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支付令的條件
支付令的申請,是指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文件,請求人民法院簽發(fā)支付令,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提出申請的債權人稱為申請人,被請求履行義務的債務人稱為被申請人。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債權人提出支付令的申請,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的標的必須是金錢和匯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金錢及有價證券以外的其他財產給付請求,不適用于督促程序。
2.請求給付的金錢或有價證券已到期且數額確定,并寫明了請求所根據的事實和證據。尚未到期或者數額不確定的債權,不得請求簽發(fā)支付令;申請人不寫明請求的事實和證據,也不能按督促程序發(fā)布支付令。
3.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不存在對等給付義務。所謂對等給付,是指雙方當事人之間給付義務是雙方的。債權人要申請支付令,只能是債務人一方有給付義務,而債權人則并無任何給付對方的義務。
4.支付令必須能夠送達債務人。能夠送達,主要指能夠通過法定的送達方式將支付令實際送達債務人,主要包括直接送達、留置送達等法定送達方式。人民法院對于債務人不在我國境內,需要域外送達,或者雖在我國境內,但需要公告送達支付令的,不適用督促程序。
二、申請支付令需提交什么材料
申請支付令需提交申請書。
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請,必須提交申請書,其內容應包括:
1、債權人、債務人雙方的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2、債權人要求債務人給付的金錢或有價證券的種類、數量;
3、債權人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
4、債務人的財產狀況和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債權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的同時,應提交必要的證據材料,如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合同、收據等。
申請支付令需要向法院提起申請,向法院申請支付令。支付令是法院根據其申請的欠款行為來申請的。個人是可以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四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經審查債權人提供的事實、證據,對債權債務關系明確、合法的,應當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債務人發(fā)出支付令;申請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駁回。
債務人應當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內清償債務,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債務人在前款規(guī)定的期間不提出異議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司法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