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租賃合同解除轉租合同如何處理
法律主觀:
原租賃合同解除后轉租也不再存在;轉租以本租有效為前提。根據(jù)《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六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xù)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一十八條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是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出租人同意轉租。
房屋租賃糾紛要怎么解決
房屋租賃當事人因租賃房屋發(fā)生糾紛的,應當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可以向居民自治組織或者是居委會請求調解,也可以找房管所相關工作人員解決,或按照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民事訴訟或者申請仲裁解決,最終可以采取訴訟的救濟方式。
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注意事項
1、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誠實信用原則,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簽訂合同。
2、住房具體情況住房的具體位置
寫明住房的確切位置,如位于某路某號某室;住房面積;住房裝修情況,簡要說明住房的墻壁、門窗、地板、天花板、廚房和衛(wèi)生間的裝修情況;配備設施和設備等;住房的產權及產權人,寫明這套住房為何種產權,產權人是誰,出租人與產權人的關系及是否得到產權人的委托出租住房。
3、住房用途
住房是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一家居住、還是允許承租人或其家庭與其他人合住;住房是僅能用于居住,還是同時可以有其他用途,如辦公等。
4、租賃期限
合同中約定一個期限。在這個期限內,如果沒有特殊情況,出租人不得收回住房,承租人也不得放棄這一住房而租賃別的住房。期限到了之后,承租人將住房退還給出租人。如果承租人要繼續(xù)租賃這套住房,則要提前通知出租人。經協(xié)商,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繼續(xù)租賃這套住房。如承租人要搬走,但是沒有找到合適的新住處,出租人應酌情延長租賃期限。
5、房租及支付方式住房租金
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協(xié)商確定,在租賃期限內,出租人不得擅自提高房租。租金的付款方式大致有按年付、按半年付、按季付。如果一次付清較長期限的房租,可以和出租人討價還價,要求給予一些優(yōu)惠。但從承租人的經濟承受能力角度考慮,按月或按季付款造成的經濟負擔相對較小。
6、住房修繕責任出租人
住房修繕責任出租人是住房的產權人或產權人的委托人,所以修繕住房是出租人的責任。承租人在租賃前應對住房及其內部設施進行認真檢查,保證自己今后能夠正常使用。
7、住房狀況變更承租人應該愛護住房和各種設施
不能擅自拆、改、擴建或增加。在確實需要對住房進行變動時,要征得出租人的同意,并簽訂書面協(xié)議。
8、轉租的約定有的承租人租房的目的并不是自住
想通過轉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這種轉租行為影響到出租人的利益,所以雙方應該在合同中對轉租加以規(guī)定。如果允許轉租,雙方可以協(xié)商確定一個分享轉租收入的比例;如果不允許轉租,而承租人擅自轉租,出租人則有權終止租賃合同。
9、租賃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如果在租賃過程中出租人和承租人認為有必要改變合同的上述各項條款,如租賃期限、租金等,雙方可以通過協(xié)商對合同進行變更。
10、違約責任
在簽訂合同時,雙方就要想到可能產生的違反合同的行為,并在合同中規(guī)定相應的懲罰辦法。
租房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房屋租賃糾紛可以進行調解。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出租承租雙方當事人經過自愿協(xié)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的一種方法和活動。
調解的主體可以是基層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仲裁具有“公正及時,程序簡便,專家斷案,依裁終局”的優(yōu)勢,可以使當事人避免陷入于官司曠日持久的糾纏和身心疲憊的針鋒相對之中,房屋租賃糾紛這種方法是一種比較受推崇的爭端解決機制。房屋租賃糾紛可以進行訴訟。
有些租賃糾紛不愿意調解或不服調解,又沒有達成仲裁協(xié)議的,當事人可以將房屋租賃糾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的訴訟活動而做出的判決的強制力,要遠遠大于調解和仲裁。
合理出現(xiàn)租金支付糾紛后大致會出現(xiàn)三種處理方法:租賃雙方協(xié)商一致,要么房客及時付清租金,要么房東同意延期支付,不涉及租賃合同的其他方面。
比前一種情況更進一步,在解決如何支付拖欠租金的同時,租賃雙方還就由此產生的違約責任問題,在分清責任的前提下一并解決,并繼續(xù)履行租賃合同。解除租賃合同。
這主要是租賃雙方失去繼續(xù)履行合同的基礎,或由雙方協(xié)商解除合同,或由一方起訴從而終止租賃關系。
房地產租賃關系中的損害賠償糾紛同其他法律關系中的損害賠償一樣,主要是由侵權行為引起的,常見的有房屋損壞賠償、人身或財物損害賠償、侵犯房屋共有人合法權益賠償?shù)取?/p>
從司法實踐看,目前頗有爭議的是租賃關系結束后,房客對房屋所作的裝修如何賠償。在租房過程中發(fā)生房屋租賃糾紛是很麻煩的,當發(fā)生糾紛的時候作為租客可以先和房東進行協(xié)商解決,如果協(xié)商不成功的話就可以申請仲裁解決或者向法院進行起訴解決;同時在租房時需要核實清楚重要的事項來避免房屋糾紛賠償。
如果租客與房東的自身情況比較復雜可以咨詢專業(yè)律師,來給予自己意見和幫助。這種情況很不正常并且不道德,租客應該立即采取措施維護自己的權益。以下是一些可能有幫助的建議:
1. 首先,考慮直接與房東溝通 – 租戶可以首先嘗試與房東進行溝通,以了解更多情況并尋求解決方案。可能需要采用委婉的方式提醒房東,指出他們所做的行為非常不合適,并要求其采取措施或解決此事。
2. 尋求法律援助 – 如果房東拒絕任何協(xié)商或解決方案,租戶可以尋求法律援助或咨詢,以了解他們的權利和法律途徑。
3. 向房屋管理機構投訴 – 租戶也可以向當?shù)胤课莨芾頇C構或財產所屬機構進行投訴,這些機構通常負責跟進和調查投訴,并可推動采取措施。
4. 離開并尋找其他住所 – 如果情況太過惡劣,嚴重危害到租戶的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租戶應該毫不猶豫的離開并尋找其他住所,并且可以考慮尋求法律補償。
總之,對于這種不正常的行為,租戶首先應該馬上行動起來,并在保護自己權益的同時,留下必要的證據(jù)。
并且,如果發(fā)現(xiàn)任何違反法律規(guī)定或不道德的行為,租戶應該尋求相關專業(yè)機構和法律援助,以盡最大可能保護自己的權益。
雖然針對此類情況的最佳處理方法根據(jù)具體情況而異,但是以下一些建議可能有用:
1. 收集證據(jù) – 租戶在處理此類問題時最重要的一點是收集證據(jù)。他們可以拍照或拍視頻,描述所發(fā)生的事情,并收集其他證據(jù)以證明他們的情況,如短信,電子郵件,通話記錄等,這些證據(jù)有助于證實租客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2. 考慮集體維權 – 如果租戶不是唯一受遭受房東不當行為的租戶,他們可以與其他租戶一起維權,共同建立力量并展開行動。這樣有可能增加尋求解決方案和贏得勝訴的機會。
3. 咨詢專業(yè)人士 – 租戶應該咨詢專業(yè)人士以確定他們所擁有的權利以及可以采取的行動。他們可以咨詢律師,房屋管理組織或租戶協(xié)會等群體組織,以獲取有關他們權利的法律建議。
4. 了解租賃協(xié)議 – 租戶應該認真查看租賃協(xié)議,并確定任何允許房東做出類似行為的條款。如果他們發(fā)現(xiàn)一些規(guī)定不合理或無法接受,他們可以考慮與房東協(xié)商或尋求法律援助。
5. 尋求政府協(xié)助 – 租戶也可以尋求政府機構或部門的協(xié)助,例如公共衛(wèi)生部門,城市規(guī)劃部門等,尋求幫助和支持。
總之,租客應該采取措施保護自己的權利,包括收集證據(jù),咨詢專業(yè)人士,了解租賃協(xié)議,選擇最佳行動方案。
他們應該盡可能早地采取行動,不要讓問題惡化到不可控的程度。
如何處理房屋轉租第三方產生糾紛
房屋轉租給第三方,這本應是一件比較普遍的現(xiàn)象,無論是房東,還是租客還是第三方都希望這個過程順利的完成。但是往往就是有許多我們不愿意看到的糾紛還是會出。那么當房屋轉租給第三方時所產生的糾紛問題,我們應當如何去妥善處理它?
一、關于承租人擅自轉租,出租人行使解除權對轉租合同是否有影響的問題
未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盡管轉租合同的效力不受影響,但是該轉租行為畢竟是違背出租人的意志,違反法律規(guī)定的行為,因此,法律也賦予出租人在這種情況下解除合同的權利。《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據(jù)該條規(guī)定,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其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也可以不解除。出租人不解除的,轉租關系仍然存續(xù),不會受到影響,而如果出租人行使解除權,一方面,其可以依據(jù)物權請求權要求返還租賃物;另一方面,由于合同的解除,承租人喪失租賃權,轉租合同也就因其賴以存在的基礎不復存在而不得不終止。此時,對于次承租人而言,由于其與出租人之間并無直接的租賃關系,自然不得請求出租人承擔違約責任。而對與其存在租賃關系的承租人能否請求損害賠償,則要看其是否為善意。如果次承租人為善意,即在其與承租人訂立合同之時不知道也不應當知道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為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應由承租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次承租人為惡意,即在其與承租人訂立合同之時知道或應當知道承租人未取得出租人的同意,那么這種風險在其訂立合同時是可以預見的,此時自無要求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之理
二、關于承租人自行轉租,是否構成侵權行為的問題
許多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都認為承租人在未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將他人之物擅自轉租,侵犯了出租人的權,從而將這些案件作為侵權案件處理。王澤鑒先生也認為,當出租人為租賃物的權人時,承租人的轉租構成對出租人權的侵犯。我們認為,這種觀點并不完全正確。當出租人為租賃物的權人時,其將租賃物出租是以收取租金為對價而將租賃物交與他人占有、使用,收益權轉由次承租人行使,自己收取租金的行為。兩者在性質上是一樣的,轉租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內容并不突破租賃合同約定的范圍。因此,認為轉租侵害了出租人的權,依據(jù)略顯不足。當然,如果在轉租過程中,因次承租人或其他人的行為造成租賃物的破壞的,應當構成對出租人權的侵害,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三、關于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而將房屋轉租,其向次承租人收取租金是否構成不當?shù)美膯栴}
這一點在理論上頗有爭議。有學者認為,因承租人無權通過轉租而獲取利益,因而對于承租人獲得的在扣除租金后剩下的部分,可作為不當?shù)美虺鲎馊朔颠€。也有學者認為不構成不當?shù)美N覀冋J為,所謂不當?shù)美侵笡]有法律或合同依據(jù)而使他人受損,白己獲益的行為。在轉租中,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租金是否使出租人利益受損呢?答案是否定的。因為,既然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存在合法的租賃關系,出租人也已以租金為對價將租賃物交于他人占有、使用、收益,其收益已經確定而不能再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而至于承租人向次承租人收取的租金,只是其使用、收益的變相形式而言,無論其收取多少,出租人的租金并不因此而受到損害,因此,不能因為承租人因轉租而獲益就認為損害了出租人的利益。至于對次承租人而言,承租人向其收取租金有合同依據(jù),自然不存在使其受損的情形。因此,承租人收取租金并非沒有法律依據(jù),同時又不存在損害他人利益的情形,與不當?shù)美臉嫵上嗳ド踹h。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清晰地了解到轉租第三方時候所產生的糾紛是屬于哪些理論上的侵權行為。面對每一項行為,我們都做出來詳細的解釋說明,為大家日后處理糾紛提供參考依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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