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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轄的情形(指定管轄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首頁 > 債權債務2024-09-03 10:01:46

公安指定管轄的適用條件

公安指定管轄的適用條件主要有以下幾點:
1、涉及多個地區的案件,需要確定主要犯罪地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
2、涉及多個地區的案件,需要確定主要犯罪事實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的。
3、涉及多個地區的案件,需要確定主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串供、逃跑等情形的。

指定管轄的是什么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指定其轄區內的下級法院對某一具體案件行使管轄權。根據法律規定,指定管轄有以下幾種情況:
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依法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2、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審判人員全部被申請回避)和事實上的原因(如自然災害等)。
3、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協商不成,報請他們的共同上級法院指定管轄。如雙方為同屬一個地、市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由該地、市的中級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同屬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兩個人民法院,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如雙方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應逐級進行。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第三十八條 上級人民法院有權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上級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審判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第一審刑事案件;下級人民法院認為案情重大、復雜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判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可以請求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六條 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管轄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將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審判。

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的情形

雖然,人們的教育水平在不斷的提高,但是相對于人口基數而言還是不值一提的,所以,違法的事情還是在不斷的發生。有的時候,因為人民法院之間的關系,無法很好的解決處理這個案件,所以就會出現指定管轄的情況,今天我就給大家講一下指定管轄的情形有哪些。一、可以指定管轄的情形有哪些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指定其轄區內的下級法院對某一具體案件行使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6條和第37條的規定,指定管轄有以下幾種情況:

      1.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認為移送的案件按法律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的,依法報請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2.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特殊原因包括法律上的原因(如審判人員全部被申請回避)和事實上的原因(如自然災害等)。      3.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協商不成,報請他們的共同上級法院指定管轄。如雙方為同屬一個地、市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由該地、市的中級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同屬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兩個人民法院,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如雙方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應逐級進行。二、相關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據此規定,在下列兩種情況下適用指定管轄。      (一)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      所謂特殊原因,包括事實上和法律上的原因。事實上的原因,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遇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即地震、水災等無法行使管轄權;法律上的原因,如受訴法院的審判人員,因當事人申請回避或者審判人員自行回避,無法組成合議庭對案件進行審理。出現上述情況之一的,應由上級人民法院在其轄區內,指定其他適宜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經雙方協商未能解決爭議      所謂爭議,包括相互推諉或者相互爭奪。通常是因為法院之間轄區界限不明,或者對法律的規定理解不一致,也有因地方保護主義為其局部經濟利益爭先立案。不論屬于哪種原因引起的爭議,應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根據《意見》的規定,發生管轄權爭議的兩個人民法院因協商不成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如雙方為同屬一個地、市轄區的基層人民法院,由該地、市的中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同屬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兩個人民法院,由該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高級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如雙方為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協商不成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時指定管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時,應當逐級進行。上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7條的規定指定管轄時,應書面通知報送的人民法院和被指定的人民法院。報送的人民法院接到通知后,應及時告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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