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法律咨詢
我老婆懷孕至九個月時,因醫院過失,導致胎兒在腹中死掉。然而,胎兒死后,醫生又沒有及時有效對我老婆采取措施,又導致我老婆下身大出血,從而引發失血性貧血等癥狀。目前醫療鑒定出醫院負主要責任。我想在線咨詢一下懂法律的律師或朋友。請問下,針對此案件,賠償條例有哪些(我想要具體的)?各項條例我可不可以向醫方多加一年的賠償?比如說誤工費。賠償應該要把懷孕期間的也算上吧?估且用一年來算。因為我老婆懷的是頭胎,然后因為醫院的過失而至死。三年后(我老婆是剖腹產),又要再懷一胎。這本身就是多出來的,所以我追加一年可以嗎?謝謝各位朋友幫我解決問題! 第十七條 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
第十八條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權,不得讓與或者繼承。但賠償義務人已經以書面方式承諾給予金錢賠償,或者賠償權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除外。
第十九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第二十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一條 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二十年。
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第二十二條 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第二十三條 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
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
第二十四條 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第二十五條 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第二十六條 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這種情況可以依據《侵權責任法》,向醫院所要精神損害撫慰金。
可以要求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精神撫慰金賠償。
本人多次代理醫療損害賠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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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起訴時效
醫療事故訴訟糾紛根據糾紛案由的不同,有不同的訴訟時效的規定,具體的是:若是以侵權造成患者身體受到損害的案由來進行醫療事故訴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除了侵權之訴外,醫療事故糾紛還可能是由于醫方違反了醫療服務合同的約定,損害了患者的身體健康,需要承擔對應的違約責任,根據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時效,按照一般的訴訟時效的規定,有三年的訴訟時效。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有哪些
醫療事故處理方法有:雙方協商、調解、法院判決。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發生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愿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醫療事故法律責任有哪些
(一)行政責任
醫療事故的行政責任主要表現為行政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有: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新的《條例》第六章罰則對違反《條例》的行為規定了具體的行政處罰方法。
(二)民事責任
醫療事故民事責任性質,歸結起來有二種,即合同責任和非合同責任。主張合同責任者認為,病人到醫院就診,首先辦理掛號,并由醫院受理掛號,這樣一個過程就是一個醫療契約的成立,病人按要求交納費用,醫生則為病人提供醫療服務,這是雙方當事人在意思表示一致的情況下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醫生的義務在于盡可能地為病人提供最好的醫療服務,醫生并非對未能治愈病人負責,而是對他在治療過程中采取的方法,提供醫療服務的謹慎程度負責,因此,醫生如果違背了注意義務,由于自己的粗心而造成病人人身傷害,說明他違反了合同義務,因此應承擔違約責任。
(三)刑事責任
刑法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第五節危害公共衛生罪第335條規定了醫療責任事故罪: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醫療事故處理的一般程序是什么
醫療事故處理的一般程序是:
1.發生醫療事故或事件后,立即報告上級醫師或行政領導;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減輕對患者身體健康的損害;
3.保管各種資料,封存現場實物;
4.醫療單位對發生的醫療事故或事件,應立即進行調查、處理,并報告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5.醫療事故處理部門應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最后做出對事故的處理意見。
【法律依據】
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三條,處理醫療事故,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做到事實清楚、定性準確、責任明確、處理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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