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有哪些分類及其解決途徑
分為四類分別是:土地確權糾紛;土地侵權糾紛;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土地行政爭議。
解決途徑如下:
1.土地確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請人民政府作出確權處理。
2.土地侵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行政調處。
3.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4.土地行政爭議,按一般行政復議及行政訴訟程序處理。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14條第1款,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法律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如何根據不同情況選擇適用?
一是調解 雙方或一方找個均可信賴的中間人居中調和
二是和解 雙方坐下來心平氣和的把問題解決不用中關系間人后
這兩種基本是矛盾不深一般關系較好 且想繼續維續的
三就是仲裁 這種一般是糾紛發生前或發生后解決前雙方就約定采取的,否則除非有法律特別規定,仲裁機構是不予受理的;
第四種就是訴訟,雙方到法院去評個是非曲直。
法律上云,糾紛解決不外乎:民間調解、雙方和解、仲裁含勞動仲裁人事仲裁,再就是訴訟。
綜合以上訴訟似乎為解決糾紛的最終,但現在看來還有一種力量比前述其他都強,那就是上訪!
至于適用嘛,不能一一講明,也不便講明,但和諧社會,盡量做些和諧之事,別總想著什么途徑。
哪些矛盾必須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哪些矛盾不必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解決糾紛的辦法有哪些?
哪些矛盾必須通過法律途徑解決?哪些矛盾不必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解決糾紛的辦法有哪些?請列舉具體事例.侵反了刑法保護的利益,犯罪,必須要通過法律解決。
不受法律調整的關系,比如道德方面的問題,出現矛盾,法律是不調整的。
舉了例子,在公交車上,很擁擠,因為司機剎車很急,甲踩到了乙,乙只是被踩了一下,沒有受傷,這時甲并沒有向乙道歉,而乙很不高興,希望甲向他道歉。 這是道德問題,法律不調整的。
如果,甲把乙踩受傷了,那么甲就要承擔侵權責任,賠償乙的治療費用。
合同糾紛解決的途徑有哪些
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釋、履行、變更、終止等行為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的所有爭議。主要種類:一、合同效力糾紛1.無效合同糾紛,是指因合同的無效而引起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的爭議。2.有效合同糾紛,指在合同生效的前提下,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合同而發生的爭議、包括合同訂立后合同當事人對合同內容的解釋,合同的履行及違約責任,合同的變更、中止、轉讓、解除、終止等所發生的一切爭議,絕大多數合同糾紛為有效合同糾紛。二、口頭和書面合同糾紛1.口頭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口頭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2. 書面合同糾紛 是指合同當事人因履行書面合同而發生的所有爭議。三、國內和涉外合同糾紛四、有無名合同糾紛這是從合同名稱是否法定角度來對合同進行劃分。合同法具體規定名稱的合同為有名合同,其他合同則為無名合同。五、標準和非標準合同糾紛除上述五種劃分合同糾紛的方法外,還有從其他角度進行劃分的,如可劃分為合同訂立糾紛、合同履行糾紛、合同變更糾紛、合同轉讓糾紛、合同終止糾紛等等。
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
(一)協商
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自行協商解決糾紛.應當遵守以下原則:一是平等自愿原則.不允許任何一方以行政命令手段,強迫對方進行協商,更不能以斷絕供應、終止協作等手段相威脅,迫使對方達成只有對方盡義務,沒有自己負責任的“霸王協議”.二是合法原則。即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其內容要符合法律和政策規定,不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否則.當事人之間為解決糾紛達成的協議無效。
(二)調解 合同糾紛的調解,調解有以下三個特征:
第一,調解是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進行的,這與雙方自行和解有著明顯的不同;
第二,主持調解的第三方在調解中只是說服勸導雙方當事人
互相諒解.達成調解協議而不是作出裁決,這表明調解和仲裁不同;
第三,調解是依據事實和法律、政策,進行合法調解,而不是不分是非,不顧法律與政策在“和稀泥”。
發生合同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在通過第三方主持調解解決糾紛時,應當遵守以下原則:
第一,自愿原則。
第二,合法原則。
(三)仲裁
根據我回《仲裁法》規定,通過仲裁解決的爭議事項, —般僅限于在經濟、貿易、海事、運輸和勞動中產生的糾紛。如果是因人身關系和與人身關系相聯系的財 產關系而產生的糾紛、則不能通過仲裁解決.而且依法應當由于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也不能通過仲裁解決。
(四)訴訟
我們只在以上提供的幾種最普遍的合同糾紛的類型,還有些合同糾紛的類型可能比大家了解到的還要復雜一些,在這里我們就不對合同糾紛的實際原因一一進行介紹了。況且,我們的目的是要解決合同糾紛,不管是哪種類型的合同糾紛,都應該依法處理。
三種方式:
(1)協商
協商是指合同雙方在自愿、互諒、實事求是的基礎上,對出現的爭議直接溝通,友好磋商,消除糾紛,求大同存小異,對所爭議問題達成一致意見,自行解決爭議的辦法。 協商解決爭議不僅可以節約時間、節約費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協商過程中,增進彼此了解,強化雙方互相信任,有利于圓滿解決糾紛,并繼續執行合同。
(2)仲裁
仲裁指由仲裁機構的仲裁員對當事人雙方發生的爭執、糾紛進行居中調解,并做出裁決。仲裁機構實行“一裁終局”制,其做出的裁決,由國家規定的合同管理機關制作仲裁決定書,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申請仲裁必須以雙方自愿基礎上達成的仲裁協議為前提。仲裁協議可以是訂立保險合同時列明的仲裁條款,也可以是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時或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
(3)訴訟
指合同雙方將爭議訴至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解決爭議、進行裁決的方式。保險合同糾紛案屬民事訴訟法范疇,法院在受理案件時,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和選擇管轄相結合的方式。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我國現行保險合同糾紛訴訟案件與其他訴訟案一樣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制,且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的,可以在法定的上訴期內向高一級人民法院上訴申請再審。第二審判決為最終判決。一經終審判決,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必須執行;否則,法院有權強制執行。當事人對二審判決還不服的,只能通過申訴和抗訴程序。
土地糾紛的分類及其解決途徑有哪些
土地糾紛分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糾紛。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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