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連帶責任保證人的抗辯有:1、先訴抗辯權(檢索抗辯權);2、催告抗辯權;3、一般抗辯權。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一條 保證人可以主張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債務人放棄抗辯的,保證人仍有權向債權人主張抗辯。
保證人對債權人有以下的權利:(一)先訴抗辯權。在一般保證合同(一般保證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當保證責任)中,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在連帶保證合同(所謂連帶,是指債務人與保證人都對債權人承擔責任)中,保證人不享有這項權利。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在債權人要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時,保證人可以要求債權人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訴請強制執行,只有在主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保證人才應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未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訴請強制執行而直接要求保證人代為履行,則保證人就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先訴抗辯權又叫檢索抗辯權,它實質上保證人的延期履行抗辯權。檢索是保證人拒絕清償的抗辯,即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也可以直接向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責任,此時,保證人可以援用檢索利益,拒絕履行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先訴抗辯的例外,即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包括以下三種情況: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二)主債務人的抗辯權。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享有債務人的抗辯權。債務人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的,保證人仍有權抗辯。抵銷權(抵銷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是主債務人所享有的與抗辯權相類似的防御性權利,保證人也有權行使。(三)基于一般債務人的權利。保證債務是從債務,但也是一種債務,有其相對的獨立性,所以,一般債務人應享有的權利,保證人也應享有。如保證債務已消滅的抗辯、保證債務未生效的抗辯或是未屆清償期的抗辯,等等。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保證人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與本案無牽連;(二)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三)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四)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先訴抗辯權,也稱“先訴利益”,指在一般保證中,如果債權人沒有先向主債務人進行追訴而直接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時,保證人享有的拒絕履行的抗辯權。這是一般保證人所專屬的抗辯權,基于一般保證合同的相對獨立性而產生,由一般保證人直接取得和專門享有的對抗債權人之請求權的一種抗辯權。我國確立了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對于這一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出臺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因保證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債權人向保證人和被保證人一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保證人和被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債權人僅起訴保證人的,除保證合同明確約定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外,人民法院應當通知被保證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債權人僅起訴被保證人的,可只列被保證人為被告。”此意見并未區分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通過上述的介紹,人民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這樣的話雙方的責任就可以有效的進行一個平攤保證了一定的公平性。但是,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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