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斗毆諒解書和調解書區別主要有制作主體不同、法律范圍不同、內容不同等,對于打架斗毆諒解書是由一方根據自己的請求而認定的,而對于調解書,一般是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并由司法機關調解后產生的。
一、打架斗毆諒解書和調解書區別是什么?
1、刑事調解書,是雙方達成諒解后共同簽署的協議;而刑事諒解書是受害人一方出具的諒解文書。
2、刑事調解書一般是談賠償的問題,諒解書是對行為的諒解,且和解協議書是雙方簽訂的協議,調解是法院出具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3、刑事案件可就民事賠償達成協議并出具諒解書,刑事部分無法調解。
4、此外,賠償調解成功的才有可能要簽諒解書,簽不簽是受害者家屬的權力,法院無權利干涉受害家屬決定。
二、調解書的內容有哪些?
主要由下列三部分組成:
1、首部,依次寫明下列事項:
(一)標題和編號,標題寫明“調解書”,并在其右下方寫明文書的編號。
(二)申請人欄內寫明申請人的名稱、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寫明代理人的姓名、單位和地址等。
(三)在被申請人欄內,寫明被申請人名稱、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寫明代理人的姓名、單位和地址等。
2、正文,依次寫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之間的合同和發生的爭議事項,以及雙方當事人的仲裁或調解要求。
(二)仲裁員的選定及其工作情況和結果即“仲裁委員會根據合同的仲裁條款受理了本案,組成以為首席仲裁員,和為仲裁員的仲裁庭,(或組成以為獨任仲裁員的仲裁庭)經當事人雙方同意,由仲裁庭進行了庭前調解。通過查明事實、分清是非,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三)爭議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的調解協議的內容。
(四)調解費金額的分擔。
3、尾部,依次寫明;
(一)調解書份數及分持情況;
(二)仲裁員、秘書簽名,仲裁委員會蓋章;
(三)制作調解書的日期和地點。
對于打架斗毆的行為,一般在造成輕傷以下后果的,可以依據行政治安處罰來處理,對于打架的雙方可以按照法律規定來進行合法的調解處理,具體情況下可以根據法律上規定的范圍來進行合法的認定,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
法律分析:兩者是不一樣的。刑事調解書一般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人或被告人家屬與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屬達成的協議,一般在提起公訴至法庭質證環節完成,其在刑法上有著酌定減輕,從輕的效力。民事更多只是家庭糾紛、個人糾紛還沒觸犯法律,可以調解進行賠償、賠禮道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法律分析:刑事調解書和諒解書,兩者是不一樣。
刑事調解書(一審自訴案件用)一般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被告人或被告人家屬與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屬達成的協議;或者被告人或被告人家屬與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屬達成的協議。
刑事諒解書是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屬對被告人對受害人實施犯罪行為的一種諒解。諒解書一般在提起公訴至法庭質證環節完成,其在刑法上有著酌定減輕,從輕的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 對于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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