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不安抗辯權?其適用條件是什么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不安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中,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時中止履行合同的權利,并且在后履行方于一合理期限內未能恢復履行能力或提供擔保時解除合同的權利.它是兼有抗辯權與形成權性質的復合性權利,而且是一種積極性的權利.
不安抗辯權的適用條件有:
(一)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系.不安抗辯權與同時履行抗辯權一樣,均只能發生于雙務合同.因此,單務合同以及不完全的雙務合同均不能產生不安抗辯權.
(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于異時履行.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對一些買賣合同,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一般采用同時履行主義.而對于以下合同,我國合同法規定,除當事人有特別規定外,應采用異時履行主義,這些合同包括租賃、承攬、保管、倉儲、委托、行紀、居間等.
(三)先履行方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
(四)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于合同成立后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它包括三個要素:
簡述不安抗辯權的成立要件
概念: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證據表明另一方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合同履行的權利。規定不安抗辯權是為了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借合同進行欺詐,促使對方履行義務。
行使條件:
1、因同一雙務合同互負債務,且兩債務間具有對價關系。
2、主張不安抗辯權的一方應當先履行債務,且其債務已屆清償期。如果履行期未屆至,先履行方只能暫時停止履行的準備,無從停止履行。不安抗辯權適用的雙務合同屬于異時履行。異時履行是指雙方履行存在的時間順序,即一方先履行,另一方后履行。
3、先履行方有確切證據證明后履行方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為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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