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死亡 賠償金分配的問題
得到賠償款項總額16萬元以及保險公司賠償的10萬元(保險單上寫的受益人是死者配偶),共計28萬。rnrn死者55歲,農村戶口,當地人均收入約千元左右。rnrn死者配偶42歲,大女兒已婚,二女兒已婚,三女兒19歲,未婚。大女兒招來一個過門女婿。rnrn死者母親85歲。rnrn死者大哥已去世,大哥有一女兒,二哥農民,妹妹農民。rnrn請問,這樣的情況,賠償金該如何分配啊?為什么?rnrn謝謝您。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和最高法院關于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復([1987]民他字第52號),“保險公司賠償的10萬元(保險單上寫的受益人是死者配偶)”,指定了受益人,被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那么這部分錢應該給死者配偶。(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就作為遺產。)
除此以外,16萬(或18萬?)賠償金主要包括對需要死者撫養的人的撫養費,和精神撫慰金(死亡賠償金)兩部分。(另外可能有少量醫療賠償)
就撫養費來說,需要死者撫養的是他的85歲的母親,其他人都是能自食其力的成年人無須撫養費。根據最高法院對人身損害賠償的解釋,75歲以上,給付5年撫養費。
因此要按照她還能活5年的假設,計算她所需要的撫養費(包括生活費和醫療費)。比如每年撫養費2萬元,那么5年就要10萬元(具體每年需要多少撫養費,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
其余部分為精神撫慰金(死亡賠償金),第一順序繼承人作為近親屬都有份,包括他母親、配偶、三個女兒。
過門女婿沒有盡贍養義務,就分不到死亡賠償金。
死者大哥(已死亡)、二哥、妹妹是第二順序繼承人,親等比他母親、配偶、三個女兒遠,分不到死亡賠償金。
至于死者大哥的女兒,如果未成年,而需要死者撫養的,那就要給付一定的撫養費,如果已經成年,或者不需要他撫養的,就分不到錢。
總之,所得賠償,保險賠償歸受益人(配偶);其余賠償在算足死者母親5年撫養費后,剩余部分歸母親、配偶、三個女兒。死者大哥的女兒,如果未成年,而需要死者撫養的,可以適當給予一些撫養費。
如有少量醫療賠償,則除了醫藥費、交通住宿費報銷外,按護理照顧的人的“誤工費”分配。
工傷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按現行的做法的可以參照《繼承法》的規定進行分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賠償金屬于死者的遺產由法定繼承人平均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是父母、配偶、子女。
工傷死亡賠償金分配問題
我有個朋友的父親在工地干活時意外死亡,工地有付賠償金;就此賠償金分配及相關問題如下:rn1. 父親即死者上有一73歲的媽媽,下有妻子及未成年兒子,此三位沒有任何經濟來源,還有一個女兒在外打工;rn2. 死者有兄弟姐妹4位,分別是大哥、三弟、四弟及姐妹,此四位家庭環境尚可rn3. 現在就奶奶的贍養問題,死者大哥提出要從賠償金中拿出一部分來做贍養,若這部分在奶奶死后若還有剩,屬大哥、三弟的遺產作為分配rn綜合以上,賠償金中確有老人的一部分,這部分該如何計算?及老人百年后其財產如何分配? 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后其直系親屬可領取的工傷保險金。
給付的標準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2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 )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分范圍
勞動保障部令第18號
第一條 為明確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授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本規定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規定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三條 上條規定的人員,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 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第四條 領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
(一)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就業或參軍的;
(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五)死亡的。
第五條
領取撫恤金的人員,在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刑滿釋放仍符合領取撫恤金資格的,按規定的標準享受撫恤金。
第六條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勞動能力鑒定,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
1、工傷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按照遺產法定繼承的方式進行,有父親的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即奶奶、母親、子女平均分割,與他的兄弟姐妹無關。
2、奶奶的贍養由在世的子女負責,已經去世的子女不應承擔贍養費。
3、奶奶去世以后,屬于奶奶的遺產由他的繼承人即子女平均分割,屬于父親的那一份由父親的子女代位繼承。
因工死亡的保險待遇如下:
【因工死亡】《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親屬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喪葬補助金;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為本人工資的40%,其他親屬為本人工資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按照上述標準增加10%;
(三)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標準48至60個月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受事故傷害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
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每年適時調整。
工傷死亡賠償金如何分配
父親在礦山發生工傷死亡,獲得死亡工傷賠償金60萬,家有父母、妻子、子女,請問該怎么分配可以法定繼承人按份額平均分配。
關于工傷死亡賠償金分配問題
工傷死亡賠償金怎樣分配
1、 工傷死亡賠償金,雖然不屬于遺產,但在分配中,都是按繼承法的規定進行分配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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