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出質人和質權人
在質押行為中,提供財產的人稱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特定財產移交給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金優先受償的 物權 。
質押財產稱之為質物,提供財產的人稱之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質押擔保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質押合同 自質物或質權移交于質權人占有時生效,質押合同的內容與 抵押合同 的內容基本相同。
二、質押的特征
1.具有一切擔保物權具有的共同特征,即從屬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質權的標志是動產和可轉讓的權利,不動產不能設定質權。質權因此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
金錢經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質: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債權人占有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以該金錢優先受償。
3.質權是移轉質物的占有的擔保物權,質權以占有標的物為成立要件。
三、 質權人的權利
質押也稱質權,就是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
1、質權人有權在債權受清償前占有質物。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為擔保自己的債務,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轉質權的效力優于原質權。
2、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占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有請求出質人支付保管標的物之費用的權利。
3、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者變賣質物,并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在質押行為中,提供財產的人稱為出質人,享有質權的人稱之為質權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動產不得出質。
法律分析:一、質權人可以占有質物
質物應當為動產,金錢以特戶、封金、保證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質押。
二、質權人可以收取孳息
質權人有權收取質物的孳息,但質權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質權人收取的孳息應當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費用;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處分質物,因此給出質人造成損失的,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質權的保全
質物有損壞或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足以危害質權人權利的,質權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變賣質物,并與出質人協議,將拍賣或變賣所得的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與出質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四、質權人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債務履行期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質權人可以繼續留置質物,并以質物的全部行使權利。出質人清償所擔保的債權后,質權人應當返還質物。債務履行期屆滿,出質人請求質權人及時行使權利,而質權人怠于行使權利致使質物價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損失,質權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五、質權人轉質權
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可以經出質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質物為第三人設定質權以擔保自己的債務。但應當在原質權所擔保的債權范圍之內,超過的部分不具有優先受償的效力。轉質權的效力優于原質權。質權人在質權存續期間,未經出質人同意,為擔保自己的債務,在其所占有的質物上為第三人設定質權的無效。質權人對因轉質而發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二條 質權人負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保管不善致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質權人的行為可能使質押財產毀損、滅失的,出質人可以請求質權人將質押財產提存,或者請求提前清償債務并返還質押財產。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