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企業融資的融資主體是已存在的企業,項目融資的融資主體是要成立的項目公司。
(1)資金到位風險
一個融資方案在實施過程中,經常存在不能按期取得足夠資金,即資金不能及時到位的風險。融資方案分析中要分析是否存在這種風險,有沒有辦法規避風險,有沒有補救措施,以保證項目及時取得必要的資金。
(2)利率風險
在負債融資中,利率水平根據金融市場情況而變動。因此,融資方案中若采用了浮動利率的計息方式,應進行利率風險分析,主要分析目前利率的水平、未來利率的走勢判斷等。當境外浮動利率貸款融資占的比例較大時,應該把利率上升某一幅度作為變動因素,對現金流量和債務清償進行敏感性分析,以說明利率變化的風險程度。融資風險分析應該提出防范利率風險的建議,以利于融資方案的決策以及項目的風險管理。
(3)匯率風險
匯率風險是指外幣匯率變化而引起的項目風險。項目建設時借用外匯債務進口設備,項目投產后再償還外匯債務時,如果償還時人民幣匯率下跌,對于以國內銷售為主的項目造成的償還外匯債務的難度增加,就會產生匯率風險。項目的融資中如果存在外匯借款,就應對人民幣的匯率走勢、所借外匯幣種的匯率走勢進行判斷,并進行外匯平衡分析。如果外匯平衡的缺口較大,就應該把人民幣貶值某一幅度作為變動因素,對現金流量和債務清償進行敏感性分析,以說明匯率變化的風險程度,提出防范匯率風險的建議,以利于融資方案的決策以及項目的風險管理。
(4)債權保證條件分析
債權人為了保障其權益,需要有一些能夠保證債權受償的措施,以便到期能收回本息。債權保證是債務人及第三方對債權人提供履行債務的特殊保證。分析債務資金時,應對債務人及有關第三方提出的債權保證提出方案,并加以分析優化。債權保證的形式,主要有借款人保證、抵押、質押、擔保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貸款通則》 第十一條 貸款期限根據借款人的生產經營周期、還款能力和貸款人的資金供給能力由借貸雙方共同商議后確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載明。
自營貸款期限最長一般不得超過10年,超過10年應當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票據貼現的貼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貼現期限為從貼現之日起到票據到期日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 第三條 商業銀行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吸收公眾存款;
(二)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
(三)辦理國內外結算;
(四)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五)發行金融債券;
(六)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
(七)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
(八)從事同業拆借;
(九)買賣、代理買賣外匯;
(十)從事銀行卡業務;
(十一)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
(十二)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
(十三)提供保管箱服務;
(十四)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其他業務。
經營范圍由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商業銀行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以經營結匯、售匯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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