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處理的方式包括什么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合同中爭議解決方式條款如何擬定
合同發生爭議,一般有以下解決方式:
1、和解。即由合同雙方對爭議內容進行協商處理。
2、調解。即對合同雙方的爭議,共同由第三人或者機構進行調解。
3、仲裁。即合同雙方可以約定合同爭議提交獨立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
4、訴訟。即合同雙方將爭議起訴到法院處理。
和解和調解在雙方爭議不是太大或者互信基礎比較好的情況下較多使用。
選擇仲裁需要雙方一致同意。仲裁的優點是比較靈活,不受地域和級別管轄。仲裁的受理和開庭程序相對簡單,實行一裁終局。還有就是仲裁專業性比較強,所以很多經濟貿易類案件都選擇仲裁。
訴訟程序,無需對方同意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訴,敗訴一方還可以上訴或者申請再審,救濟途徑比較廣。
爭議解決條款:兩者只能選一項
1、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br />2、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均同意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并同意按照該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均有約束力。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均同意采用以下第( )種爭議解決方式:
1)甲、乙雙方均同意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甲、乙雙方均同意向(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以上必須二選一,選定才有效。()括號中的內容自行替代或更改,其中,法院的選擇必須選擇有管轄權且對你方相對 有利的法院;仲裁委員會的名稱一定要書寫正確。
仲裁或法院管轄選其一,不能都選,如選仲裁,不受地域限制,比如說雙方都一漠河,可以選擇拉薩仲裁委員會,雖然二者無一毛錢關系.
如想選擇管轄法院,可先合同履行地\合同簽定地\原告住所地\被告拄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但只能選一個,不能選多個,且不得違反專屬管轄或級別管轄規定.
選擇訴訟方式解決合同糾紛要注意什么問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只有因合同發生的糾紛,可以由雙方當事人通過訂立合同爭議條款自由約定由哪個法院來管轄,這在法律上稱協議管轄。合同當事人可以通過約定一個對自己有利的法院(往往規定在本地法院)來管轄案件,以節省費用,避免地方保護主義因素產生的不利影響。應注意的是,合同當事人的這種自由選擇權是有條件限制的,這些限制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協議管轄不得違反級別管轄與專屬管轄。
如:按照規定,在廣州市一般財產案件訴訟標的超過人民幣600萬元的,應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對于標的低于600萬元的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糾紛,應由廣州市中級人民法管轄是無效的。又如,海事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轄,合同當事人約定由普通法院管轄是無效的。
二、被選擇的法院必須與合同有關聯,
即只能在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的法院中進行選擇,而當事人在制訂合同爭議條款時應做到表述明確,選擇的管轄法院是確定、單一的,不能含糊不清,更不能協議選擇兩個以上管轄法院。如類似因本合約發生的任何訴訟,雙方均可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約定,雖在一般情況下不會被認定為無效,但若發生合同雙方當事人同時提起訴訟的情況,則很容易引起管轄爭議,造成訴訟程序的延長,訴訟成本的增加,給當事人帶來很多不必要的麻煩。
三、合同當事人只能就第一審案件決定管轄法院,而不能以協議決定第二審法院。
四、雙方必須以書面方式約定管轄法院,口頭約定無效。
可以看出,雖然法律賦予了合同當事人自由選擇解決合同爭議方式的權利,但如何運用好這項權利,訂立適當的合同爭議條款,應該引起高度的重視。
選擇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的方法是:1.協商,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2.調解,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3.仲裁,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4.訴訟,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
合同法糾紛常見的解決方式有什么
合同法糾紛的常見的解決方式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這四種。協商是大家最常見的解決的方式,只需要有矛盾的雙方達成一致,不需要鬧上法庭。調解是在達不成一致的情況下,由專門的調解機構調解,仲裁需要雙方選定仲裁機構,訴訟可以再次上訴。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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