色素沉著或脫失
3、一側眼瞼有明顯缺損或外翻
4、拔除健康恒牙
5、器械或異物誤入呼吸道或消化道,需全麻后內窺鏡下取出
6、口周及顏面軟組織輕度損傷
7、非解剖變異等因素,拔除上頜后牙時牙根或異物進入上頜竇需手術取出
8、組織、器官輕度損傷,行修補術后無功能障礙
9、一拇指末節1/2缺損
10、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兩指近側指間關節無功能
11、一足拇趾末節缺失
12、軟組織內異物滯留
13、體腔遺留異物已包裹,無需手術取出,無功能障礙
14、局部注射造成組織壞死。成人大于體表面積2%,兒童大于體表面積5%
15、剖腹產引起胎兒損傷
16、產后胎盤殘留引起大出血,無其他并發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第四條 根據對患者人身造成的損害程度,醫療事故分為四級:
一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殘疾的二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輕度殘疾、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四級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明顯人身損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體分級標準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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