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開荒土地糾紛如何解決??
農村開荒土地糾紛如何解決????1、對于開荒地,開荒人并沒有必然的使用權,也不可能有永久的使用權。開荒者應該與土地所有人(如村民組集體、村集體)簽訂合同以確定土地使用權。
2、如果對開荒地的使用權有爭議,應當由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如何處理,如果要收回開荒者的土地使用權,應當對開荒者作出適當補償。
3、可以向當地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4、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
【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開發(fā)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fā)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開荒的土地發(fā)生糾紛怎么解決
農村開荒土地有爭議的處理辦法有以下幾點:
1、如果對開荒地的使用權有爭議,應當由村民會議決定如何處理,如果要收回開荒者的土地使用權,應當對開荒者作出適當補償;
2、可以向當地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
農村開荒土地使用權是誰的
開墾荒地使用權歸開墾者所有。相關法律規(guī)定開發(fā)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fā)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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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條
開墾未利用的土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劃定的可開墾的區(qū)域內,經依法批準后進行。禁止毀壞森林、草原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占江河灘地。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對破壞生態(tài)環(huán)境開墾、圍墾的土地,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林、還牧、還湖。
第四十二條
國家鼓勵土地整理。縣、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yè)生產條件和生態(tài)環(huán)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造中、低產田,整治閑散地和廢棄地。
承包土地糾紛怎么處理
承包土地糾紛處理如下:
1、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請求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等調解;
2、當事人不愿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3、當事人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土地承包經營權怎樣取得
1、創(chuàng)設取得承包經營權。這種主要是指承包人與發(fā)包人通過訂立承包經營合同而取得承包經營權,分為家庭承包與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的承包。通過這兩種方式承包的,都需要去簽訂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從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在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2、移轉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過程中,受讓人通過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依法從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你要求登記的,要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要是你沒有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3、繼承取得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承包法認可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的繼承,而有限地認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xù)承包,
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設立的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xù)承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fā)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
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荒山承包合同糾紛如何處理?
法律分析:民法典對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如何處理沒有作出規(guī)定,土地承包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訴訟等方式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農業(yè)的土地,依法實行土地承包經營制度。
第三百三十二條 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規(guī)定的承包期限屆滿,由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規(guī)定繼續(xù)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五條 因土地承包經營發(fā)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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