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資就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這是幾年比較受到關注的一種違法行為,指的是以非法途徑來募集基金的一種犯罪行為。那么參與了非法投資的的人都會被怎樣量刑呢,非法集資的投資人會受到怎樣的處罰呢?非法集資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犯罪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客體是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未依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集資行為。非法集資并不是一個獨立的罪名,刑法上的非法集資是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非法集資是指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準。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總的來說,非法集資處罰的是進行非法集資的行為人,投資者是無罪的,不會受到處罰。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主要區別是:單位或個人是否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
合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團體、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向社會公眾發行有價證券。
或者利用融資租賃、聯營、合資、企業集資等方式,在資金市場上籌集所需資金。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擴展資料:
合法集資是介于非法集資。
合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團體、個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向社會公眾發行有價證券,或者利用融資租賃、聯營、合資、企業集資等方式,在資金市場上籌集所需資金。
什么是非法集資?
目前關于非法集資還沒有唯一的準法定概念,而且刑法也沒有規定非法集資罪的罪名,根據刑法規定,與非法集資有關的罪名有:
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
根據《關于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9]41號)規定: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準,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
并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合法集資
非法集資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準,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合法集資與非法集資的區別在于是否經過有權機關批準,根據有關規定,合法集資主體僅限于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責任公司,或其他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合法集資必須目的正當,主要用于企業的設立,擴大再生產或經營;合法集資行為的發生須按公司法及其他有關集資的法律,法規規定,嚴格按照法定的方式,程序和條件,期限,額度,募集對象進行;合法集資的批準機構一般為中國人民銀行或國務院證券主管部門。合法集資以外的集資均為非法集資,作為集資糾紛不論是合法集資引起的,還是非法集資引起的,一般通過民事訴訟或調解等途徑解決
非法集資犯罪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中的一種類型,由于其涉案金額巨大,受害人數眾多,涉及面廣,是典型的涉眾型經濟犯罪,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針對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4日發布了《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關于非法集資罪,《解釋》中明確規定了五個罪名,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非法經營罪、虛假廣告罪。該解釋對非法集資罪的概念進行了充分的界定,同時明確其行為方式,以及各個罪名的適用,從而使得非法集資犯罪與合法融資的界限逐漸清晰起來。
當前,非法集資犯罪手段多樣,具有很高的欺騙性,犯罪分子經常依托合法的注冊公司、企業,打著相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投資項目、委托理財的幌子,不僅廣大的人民群眾難以識別,即便是辦案機關在罪與非罪、此罪彼罪上也容易產生意見的分歧。而新出臺的司法解釋的目的正是要依法打擊非法集資,鼓勵、引導和支持合法融資。
1、違法
直接與現存法律條文對抗。一般會被法律嚴厲懲處。例如刑事犯罪。
2、不法
沒有法律規定明確支持的。行政部門“不法”,一般為現代法學理論認為是不準許的。公民“不法”一般認為不能給予處罰。
3、非法
與法律精神或者法條相違背。一般也會受到行政處罰,如果情節嚴重甚至法律懲罰
為索取合法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第二百三十九條 【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犯前款罪,殺害被綁架人的,或者故意傷害被綁架人,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擴展資料:
根據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非法拘禁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定,“為索取債務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規定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為索取合法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1999.9.16高檢發釋字〔1999〕2號)。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條)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強制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八條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擴展資料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追訴標準,除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的有司法解釋之外,一般公民的追訴標準沒有相關的司法解釋,實踐中可以參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拘禁的追訴標準。
由于刑法就此犯罪的描述太過籠統(實際上我國法律大部分具有此特征),具有彈性(相對于剛性),立法上就出現了不確定性(人的影響因子占比過重),導致司法實踐中各地公安立案偵查以及各地法院審理判決有較大差異,法得不到統一實施。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并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為索取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解釋》(2000.7.13法釋〔2000〕19號)
為了正確適用刑法,現就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拘禁他人行為如何定罪問題解釋如下:
行為人為索取高利貸、賭債等法律不予保護的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參考資料來源:西雙版納州公安局窗口--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