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隨著我國制造業轉型升級,產品質量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但在產品消費過程中,難免會發生質量糾紛,引起當事人雙方矛盾,最終甚至可能走上司法途徑。如何能在產品質量糾紛中找到問題所在,理清爭執源頭,往往是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政府行政管理部門、有關社會團體和產品質量爭議雙方當事人都不可回避的問題。
而產品質量鑒定中心,正好就承擔了產品質量糾紛中鑒定的責任。到底應該如何正確理解產品質量鑒定?近期,廣州中科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將舉行中科檢測產品質量鑒定中心揭幕儀式,也因為這樣,我們得到和產品質量鑒定專家接觸的機會。通過中科檢測產品質量鑒定專家的講解,幫助我們更全面、清晰地認識產品質量鑒定。
什么是產品質量鑒定?產品質量鑒定是鑒定組織單位,根據申請人的委托要求,組織專家對質量爭議的產品進行調查、分析、判定,出具質量鑒定報告的過程。
產品質量鑒定有三個特征:
1、產品質量發生爭議,沒有爭議就沒有產品質量鑒定;
2、質量鑒定的產品狀況多是已經使用過、磨損、損壞、失去使用性能的產品,無法說明產品的質量問題是什么原因、由誰造成。因此,產品質量鑒定是一項對產品出現質量鑒定問題的“診斷”工作。
3、質量鑒定的技術工作由質量鑒定單位組織技術專家進行,由專家組對產品進行調查、分析、判定,出具質量鑒定報告。
那么從事產品質量鑒定工作需要什么資質、資格呢?此前產品質量鑒定工作需要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鑒定組織單位進行,但由于《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于2018年3月6日被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文件《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總局令第196號)宣布廢止,目前暫時還未有相關的行業從業資質、資格的規定,因此,產品質量鑒定活動主要還是基于雙方的委托關系開展鑒定工作的。
不過在司法訴訟領域,如果入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法院司法委托專業機構名冊》的產品質量鑒定專業機構,可以取得各級法院及其它司法、行政部門的產品質量鑒定委托。廣州中科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完成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登記備案并進入《廣東法院2018年度司法委托專業機構增補名冊》(粵高法(2018)223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廣東法院2018年度司法委托專業機構增補名冊》的通知),相當于具備了從事產品質量鑒定工作的資格。
產品質量鑒定常常用于仲裁檢驗,那么兩者到底是什么關系呢?能否認為是同一個意思呢?
很多人把產品質量鑒定和仲裁檢驗常常混為一談,他們確實在一些技術手段上有其相似之處,但這兩者又在適用范圍和目的上又有所不同。
在中科檢測的工作實踐中,所涉及的需要做產品質量鑒定的對象,其狀況多已被使用過已有所磨損、損壞或部分喪失甚至完全喪失使用性能的產品,因此用傳統做檢測的思路是并不能說明產品發生質量問題的根本原因是什么、產品質量事故是由誰造成的。產品質量鑒定的技術工作是由質量鑒定組織單位(如中科檢測)的技術專家獨立進行的。相關專家組對爭議產品進行調查、分析和判定。
而產品質量仲裁檢驗的對象則以新產品為主,它是指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在其授權檢驗的范圍內,根據申請人的委托要求,對委托產品進行檢驗并出具檢測報告的過程。委托仲裁檢驗一般僅以數據說話,并不判斷產品質量是否符合買賣雙方的相關質量約定。
形象的說,產品仲裁檢驗有些像是醫院“化驗室”所出具的“化驗單”,而產品質量鑒定過程則相當于醫生對病情進行會診的過程。產品質量鑒定報告則類似于醫生出具的病情“診斷書”。如果僅是有“化驗單”是不能確認產品的“病情”的,“化驗單”只是“醫生”(產品質量鑒定專家)確認產品質量“病情”的一個參考依據而已。因此在大多數產品質量爭議訴訟中,仲裁檢驗只是說明產品是否失效的一種手段,如果要搞清楚產品的根本失效原因或劃分產品事故責任方則必須通過產品質量鑒定來完成它。
關于產品質量鑒定常見問題以及解答就是這樣了,如果小伙伴們想要了解更多關于產品質量鑒定的問題,可以聯系我們,當然,如果有機會的話,也可以參加近期中科檢測舉行的產品質量鑒定中心揭幕儀式,到時候匯聚來自行業頂尖的專家,必定能夠讓你受益匪淺。
根據國家司法部《司法鑒定許可證和司法鑒定人執業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向省司法廳申請。
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1、 申請表;
2、 證明申請者身份的相關文件;
3、 住所證明和資金證明;
4、 相關的行業資格、資質證明;
5、 儀器、設備說明及所有權憑證;
6、 檢測實驗室相關資料;
7、 司法鑒定人申請執業的相關材料;
8、 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材料;
9、 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司法鑒定機構,除應當提交上述申請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司法鑒定機構章程,按照司法鑒定機構名稱的有關規定向司法行政機關報核其機構名稱。
另外,需要有以下辦公條件:
1、 有自己的名稱、住所;
2、 有不少于二十萬至一百萬人民幣的資金;
3、 有明確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
4、 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儀器、設備;
5、 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6、 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有三名以上司法鑒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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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或機構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場所和章程;
(二)有與所開展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三)有不少于人民幣50萬元的注冊資產;
(四)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鑒定人資格或符合相應條件的人員,其中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不少于3名。
司法鑒定機構法人需要具備哪些條件
隨著我國制造業轉型升級,產品質量越來越受到人們的重視。但在產品消費過程中,難免會發生質量糾紛,引起當事人雙方矛盾,最終甚至可能走上司法途徑。如何能在產品質量糾紛中找到問題所在,理清爭執源頭,往往是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政府行政管理部門、有關社會團體和產品質量爭議雙方當事人都不可回避的問題。
而產品質量鑒定中心,正好就承擔了產品質量糾紛中鑒定的責任。到底應該如何正確理解產品質量鑒定?近期,廣州中科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將舉行中科檢測產品質量鑒定中心揭幕儀式,也因為這樣,我們得到和產品質量鑒定專家接觸的機會。通過中科檢測產品質量鑒定專家的講解,幫助我們更全面、清晰地認識產品質量鑒定。
什么是產品質量鑒定?產品質量鑒定是鑒定組織單位,根據申請人的委托要求,組織專家對質量爭議的產品進行調查、分析、判定,出具質量鑒定報告的過程。
產品質量鑒定有三個特征:
1、產品質量發生爭議,沒有爭議就沒有產品質量鑒定;
2、質量鑒定的產品狀況多是已經使用過、磨損、損壞、失去使用性能的產品,無法說明產品的質量問題是什么原因、由誰造成。因此,產品質量鑒定是一項對產品出現質量鑒定問題的“診斷”工作。
3、質量鑒定的技術工作由質量鑒定單位組織技術專家進行,由專家組對產品進行調查、分析、判定,出具質量鑒定報告。
那么從事產品質量鑒定工作需要什么資質、資格呢?此前產品質量鑒定工作需要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鑒定組織單位進行,但由于《產品質量仲裁檢驗和產品質量鑒定管理辦法》于2018年3月6日被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發布文件《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總局令第196號)宣布廢止,目前暫時還未有相關的行業從業資質、資格的規定,因此,產品質量鑒定活動主要還是基于雙方的委托關系開展鑒定工作的。
不過在司法訴訟領域,如果入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法院司法委托專業機構名冊》的產品質量鑒定專業機構,可以取得各級法院及其它司法、行政部門的產品質量鑒定委托。廣州中科檢測技術服務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完成在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的登記備案并進入《廣東法院2018年度司法委托專業機構增補名冊》(粵高法(2018)223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廣東法院2018年度司法委托專業機構增補名冊》的通知),相當于具備了從事產品質量鑒定工作的資格。
產品質量鑒定常常用于仲裁檢驗,那么兩者到底是什么關系呢?能否認為是同一個意思呢?
很多人把產品質量鑒定和仲裁檢驗常常混為一談,他們確實在一些技術手段上有其相似之處,但這兩者又在適用范圍和目的上又有所不同。
在中科檢測的工作實踐中,所涉及的需要做產品質量鑒定的對象,其狀況多已被使用過已有所磨損、損壞或部分喪失甚至完全喪失使用性能的產品,因此用傳統做檢測的思路是并不能說明產品發生質量問題的根本原因是什么、產品質量事故是由誰造成的。產品質量鑒定的技術工作是由質量鑒定組織單位(如中科檢測)的技術專家獨立進行的。相關專家組對爭議產品進行調查、分析和判定。
而產品質量仲裁檢驗的對象則以新產品為主,它是指產品質量檢驗檢測機構在其授權檢驗的范圍內,根據申請人的委托要求,對委托產品進行檢驗并出具檢測報告的過程。委托仲裁檢驗一般僅以數據說話,并不判斷產品質量是否符合買賣雙方的相關質量約定。
形象的說,產品仲裁檢驗有些像是醫院“化驗室”所出具的“化驗單”,而產品質量鑒定過程則相當于醫生對病情進行會診的過程。產品質量鑒定報告則類似于醫生出具的病情“診斷書”。如果僅是有“化驗單”是不能確認產品的“病情”的,“化驗單”只是“醫生”(產品質量鑒定專家)確認產品質量“病情”的一個參考依據而已。因此在大多數產品質量爭議訴訟中,仲裁檢驗只是說明產品是否失效的一種手段,如果要搞清楚產品的根本失效原因或劃分產品事故責任方則必須通過產品質量鑒定來完成它。
關于產品質量鑒定常見問題以及解答就是這樣了,如果小伙伴們想要了解更多關于產品質量鑒定的問題,可以聯系我們,當然,如果有機會的話,也可以參加近期中科檢測舉行的產品質量鑒定中心揭幕儀式,到時候匯聚來自行業頂尖的專家,必定能夠讓你受益匪淺。
依據《司法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司法鑒定機構是指從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第二條規定的司法鑒定業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司法鑒定機構是司法鑒定人的執業機構,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在登記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內,開展司法鑒定活動。
第十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鑒定機構負責人、資金數額、儀器設備和實驗室、司法鑒定人、司法鑒定業務范圍等。
第十四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自己的名稱、住所;
(二)有不少于20萬至100萬元人民幣的資金;
(三)有明確的司法鑒定業務范圍;
(四)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儀器、設備;
(五)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六)每項司法鑒定業務有3名以上司法鑒定人。
第十五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一)申請表;
(二)證明申請者身份的相關文件;
(三)住所證明和資金證明;
(四)相關的行業資格、資質證明;
(五)儀器、設備說明及所有權憑證;
(六)檢測實驗室相關資料;
(七)司法鑒定人申請執業的相關材料;
(八)相關的內部管理制度材料;
(九)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靠性負責。
第十六條 申請設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司法鑒定機構,除應當提交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司法鑒定機構章程,按照司法鑒定機構名稱管理的有關規定向司法行政機關報核其機構名稱。
第十七條 司法鑒定機構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條件,并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后,方可依法開展司法鑒定活動。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分支機構的,除應當經擬設分支機構所在行政區域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登記外,還應當報經司法鑒定機構所在行政區域的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同意。
第十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參加司法鑒定執業責任保險或者建立執業風險金制度。
第十九條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機關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決定書: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鑒定機構負責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開除公職處分的;
(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決定受理申請的,應當出具受理決定書,并按照法定的時限和程序完成審核工作。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組織專家,對申請人從事司法鑒定業務必需的儀器、設備和檢測實驗室進行評審,評審的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限。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業務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業務范圍;
(二)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儀器、設備;
(三)有在業務范圍內進行司法鑒定所必需的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的檢測實驗室。
司法鑒定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1、法醫鑒定,即對與案件有關的尸體、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內物、毛發等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2、法醫精神病鑒定,即對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沒有刑事責任能力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3、刑事技術鑒定,即對指紋、腳印、筆跡、彈痕等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4、會計鑒定,即對賬目、表冊、單據、發票、支票等書面材料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5、技術問題鑒定,即對涉及工業、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學技術進行鑒別和判斷的活動等。
刑事司法鑒定的法律規定包括: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根據該條的規定,在作出鑒定結論后,比如故意傷害罪中被害人傷情為輕傷,被害人不服,認為應該屬于重傷;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認為應當屬于輕微傷,都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包括被害人和被告)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3、《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二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被害人和被告都可以)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應當提供證人的姓名、證據的存放地點,說明擬證明的案件事實,要求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理由。
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并宣布延期審理;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并繼續審理。
4、延期審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鑒定申請的,應當及時委托鑒定,并將鑒定意見告知人民檢察院、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擴展資料:
最高院對司法鑒定管理的規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聯合出臺《關于建立司法鑒定管理與使用銜接機制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要求各級人民法院和各級司法行政機關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進一步規范司法鑒定工作,充分發揮司法鑒定作用,提高司法鑒定質量。
《意見》要求,司法行政機關要嚴格履行登記管理職能,切實加強對法醫類、物證類、聲像資料、環境損害司法鑒定等鑒定事項的管理,嚴格把握鑒定機構和鑒定人準入標準,加強對鑒定能力和質量的管理,規范鑒定行為,強化執業監管,推動司法鑒定工作依法有序進行。
人民法院要規范鑒定委托,完善鑒定材料的移交程序,規范技術性證據審查工作,規范庭審質證程序,指導和保障鑒定人出庭作證,加強審查判斷鑒定意見的能力,確保司法公正。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機關要建立常態化的溝通協調機制和信息交流機制,協調解決司法鑒定委托與受理、鑒定人出庭作證等實踐中的突出問題,不斷健全完善相關制度。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刑事訴訟法
您好,刑事司法鑒定的法律規定包括: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根據該條的規定,在作出鑒定結論后,比如故意傷害罪中被害人傷情為輕傷,被害人不服,認為應該屬于重傷;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認為應當屬于輕微傷,都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包括被害人和被告)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3、《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二條: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被害人和被告都可以)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應當提供證人的姓名、證據的存放地點,說明擬證明的案件事實,要求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理由。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并宣布延期審理;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并繼續審理。
4、延期審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鑒定申請的,應當及時委托鑒定,并將鑒定意見告知人民檢察院、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法規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加強對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的管理,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訴訟、仲裁等活動的順利進行,保障司法公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國務院《司法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國辦法〈1998〉90號),制定本辦法,
司法鑒定法律法規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機構(以下簡稱司法鑒定機構)是指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和其他組織或當事人的委托,有償提供司法鑒定服務的組織。
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具備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司法行政機關核準登記,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方可從事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活動。
司法鑒定機構是司法鑒定人的執業機構。司法鑒定機構統一接受委托,依法收取費用。
第三條 司法行政機關是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工作的行業主管機關,對司法鑒定機構及其鑒定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盛自治區、直轄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機關是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司法鑒定機構的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履行對司法鑒定機構實施年度檢驗、行政處罰等職責。
未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任何單位不得從事面向社會服務的司法鑒定活動。
第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依法獨立進行司法鑒定工作,不受任何組織或個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條 司法鑒定機構不得超越其被核準的鑒定業務范圍從事鑒定活動。
第六條 司法鑒定機構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機構章程組織司法鑒定人開展業務工作,對于因違法違紀不適宜繼續執業的司法鑒定人,予以解聘或除名。
第二章 登記事項
第七條 司法鑒定機構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司法鑒定人、注冊資產數額、鑒定業務范圍等。
第八條 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除經管理機關批準外,司法鑒定機構只能使用一個名稱。
第九條 司法鑒定機構的住所是司法鑒定機構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的司法鑒定機構的住所只能有一處。
第十條 司法鑒定機構的注冊資產是指設立登記時在登記管理機關登記的各項資產。
第三章 設立登記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或機構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自已的名稱、場所和章程;
(二)有與所開展的司法鑒定業務相適應的儀器設備;
(三)有不少于人民幣50萬元的注冊資產;
(四)有6名以上取得司法鑒定人資格或符合相應條件的人員,其中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不少于3名。
第十二條 設立司法鑒定機構,實行申請登記制。
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章程;
(三)資產證明;
(四)6名以上取得司法鑒定人資格或符合相應條件人員的名單、簡歷、身份證復印件、職業資格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證明;
(五)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條 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實行初審和復審制度。
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提出書面申請。所在地的地(市)級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收到書面申請之日起30日內初審完畢并上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
中央國家機關及其直屬單位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所屬行業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行業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國務院司法行政機關。
第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對于符合條件的,作出準予設立登記的決定,頒發《司法鑒定許可證》;對于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予設立登記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其名稱由登記管理機關預先核準。司法鑒定機構的名稱中不得含有"中國"、"中華"、"全國"、"國際"等字樣,
司法鑒定
《司法鑒定法律法規》(http://www.unjs.com)。
第十六條 《司法鑒定許可證》應當載明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業務范圍。
司法鑒定機構的鑒定業務范圍,應當根據國務院司法行政機關制定的司法鑒定執業分類規定、鑒定儀器設備和司法鑒定人員的情況確定。
第十七條 申請人持登記管理機關批復文件及《司法鑒定許可證》辦理開展業務的有關事宜。
第十八條 申請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應當繳納登記費。登記費的具體數額,應當按照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齲
第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確定同一地區同一專業司法鑒定機構的數量。
第四章 變更登記
第二十條 司法鑒定機構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鑒定業務范圍等登記事項的,應當到原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 司法鑒定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條 司法鑒定機構變更住所的,應當在遷入新住所前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司法鑒定機構申請變更注冊資產數額的,不得低于本辦法規定的最低注冊資產數額。
第二十四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司法鑒定機構變更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準予變更或不準予變更登記的決定。對于不準予變更登記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第五章 注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鑒定機構應當向原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不申請的,登記管理機關應當予以注銷:
(一)自愿解散的;
(二)領榷司法鑒定許可證》后一年內未開展司法鑒定業務活動或停止業務活動連續滿一年的;
(三)因人員變動等原因導致該機構不符合設立條件,在限期一年內仍未達到設立條件的;
(四)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登記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應當注銷的情形。
第二十六條 司法鑒定機構被注銷后,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收回《司法鑒定許可證》。
第六章 年度檢驗與公告
第二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負責對司法鑒定機構實施年度檢驗。年度檢驗的時間為每年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
第二十八條司法鑒定機構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以下年度檢驗材料:
(一)年度檢驗報告書;
(二)《司法鑒定許可證》副本;
(三)經審計機構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
(四)司法鑒定人變更情況;
(五)儀器設備變更情況;
(六)司法鑒定人員參加專業繼續教育培訓的情況;
(七)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九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根據司法鑒定機構提交的年度檢驗材料,對與登記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審查,以確認其繼續執業的資格。對于通過年度檢驗的司法鑒定機構,予以注冊;對于未通過年度檢驗的司法鑒定機構,予以暫緩注冊,暫緩注冊期間不得繼續執業。
第三十條 司法鑒定機構辦理年度檢驗,應當繳納年度檢驗費。年度檢驗費的具體數額,應當按照當地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收齲
第三十一條 司法鑒定機構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年度檢驗等由登記管理機關在省級以上主要報刊上予以公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未取得《司法鑒定許可證》,擅自設立司法鑒定機構或擅自面向社會開展司法鑒定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并責令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取締;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3萬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 對于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設立登記的,除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注銷外,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3萬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司法鑒定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人民幣3萬元。
(一)年檢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未按規定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
(三)違反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制度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五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第(三)、(四)、(五)、(七)項規定對司法鑒定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根據法律、法規及規章實施。
第三十六條 司法鑒定機構對司法鑒定人違法執業或者因過錯給委托人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行業鑒定組織申請從事司法鑒定工作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司法鑒定許可證》由司-法-部統一制作。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司-法-部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 行政處罰種類: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刑事司法鑒定的法律規定包括:
1、《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偵查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意見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請,可以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
根據該條的規定,在作出鑒定結論后,比如故意傷害罪中被害人傷情為輕傷,被害人不服,認為應該屬于重傷;或者犯罪嫌疑人不服,認為應當屬于輕微傷,都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者重新鑒定,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情況決定。
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二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包括被害人和被告)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通知新的證人法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
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申請法庭通知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鑒定人作出的鑒定意見提出意見。
3、《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二十二條:
法庭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被害人和被告都可以)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應當提供證人的姓名、證據的存放地點,說明擬證明的案件事實,要求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理由。
法庭認為有必要的,應當同意,并宣布延期審理;不同意的,應當說明理由并繼續審理。
4、延期審理的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一款規定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人民法院同意重新鑒定申請的,應當及時委托鑒定,并將鑒定意見告知人民檢察院、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擴展資料:
司法鑒定的注意事項
1、當事人應與鑒定人員積極配合,主動提供相關的傷情資料、物證和檢材,如實接受鑒定人員的詢問、調查和檢驗。
2、在鑒定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提供偽證,如提供偽證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3、當事人不得私自更改鑒定書的內容,否則該鑒定書無效。
4、如果對鑒定的結論不服,可以申請由雙方共同認可或公安、司法機關依法指定的鑒定部門重新進行鑒定。
5、鑒定結束后,當事人應對返還的有關材料、物證、檢材妥善保管,以備后用。
參考資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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