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第三百八十八條的限定,再審申請人提交的證據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就隸屬所限定的新證據: (一)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存在,因客觀原由于庭審結束后才發現的; (二)在原審庭審結束前已經發現,但因客觀原由不能獲到或者在限定的時限內不能提供的; (三)在原審庭審結束后形成,不能據此另行提訴訟訟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再審理由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 法定代理人 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 訴訟代理人 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 違反法律規定 ,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法律客觀:《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五十四條 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重新審理,對于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法律分析】:申訴是國家法律賦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它和上訴有以下三個方面的區別:
1、上訴必然引起二審程序;但申訴僅是提起審判監督程序的重要材料來源否能夠引起審判監督程序,必須由司法機關對申訴材料進行審查,確認生效裁判確有錯誤,并符合法律規定的重新審判的條件時,才能開始審判監督程序。
2、上訴的提起,必然阻止一審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但申訴則不相同,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申訴的提出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3、上訴有法定期限限制;申訴則沒有期限限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1、區別:
(1)申訴:當事人及其法定代代理人、近親屬、案外人(3類人)認為已經發生的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對象)侵害其合法權益,可以提訴。提出時間,一般而言,是在刑罰執行完畢完畢后兩年內提出,有3種特殊情形的,超過兩年提出,法院也應當受理。
(2)控告:是立案材料的來源之一,控告的主體是被害人(只有1類),要求有指出犯罪事實,也能指明嫌嫌疑人(兩個指明)。
(3)檢舉:是指向有關部門或組織揭發違法、犯罪行為,與“舉報”的意義類似。可以通過寫舉報信、電話舉報、網絡舉報等方式檢舉
(4)訴訟:狹義的刑事訴訟僅指法院的審判活動。廣義的包括了立案、偵查、起訴以執行待訴訟程序,訴訟主體包括了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執行機關以及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
2、如果你是要準備考試的,刑事訴訟中一般是區別報案、舉報、控告的區別,從主體、能否指出嫌疑人2個方面來區別(三個都能指出犯罪事實)。報案的主體是被害人和第三人,不能指出犯罪嫌疑人。舉報的主體是第三人,能指出嫌疑人。控告的主體是被害人。
擴展資料:
平等主體當事人之間發生經濟糾紛提起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解決紛爭。1991年4月9 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歷經2007 年、2012 年、2017 年三次修正的《民事訴訟法》是民事訴訟活動進行的法律依據。
訴,是指告訴、申訴、控告意思和行為。
訟,是法律行為,訟是指要由人民法院裁決的法律行為。如;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就是“打官事”。
訴訟程序是在訴訟和司法過程中必須遵循的法定順序、方式和步驟。
訴訟的功能不僅限于對過去發生之歷史事實的發現,而更要通過訴訟的過程建立起過錯與責任、犯罪與刑罰之間的聯系,從而向公民傳遞一種應當如何行為的信息,追究責任。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申訴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控告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檢舉
參考資料:百度百科—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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